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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本县除田赋外,还有契税、牙税、印花税、烟酒牌照税、屠宰税、营业税、战时消费税、货物税等,
契税:指对典卖田、宅契价征收的捐税,为税收之大宗。同清末一样,买契征9%,典契征6%,但不同的是,正税外又有附加,如推收费、契纸费等。
牙税:指向牙行、牙商征的税。清末牙税有营业牌照性质的帖费。民国23年(1934)虽宣布废除,但未实现。30年将牙税并入营业税征收。税率分繁盛区、偏僻区,每区又分长期登录税、长期营业税。登录税每户100—750元不等,营业税每户4—25元不等。
印花税:民国2年开征此税,税票有一分、二分、一角、五角、一元5种,税率分3类共79种,不同类、种贴不同印花。
烟酒牌照税:民国34年规定,烟酒类就产地一道征税,行销全国,不再重征。整卖税率3级,零卖有时4级或5级,分级定税。
屠宰税:税率分正、副税。如民国22年宰猪,正税每头大洋4角,副税每头代征教育捐1角3分3厘、建设捐1角,合计6角3分3厘。屠宰羊,正税每只大洋3角,副税每只代征教育捐1角、建设捐8分,合计4角8分。
营业税:本县从民国20年开征,税率按营业对象征收。物品贩卖业征8—10‰,物品制造业5‰,制糖、醋坊、车辆征8‰,食品业10‰。
战时消费税:由沦陷区运入后方的国货照战时消费税则规定税率征收;由后方运往沦陷区的国货,在应征战时消费税34项品目以内的,均征战时消费税,税率最低5%,最高25%。
货物税:民国37年开征,卷烟以价征收100%,火柴以价征收20%,化妆品以价征收45%等。
1950年中央统一全国税制,有税收14种,本县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8种。当时,由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采取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以调节各种经济成份的收入。
1953年税制修正。根据“保证收入,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修正,有工商税12种,本县当时征收9种,即工商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为了配合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对公私企业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征收办法。
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再次进行改革和简化。我国工商税只剩下9种,本县征收6种,即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
1973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度,本县只征收5种:即工商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对国营企业只征1种税,即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两种税,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对工商税征收办法进行改革。1983年对国营企业试行利改税,第一步主要是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按实现利润交纳56%所得税,小型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按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采取征收调节税的办法上交国家。营业性的宾馆、招待所、饭店交纳15%的所得税。1985年国营企业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除资源税外,下余4种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国营小型留利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业按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为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1983年开征建筑税,凡用预算外资金,各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应交纳10%的建筑税,此项税款直接交中央金库。1985年改交县金库,中央分成20%。
1984年对国营企业发放各种奖金超过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奖金税,同时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当年收入的10%计算征收。1983—1985年,3年共征收272.7万元,超收70.6万元,县财政分成28.1万元。
1985年,本县实际开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共1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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