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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4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布告,要求山区造林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巩固造林成果。
1973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制定了《林木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强调要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禁止树木破坏和严防森林火灾。
1981年元月,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的通告》,再次强调要保护植树造林成果,促进生态平衡,支援四化建设。对破坏林木者,要依法惩处。《通告》摘录于后:
1.国有山林所有权不得侵犯,国营林场、苗圃所有林木、树苗都是国家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国有林区或苗圃内放牧,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乱砍滥伐林木。
2.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在集体荒山荒地和四旁栽植的树木,营造的农田林网,归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对于已经成材,确需更新或集体需用木材时,10棵以下要报经区公所批准,10棵以上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经批准,不得任意砍伐。
3.县内主要河道、干线公路两侧,由国家投资,社队栽植的树木,林权属国家所有、社队负责管理,收益按三七分成(即国家三成,社队集体七成)。不经县主管单位批准,不准以任何借口进行砍伐。
4.社员个人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按政策规定划给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或零星荒废地上种植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不得侵犯。
5.对有争议有纠纷的林木和土地边界,要通过充分协商办法解决,在土地边界和林木所有权没有明确之前,要维持现状,严加保护,不准单方强行乱砍滥伐。
6.毁坏城镇街道和村旁、路旁、水旁或宅旁的树木,毁坏一棵幼树,栽活3棵,罚款1~5元;盗伐成材树木者,除追回原物外,并要处以5至3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制裁。
7.毁坏国有山林或集体林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二条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置,按情节轻重处以5日以下拘留,10元以下罚款,并追回非法所得的财物。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蓄意纵火毁坏山林,聚众破坏森林,毁坏农田林网或谩骂、殴打护林人员的肇事者,依法从严惩处。
9.受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或国家干部指使、有违反森林法行为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指使者的责任,按照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1982年5月,县绿化委员会又发布了山林树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凡四旁树木和山林树木都在保护之列。
1983年,确定林业责任制,对已连片成林的3.6万亩实行专业承包,对仍是荒山的9万亩划分给农民作自留山,并颁发林业证4.5万册,平原发证15万册。
1984年元月,县公安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城建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护路、护堤的通告,强调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等。
为了加强对皇藏峪山林的保护,1982年6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将皇藏峪3100亩林木划为自然保护区,给编制12人;1984年4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又批准成立皇藏峪林业派出所,编制3人,除业务受县公安局指导外,人员配备、行政领导、经费开支均由林业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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