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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3年(1934)《萧具实习报告书》记载,全县完全无土地者,占总户数的3%;10亩以下之家,占18%;10亩以上20亩以下者,占20%;20—30亩者,占19%;30—40亩者,占15%;40—50亩者,占10%;50—100亩者,占8%;100—200亩者,占4%,200—300亩者,占2%;300亩以上者,占1%。
据土地改革前1年统计:地主、富农7015户,39837人,占总人口的6%。土地317554亩,占总土地的18%,人均8亩。
中农55645户,246309人,占总人口的37.4%。土地834140亩,占48%,人均3.4亩。
贫农、雇农87573户,367335人,占总人口的56%,土地538975亩。占30%,人均1.4亩。
其他成份1468户,3996人,占总人口的0.6%,土地29072亩,占4%,人均7.3亩。
全县地主、富农人均土地相当于贫农、雇农人均土地的近6倍,相当于中农人均土地的2倍以上。
在一些乡和自然村,土地不均的现象更为严重,如王寨乡,共856户,48200亩土地,其中地主12户,44500亩土地,地主户数占总户数的1.4%,土地却占93%;石林村104户,土地3200亩,其中3户地主的土地2500亩,占80%,其余的101户才占有20%的土地。
建国前,由于大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为地主、富农占有,广大无地和少地的农民生活无着,只得凭租土地、当雇工和借高利贷过活。
地租是地主剥削农民的重要手段,主要有3种:
1.定租:租田1亩,每年交麦3斗,秋3斗,无论丰歉都是一样。
2.对半分租:业主出地,佃户出力,所得收获,业、佃各半。
3.二八分租:佃户替业主种地,肥料、种子、农具由业主供给,所得收获佃二业八(佃户得二成,业主得八成)。
另外还有押租、押金,即佃户租种地主土地首先要交给地主若干押金。
雇工:本县农村雇工俗称大领、二领,一般是为地主耕种地的叫大领,干杂活的叫二领。因时期不同,工资也不同。
民国17年,大领、二领除吃饭外,每年工资10元左右。
民国19年,大领、二领年工资在15—20元左右。农忙时地主雇临时工,每日工资5角,平时雇工日工资1角5分左右。
民国22年,大领、二领年工资25元左右,女工年工资12元。
按照当时的生活水平,一个大领或二领,给地主辛苦劳动一年,最多只能养活1口人。
高利贷:主要有4种方式
1.接青麦:在每年正、二、三月间,麦子还未成熟时,农民迫于生活之必需,向地主借麦子,借1斗,打麦时要还2斗、3斗。
2.听涨不听掉:青黄不接,麦价高涨,借麦1斗值6吊钱。新麦上市时,麦价低落,如2吊钱1斗,要还3斗;3吊钱1斗,要还2斗。
3.遥当地:所谓遥当地,并不是真有地,而是债户有确定的担保人,便可以向地主借钱。一个农民向地主借5块钱以1亩地作抵押,每年地主向遥当地的农民要5斗麦子、5斗高粱。什么时候还清5块钱,才不要粮。
4.印子钱:借钱时先付利息,整借零还,日期越长,利息越高。如农民向地主借10块钱,10个月为期,月利连本加利10%,开始连本带利扣1.8元,实借8.2元,以后每月还1.8元,10个月还清就是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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