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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价调价
1.商品作价调价
建国前,县内商品价格自由浮动,变化莫测,有时一日数变,物价飞涨。民国30年(1941),县警察局给省警察局报告称:"职局地处皖北,交通不便,环境特殊,物资来源缺乏,商业萧条,物价日变数市,以致调查物价殊多困难。"之后,随着战乱加剧,物价日变数市现象愈演愈烈。35年,县城从业人员生活指数1月份为13800,2月份为17600,3月份为27373,4月份为23400,5月份为24600,6月份为38346,6月份生活指数比1月份上涨177.8%。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为了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各商店里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平买平卖,禁止哄抬物价和囤积居奇。商品作价方法是:根据商品运杂费、银行利息、包装费、商品损耗率、经营管理费和经营利润率来测算出地区差价率、进销差价率和批零差价率,然后报商业部审批。每2~5年测算一次,报审一次。本县商品主要来自上海等外地,其价区是按片划分的。上海价区包括江苏、浙江、湖南、湖北、江西;天津价区包括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北京;广州价区包括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福建;沈阳价区包括吉林、辽宁、内蒙古、黑龙江、陕西、山西、甘肃。本县商品批发价和零售价是根据各商品产地所在价区的进销差价率、地区差价率和批零差价率计算出来的。其计算公式是:
产地批发价=出厂价÷(1-进销差价率)
销地批发价=产地(或进货地)批发价×(1+地区差价率)
销地零售价=销地批发价×(1+批零差价率)
1950年,县人民政府为稳定物价,保障供给,一方面组织调运布匹和粮食以增加市场供应,另一方面对市场交易的主要生活日用品:棉布、粮食、油料和食盐的价格采取行政干预,论质限价,以保证救灾物资价格平稳。1952年,日用商品批零差价率提高10~18%。1953年,根据"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调整了少数商品的价格。1954年,以粮食为中心,调整了各种农副产品比价,提高了棉花、麻类和烤烟的收购价格,提高了生猪、禽蛋、菜牛和菜羊的收购价格。同时适当提高了日用小百货、食糖、煤油、纸张、食盐等销售价格。1955年,基层供销社向各入股社员供应商品时取消了5%的优惠价,使供销商业和国营商业的价格持平。同年,发行新人民币,回收旧人民币,各商店采用小商品找零办法来保持商品价格尾数。
1957年,本县调整商品价格。以农副产品为生产原料的食糖、纸张、香烟和呢绒等商品的价格上调;以工矿产品为生产原料的搪瓷制品和铱金笔等商品的价格下调。1961年,国家冻结18种商品价格,同时提高10种商品价格。价格被冻结的商品有棉布、棉织品、食盐、火柴、煤油和重要药品等。价格被提高的商品有:自行车、钟表、针织品、糖果、糕点、红白沙糖、白酒、茶叶和部分进口卷烟等。高价商品的价格一般要高出平价商品2~3倍,采取免证敞开销售的办法来增加货币回笼。同年秋,县政府决定,对占居民生活80%的副食品及烟、酒、糖等18种商品实行票证供应制。1963年,本县调整煤油、小百货、鲜蛋、菜羊、食糖、卷烟、名酒、火柴、水产品、香肥皂、牙膏、闹钟、100型英雄金笔等商品的价格,这些商品价格有升有降。"文化大革命"中,本县虽大力加强价格管理,然而由于供需矛盾未能解决,所以香烟、白酒和火柴等日用品的黑市价格暴涨,且屡禁不止。1970年,县革委会下文全面冻结商品价格和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格。1973年11月,生猪收购价格上调4.3%,即由原每斤0.462元,调为0.482元。1979年,本县提高1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中:棉花、菜牛、菜羊、禽蛋、蔬菜和水产品等农副产品的价格平均提高了20~50%。生猪收购价格提高了26%。同时降低化肥、农机产品和水泥的销售价格。在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同时,本县于同年11月份相应地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禽蛋、蔬菜、水产品和牛奶等8种副食品销售价格。猪肉提高了40.2%,牛肉提高了54.4%,鲜蛋提高了29.4%。为此,县政府决定给国家职工每月增发副食品差价补贴费5元。同期,饮食服务业收费标准也作了调整。1980年12月起,本县冻结国家牌价内所有商品销售价格,规定各种议价商品的销售价格均按1980年12月以前价格出售,只准降低不准调高。
1981年10月12日,本县调整涤棉布和烟酒价格。各档次涤棉布零售价格平均每米降低0.66元;每盒甲级香烟零售价格提高0.27元,每盒乙级烟平均提高0.08元,丙级烟平均提高0.02元;全国瓶装大曲名酒每斤提价2元,地方大曲酒每斤提价1元,粮食白酒每斤提价0.1~0.2元,散装啤酒每公升提价0.15~0.16元。1982年9月16日,国家开放160种三类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自由升降。1983年1月28日,化纤产品降价,棉织品提价,涤棉布降低28%,中长布降低30%,合纤绸平均降24%,毛涤布降价18%,涤纶针织品降价16%,腈纶粗绒毛线降价12%,腈纶针织品平均降价25%,棉织品平均提高价格20%。
1984年,县百货公司试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开放的160种小商品实行自由浮动价格;其余实行指令性价格。继续实行指令性价格的商品有:针织、纺织、百货和文化用品等。1985年5月15日起,搪瓷制品实行中准价格和浮动价格,即在中准价格基础上按10%幅度上下浮动。同时对缝纫机、国产手表、自行车(三大名牌除外)、收音机、电扇等5种产品实行企业定价。
附表19-1灵璧县服装加工费价目表

附表19-21972年灵璧县饮食业菜类价目表

附表19-31982、1984年灵璧县浴室牌价表

附表19-41985年灵璧县政府招待所房间价目表

2.地方工业产品作价调价
本县地方工业价格是以各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为基数,按成本、各项费用率、银行利率、折旧率和税利率等予以核定。
产品出厂价格=成本×(1+费用率+税利率)
1962年,县物价委员会给地方工业产品核定价格。被核定的有水缸、木锨、铁耙、酱菜、糕点、筛子、犁头、抓钩、木杈和石灰等产品。其中木锨每把定价1.50元,筛子每只4.25元,犁头每只1.55元,抓钩每把2.00元,铁锨每把3.33元,木杈每把3.40元。1963年,锄头调为每把1.20元,木耩子每把32.20元,木锨头每把1.09元,筛子每只3.50元。同年5月,竹制品降价20%。7月,本县有54种小农具降低了价格,其中犁头每只调为1.15元,抓钩每把1.70元,铁锨每把2.30元。1965年3月,本县有34种小农具调价,平均下调9.8%,其中铁制品下调6.9%,木制品下调8.9%,竹制品下调24.4%。1966年3月,粉丝漏瓢每把核定为1.35元。10月,白芋切片机零售价每台核定为15.85元。1967年,木杈价格每把调整为3.46元。同年11月,本县核定布鞋零售价格,贡呢面、正胎底7~7.4寸,每双3.67元,边胎底每双3.48元。12月核定螺丝零售价,1.4寸每只1.58元。1971年,核定草帽零售价格,一等品每顶1.23元,二等品0.97元,三等品0.75元。同年11月,灯芯绒布面鞋的零售价核定为:7~7.4寸轮胎底每双3.99元,7.5~8寸4.12元;7~7.4寸布底4.12元,7.5~8寸4.37元。1972年1月,凭票供应的面条,每斤核定为0.21元,其加工费每斤为0.03元。同期,5.6~6市斤犁头零售价每只由0.65元调为0.82元,5.1~5.5市斤每只由0.60元调为0.75元。6月,焦炭每吨零售价核定为128.60元。7月,16寸铁撑铁包头布雨伞每把零售价核定为3.26元,18寸3.83元,20寸4.40元。325号水泥每吨零售价核定为83元。大号铁桶零售价每只核定为4.30元,小号3.90元,加工费1.30元。加水桶(带嘴)每只5.90元,大油桶6.50元,小油桶4.80元;喷壶6.30元。8月,手摇切片机零售价每台核定为16.50元。1973年7月,1斤装玻璃瓶每只核定为0.2元,半斤装0.12元。8月,铁皮耩子价格每架核定为37.5元。1976年6月,调整自来水价格:工业用水每吨由0.22元降为0.20元,生活用水每吨由0.28元降为0.24元。7月,每台打井螺旋锅锥零售价核定为362元。11月,每吨干电石试销价核定为560元,每台抽气泵零售价格核定为41.26元。1979年1月,每度照明用电核定为0.18元,社队企业用电每度0.085元,农业用电每度0.06元,井灌电每度0.04元。4月,每斤酱油零售价由0.20元降为0.14元,每斤醋由0.14元降为0.10元。9月,每斤广式月饼零售价核定为0.85元,冰糖月饼0.82元,椒盐月饼0.75元,豆沙月饼0.66元。10月,长绒东北帽零售价每顶核定为3.65元。11月,坦克服零售价每件核定为11.36元,收布票1.36丈。12月,蜂窝煤零售价每块核定为0.031元。机制石料每立方零售价分级核定为:0.5~1厘米的9元,1~1.5厘米的10元,2~3厘米的8元,3~4厘米的7元,4~6厘米的6元;石面5元,块石3元,狗头石2.40元。每立方机制黄沙由原24元降为18元。60度大曲酒每斤1.20元。炒果每斤0.72元,角蜜每斤0.72元。1980年1月,建设粉面条零售价每斤核定为0.27元,议价每斤0.48元。2月,60度特级大曲酒每斤瓶装核定为2.18元,散装每斤1.83元,60度曲香酒散装每斤0.85元。10月,医用酒精价格调整,95度每吨由820元升为1000元,95.5度每吨由875元升为1100元。
1981年,酒价调整,大曲酒每斤由2.18元调为3元。1982年1月,县产绸缎定价,线绨被面每条10.59元,线绨每米2.71元。4月,曲香酒调整价格,每瓶零售价由1.15元降为1.05元。11月,县产混合饲料定价,平价供应每百斤10.70元,收票50斤;议价免票每百斤17.70元。1983年,县产碳酸氢铵化肥价格调整,每吨由原155元调为183元,袋装每吨由原175元调为216元。6月,红砖每块定价0.047元,红瓦每片0.15元。1984年4月,砖瓦价格调整,红砖每块0.05元,红瓦每片0.155元。同期,化肥浮动价格按季节核定,4~8月淡季减价4%,每吨214元;9~11月旺季加价20%,每吨220元;12月至次年3月,每吨为218元。同期,水泥调价,每吨92元。10月,磷肥浮动价格,以现价每吨160元为基础,上下浮动20%。同期,县产新品种酒定价:1斤瓶装大曲酒1.80元,散装1.44元;1斤瓶装曲香酒1.05元,散装0.75元;1斤瓶装特曲2.80元,散装2.66元;每斤双蒸20度散装1.25元,凤河20度散装1.25元,灵璧白酒散装0.70元,五粮香60度散装1元,汴河白酒55度瓶装1元,五粮香60度瓶装1.30元。同期,煤制品调整价格,蜂窝煤每吨50元,煤球每吨49元。
1985年5月,水泥调价,325号水泥袋装每吨92~95元,425号袋装每吨100~105元,散装每吨低10元。8月,白酒调价,灵璧双蒸60度酒1斤装零售价1.90元,五粮香60度1斤装1.54元,18度佐餐酒1.5斤装1.64元,55度汴河香醇1斤装1.32元,18度蜜酒1.5斤装2.42元。18度桂花香1斤装1.35元,4度葡萄汽酒1.25斤装1.07元,4度凤泉汽酒1.25斤装0.90元。同期,碳酸氢铵化肥调价,包装每吨198元,双层包装每吨加价10元。10月,白酒调价,千杯少60度大曲酒1斤装零售价3.65元,虞姬美酒55度1斤装4.28元。11月,县产木螺丝定价,4×40每只1分,4×30每只0.9分,4×25每只0.7分,4×20每只0.46分,4×16每只0.345分。
3.粮食油料作价调价
民国时期,粮食收购价格由官方核定。粮油销售价格由市场调节,自由浮动。
民国19年(1930),粮食上市旺季,每百斤粮食价格为:小麦2.25元,高粱1.58元,黄豆2.30元,芝麻4.00元;淡季每百斤粮食价格为:小麦3.10元,高粱2.00元,黄豆2.70元,芝麻5.30元。这种价格一直持续到26年。27年,因战乱,粮食紧缺,粮油价格急剧上涨。30年,政府征收粮食时,每百斤粮食折征2000元(法币,下同)。31年,每百斤粮食折征7000元。35年,市场粮食每百斤销售价格为:大麦16000元,小麦26000元,粳米42500元,高粱15000元,黑豆30000元。36年,市场粮食销售价"见风长",一日一价,有时一日多价。
建国后,国家实行指令性粮食价格。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本县制定了小麦、大豆、玉米、高粱等主要品种价格。中等小麦每百斤9.55元,大豆8.50元,玉米6.80元,高粱6.50元。1957年,本县粮油调价,每百斤小麦由9.55元调为9.50元,玉米由6.80元调为8元。1961年4月,本县全面调整粮价。调整后,每百斤小麦11.30元,高粱8.00元,大豆12.80元。油脂价格也相应提高。粮油购价提高后,销价不动,购销差价"倒挂"。1963年3月,粮价调整,供应农村粮食的销价与购价持平,供应城镇工商业用粮的销价与购价持平。1966年,粮价调整,本县的粮价平均提高了17.1%。调整后,每百斤小麦13.50元,大豆14.30元,玉米9.50元,高粱9.20元。在提高购价的同时,提高供应粮的销价,使购销价格持平。1971年,本县大豆、芝麻和花生等油料品种的购价提高,但销价未变,从而形成了购、销价格"倒挂"。同时取消粮食奖售,实行超购加价,凡超购部分按30%提价。1972年,本县提高杂粮的统购价,红小豆提价25%,绿豆提价27.27%。同时,对油料超购实行加价,其幅度为30%。加价后,每百斤花生34元,芝麻58元。
附表19-5灵璧县粮食收购价格统计表(一)


附表19-6灵璧县粮食收购价格统计表(二)


附表19-7灵璧县油脂油料收购价格统计表(一)


附表19-8灵璧县油脂油料收购价格统计表(二)


附表19-9灵璧县粮食销售价格统计表(一)


附表19-10灵璧县粮食销售价格统计表(二)


附表19-11灵璧县成品粮食销售价格统计表(一)


附表19-12灵璧县成品粮食销售价格统计表(二)


附表19-13灵璧县油脂油料销售价格统计表(一)


附表19-14灵璧县油脂油料销售价格统计表(二)


1979年4月,本县对粮价进行全面调整。调整后,每百斤小麦为13.50元,大豆14.30元,玉米9.50元,高粱9.20元;每百斤油脂统购价平均提高22.47%,销价不动;粮食超购加价的幅度由30%提高到50%。至此,本县粮油购销价格"倒挂"幅度为20%。1981年3月,本县高粱的收购价格按统购价的80%提价。同年5月,大豆价格提高50%,同时取消超购价,但销售价不动。1983年,油菜籽按"倒四、六"比例价格收购,即40%执行统购价,60%执行超购价,每百斤油菜籽平均收购价约为48元。
1985年,本县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收购价格按"倒三、七"的办法计价,即30%执行统购价,70%执行超购价。实行合同定购后,粮食收购价格每百斤小麦平均为22元。
二、物价审检
1.价格审查
本县物价审检工作始于1962年。当时,由于物价委员会(下称物委)人员少,一般都采用自查和抽查验收相结合办法进行,各企业单位先行自查,物委再重点抽查验收。1982年以后,审价工作列为企业单位的正常业务,这些单位采用随进货随核价,发现错价及时纠正的方法来自审。凡无固定物价员的单位,进货核价工作由物委代审。
2.物价检查
1959年5月,县商业局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冯庙、高楼等15个经营点检查物价,纠正差错3997笔。1963年8月,县物委组织人员对百货公司、糖业烟酒公司、食品公司和煤建公司进行物价检查,11月中旬结束,计查帐5736笔,发现有355笔价格偏高,198笔价格偏低,事后都作了纠正。1978年10月,县革委会成立了由12人组成的物价检查组,检查县城商业市场,检查中发现个别售粮点供应的面粉和食油斤两不足,发现个别饮食、蔬菜和百货等门市部有缺斤少尺现象,事后都作了纠正。1979年12月1~29日,县革委会组织物价大检查。检查中发现东关合作饭店和西关大队饭店,饭菜质量好,清洁卫生。同时也发现少数饭店的饭菜质量不好,检查组分别给予了教育和处理。1983年12月29日,县政府组织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了县城中的84个门市部,抽查了27种商品,查帐46989笔,发现擅自提价的1笔,变相涨价的7笔,其他错误的30笔,罚款5973元。1984年9月28日,县政府组织物价检查组对全县14个区(镇)中的178个国营、集体企业和363户个体商贩进行物价检查。检查组在国营和集体企业内查帐2740笔,发现其中的295笔有差错。在核查个体户的949笔帐目时,发现其中的181笔有差错。以上被查出的问题,检查组都分别作了处理。有128笔(国营、集体71笔,个体户57笔)罚款3015元,其余给予批评教育。
附表19-15灵璧县工业晶城乡差价表

1985年10月7~22日,县政府组织物价检查组,由1名副县长带队,对城乡国营商业、社队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信托公司、贸易货栈、知青商店、国营和集体工厂及其所属的门市部、展销会、试销点等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共检查了555个企业单位,查帐3695笔,发现差错1463笔,罚款14893元,批评教育549人。
三、县内差价
本县城乡商品差价率,以销售点距批发地点远近而定。自1963年10月31日调整以来,至今未变。全县共分7个差价区,即:黄湾价区、韦集价区、娄庄价区、尹集价区、高楼价区、王集价区、九顶价区。在7个地差区内,平均地差合计比率为1.8851%,综合费用率为1.1434%。其中:百货类合计比率为2.2952%,综合费用率为1.4318%;丝织品类合计比率为0.925%,综合费用率为0.6646%;针织品类合计比率为1.3125%,综合费用率为1.0617%;文教用品类合计比率为1.997%,综合费用率为1.2288%;五金交电类合计比率为2.18%,综合费用率为1.2067%;糖烟酒类合计比率为2.6%,综合费用率为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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