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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助组
建国初年,本县水灾频繁,为了渡过灾荒,政府发动农民组织副业组,实行生产自救。1951年,杨疃区万玉兰始创农业互助组。她将生产自救副业组转为农业互助级,以解决农业生产人力不足困难,万玉兰的经验受到政府的重视,并加以推广,全县不少副业组先后转为互助组。同年末,全县参加互助组的农户达到59403户。这些互助组属临时性质,劳动管理以换工为主,互不计工,不付报酬。1952年2月,县政府把办好互助组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号召各地组建。年末,各乡都建立了互助组,全县计建10629个,入组农民达59403户、250825人,占全县总农户的39.4%,其中临时季节互助组有7276个,常年互助组有2993个。常年互助组实行收益归己,出勤记工,夏、秋两季收后算帐,差额找结,多用工多付款,多出工多得款的劳动管理制度。临时互助组仍然实行收益归己,以工换工,不付报酬的制度。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
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本县在发展互助合作的同时,注意引导农民创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1年,固镇殷怀兰首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初级农业社),当时有12户农民参加,1952年,娄庄区佘振兰成立初级农业社。同年,渔沟区赵学兰、尤集区张贤升也分别成立了初级农业社。年末,全县入社农户计有44户。这些农民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发挥了带头作用。1954年,全县有初级农业社218个,入社农户达85359户;有常年互助组8535个,入组的农户82769户。1955年上半年,初级农业社发展到5054个,入社农户达95822户。年末,参加初级农业社的农户达137904户,占农户总数的97.78%。
初级农业社设管理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正副社长和委员(5~7名),下设生产小组,由组员民主选举产生农副业生产小组长、会计、保管员、妇女组长、读报员和技术组长。初级农业社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初级农业合作社社员实行土地入股分红制度。耕畜、农具计价归社,由社分期付款,耕畜交农户统一喂养。土地由农业社统一经营,收益统一分配。其收益分配方法是:农业收入按实际收获量,除去种子、饲料和公积金,余下的部分再按四、六成分红。即:土地得四成,劳动力得六成,一年结算2次,午收结束和秋收结束各算一次,柴草随粮算。副业收入以纯利计算,从纯利中扣除公积金后,剩余部分按三、七分帐。即,资产得三成,劳动力得七成。劳动力所得部分,再按工分分配。公粮按户计算,统一扣除。集体缴纳。
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下半年,在初级农业合作社基础上,全县合并建立了2453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高级农业社),入社农户达139852户,占总农户的97.81%。1957年,经过整顿,高级农业社由每社平均57户的小社,合并为每社平均520户的大社,全县计有高级农业社269个。
高级农业社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正、副社长(或正、副主任)和委员。管委会下设生产队作为组织生产和分配的基层单位。各生产队的干部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高级农业社向各生产队收取集体提留,作为活动基金。
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土地为全体社员集体所有,不再参加分红;各生产队实行集体经营、评工记分、按分取酬的分配原则,公粮按社结算,由生产队缴纳。
三、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为响应大办人民公社的号召,本县将269个高级社组建成为17个农村人民公社(简称公社),于10月1日宣告成立,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兼政权与农业经营管理机构于一体。
这17个人民公社是:冯庙公社、高楼公社、大路公社、尤集公社、王集公社、朱集公社、学栋公社、渔沟公社、尹集公社、杨疃公社、徐庙公社、灵城公社、娄庄公社、韦集公社、晏路公社、沱河公社和固镇公社。
人民公社下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公社成立管理委员会和党委会;大队成立大队部和党支部;生产队成立队委会。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均由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生产小队(又称生产队)为一级核算单位,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为生产队集体所有,由生产队统一管理,土地由生产队统一经营;收益由生产队统一分配。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实行评工记分,按劳计酬,夏、秋预分,年终结算的分配办法。粮食分配办法是:先除去公共用粮和集体提留,剩余可分配粮食按人七、劳三计算,即人口得七成,劳动力得三成。柴草随粮计算。现金分配按工分计算,分配办法是:各生产队将纯收入扣除必要的提留后,折算出每个工时分值,再按各户总工时数计算出该户年际工分总值金额,减去该户实物折款和现金预支,求出正、负值,正值为得款户,负值为超支户。每年各超支户只有在付清超支款后,才能支走全部口粮。
农村中已失去劳动能力的鳏、寡、孤、残人员和军烈属,由生产队给予照顾。农村中的公共事业和工程项目,由生产队统一负担,国家公粮由生产队统一缴纳。
各生产大队从各生产队集体提留中提取活动费用基金,以兴办集体事业和发展生产大队的企业。各人民公社从社办企业中提取基金,以扩大再生产。
农村人民公社既是生产单位,又是基层政权组织,其管理范围经常因县政府机构变动而变动(详见建置沿革章)。1984年撤销人民公社建制,恢复区、乡、村组织建制。
四、承包责任制
1980年,本县农村始行联产计酬承包生产责任制。承包形式全县并不统一,不过多数都采用如下形式:即生产队与社员达成承包协议,将土地分配给承包人耕种,由承包人上缴承包产量,超产归己,减产以口粮赔偿,由生产队统一计算包产工分,统一累算各户工分总值,统一进行收益分配。1982年,农业承包责任制在本县全面推行,承包方式由过去的联产计酬承包发展成为"大包干承包",即生产队不再成为一级核算单位,而是把耕地分配到户,把上缴给国家的粮、棉、油大包干任务按土地面积分解到户,由农户独立经营,独立完成,农户在完成大包干任务后,一切收益归己,但要承担过去由生产队负担的各项费用。
实行大包干承包以后,生产队的作用仅限于行政事务,如催收公粮提取公益款项和处理民事纠纷等。根据文件规定,土地所有权仍属生产队,农户只有耕种使用权,无变卖权。
1984年,人民公社建制撤销,生产队的行政事务职能为村民小组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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