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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救灾
清乾隆二十年(1755)二月至六月,水灾严重,民众大机,知县邵谦吉和前任知县贡震,动员城中殷实户30余家,捐杂粮1200余石,银1000余两,于城东关外三官庙、西关外真武庙建粥场两处。邵谦吉捐棉袄200件,贡震捐100件,固镇刘典捐100件。虽然如此,灾民仍是哀鸿遍野。是年朝廷又赈银30余万两,粮食7万余石。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二十四年,大雨成灾,全县受灾面积达40%,秋季无收。朝廷赈银9.3万两。安排灾民生活,恢复灾区生产。
民国初,县国民政府设立救济协会,负责救灾事宜。民国4年(1915),霜灾、旱灾和蝗灾并发,灾情严重,县国民政府赈银元1万元。6年,蝗灾泛滥,南自汴堤,北至渔沟,方圆1000余平方公里内的农作物几乎被蝗虫吃光,百姓只得捕蝗虫充饥。杨疃区朱玉丰一家就晒了3石蝗虫干子。是年,国民政府拨银元1000元,平价发放救济粮,补贴银元2400元,拨银元1.5万元整修沱河,20年水灾,省政府拨银元161751元,棉衣1.5万套,面粉300袋,菜种600石,麦种7480石,并拨保护耕牛银元2.3万元,拨给固镇粥厂银元2947元。36年风、雹灾,省国民政府拨款2.05亿元(法币),粮3万公斤。
1949年,水灾严重,县人民政府成立救济科,一方面组织32923名民工拦河筑坝,进行抗洪救灾;另一方面发放救济粮12512927公斤,救济款9.15万元,棉、单衣407537件,救济灾民。为恢复生产,县人民政府发动群众开展副业生产和互助互济活动,实行生产自救。至1952年,群众互济人民币135198元,粮食296862公斤,面粉57115.5公斤,干菜10109.5公斤,甘薯87606.5公斤,胡萝卜1346万公斤,柴草849万公斤。至1955年,县人民政府共发放救济款8093857元,粮食7466万公斤,食盐73.2万公斤,煤4915万公斤,棉、单衣577095件。同时,各级政府组织灾区群众成立"生产自救"小组,有11.3万余人参加了编织、捕鱼、打猎、养殖、割草、修理、运输等小组,获利1549688元。1958年,"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席卷整个农村,一时"五风"(即一平二调共产风、浮夸风、生产瞎指挥风、强迫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盛行,造成农村严重缺粮。1960年,水灾严重,农村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骤增,大量农业人口外流。为此,县政府发放救济款5579万元,救济粮53万公斤,救济灾民。县政府还动员厂、矿企业和机关单位职工捐献衣服1175件,支援重灾区山东省。1963年,水灾严重,除山地外几乎全部受灾。南京部队派来水陆两用汽车、橡皮船帮助抢救灾民和物资。国家发给救济粮3779.5万公斤,救济款3082474元。同时,县政府积极发动群众进行"小秋"收,采集野果、野菜125万公斤,组织灾民建房16203间,修房9497间。1966年蝗灾,省人民政府派来飞机l架,帮助灾区喷药灭蝗。1967~1985年,本县局部地区先后16次遭受了不同程度的风、雹、虫、水、旱等灾害,每次县人民政府都给予一定的救济和支援,19年间共发放救济粮3775.5万公斤,款7329481元,煤1710万公斤,木材710立方米,毛竹5000根,布票8万尺,棉裤900条,棉被1300条。
附表6-4灵璧县几个年份救灾款物发放情况

二、社会救济
1.农村救济、抚贫
建国初,农村救济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病残人员和赤贫户,这些人员的生活及医疗费用,采取人民政府救济一部分,发动地方群众互济一部分来解决。每年冬、春两季由县民政科救济,夏、秋两季由群众帮助解决。1950年,政府发放救济款271449元。农业合作化以后,缺乏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和病残人员,由农业合作社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烧、保葬、保教(指孤儿)。政府每年给予一定救济。1956年,政府对4845名救济对象发放救济款7526元,1961年发放救济款17418元,棉布96500尺,棉花8400公斤,棉、单衣16650件。1979年,政府给25户生活、生产困难的农民发救济款2500元。1980年,农村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出现了一些劳力少、人口多、生产能力低的贫困户,县人民政府为此成立抚贫委员会,开展抚贫活动。1980年3月21日,县民政局在界沟公社进行抚贫试点。7月,全县组织652人,对576户(2781人)贫困户进行扶持。采取"固定救济、部门支持、集体补助、群众帮助和领导干部包户指导"等办法,当年发放扶贫款58720元,帮助购买耕牛13头,仔猪179头,羊209只,家禽19000只,磷肥30吨,建房310间。同时,县民政局、农业局、农业银行、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粮食局、供电局、供销总社9个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免收贫困户的畜禽检查、防疫、注射费;优先贷款,保证缺粮供应;免收治病出诊费、挂号费、注射费、住院费,免收子女入学杂费,酌情收取电费,负责副业原料、产品供销等。1983年,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489名干部对贫困户实行"包干扶贫,一包到底,直至脱贫",乡、村则组织552个群帮小组,帮助贫困户收割、耕种等。自1980年起至1985年底,全县共发放扶贫款474720元,发放低息贷款67.3万元,帮助购买氮肥186.4万公斤,磷肥165万公斤;减免学杂费、医疗费、农业税、征购粮(折款)137131.4元,帮助建房1320间,使6580户、30390人摆脱贫困,基本达到了生产自立和生活自足的要求。
附表6-5灵璧县几个年份农村临时救济和定量救济情况

2.城镇救济
建国后,城镇居民中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残疾人被确定为救济对象,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无生活来源者,则给予临时救济;有劳动能力,但无职业的,安置其就业。
历年救济情况如表:


3.退职职工救济
1961~1964年,为减轻国家暂时的经济困难,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先后有815名职工被精减退职。1963年和1864年,县政府对精减退职中的17名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人赡养的职工,以其原工资的30%为标准发放固定救济款。1965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凡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退职职工,且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人赡养者,以其原工资的40%为标准给予救济;患病就医者,按医药费的2/3给予报销;其余人员如遇困难,则给予定期或临时救济,救济情况如表:

4.其他救济
1957年起,县人民政府对3名居住农村并丧失劳动能力的尼姑,实行"五保"。1965年起,对1名居住县城的天主教神职人员,发给定期救济,每月15元;1966年停发,1974年恢复救济,每月仍为15元,1976年,对7名国民党县团级宽释人员实行救济,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23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18元,1981年后,提高天主教神职人员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发给30元;1984年起,每月发给50元,每年年初还加发20~30元津贴费。
三、福利
1.社会福利院
清乾隆十七年,县城东北角有官办养济院1处,占地1亩,房屋20间,收容贫民33人,后因附近居民从院旁取土,致使一半土地成为水池而停办。十九年春,知县贡震拨款153贯,在城东关街建草房14间,重办养济院,收容贫民33人。民国30年,县国民政府于县城西南角(今灵璧一中)设立救济院1处,建有草房16间,收容贫民21人。37年11月,灵城第二次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接收了救济院,改为残老孤儿教养院,收容14名残老人员及孤儿,每人每月发生活费9元。1950年下半年,县教养院迁至县城东南清凉庵(今灵璧二中),改名为生产教养院,占地10.8亩。其中生产用地8.8l亩;有草房16间,收容贫民21人,每人每月发生活费12元。1957年下半年,生产教养院迁至凤凰山西南角小朱庄,有旧房16间,房基地8亩,生产用地80亩,先后收容孤老残幼89名,其中孤儿55名,1960年,生产教养院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费16元。1970年,县政府为53名成年孤儿安排了工作。同时帮助10余名孤儿完婚成家。1973年,生产教养院改为社会福利院,每人每月发生活费24元。1982年3月,县政府为福利院配备14英寸黑白电视机1台。1985年,福利院收容孤老残幼20名,每人每月发生活费29元,粮食15公斤,油0.25公斤;每人配床1张,床头柜1个,蚊帐1顶,被单1条,棉被2床。院内订有报纸,装有有线广播,配备了5台收音机和1台20英寸彩色电视机。
2.儿童教养院
1959年下半年,农村生活困难,遗弃儿童现象时有发生,于是县民政部门在生产教养院内办起了儿童教养院。教养院配1名院长,1名会计,2名医生,13名保育员,2名教师。至1960年共收容被遗弃的儿童266名,其中2~5周岁的99名,6~10周岁的84名,11~15周岁的68名,16~18周岁的15名。入院儿童每人每月发生活费12元,配给一定数量的饼干和奶粉,医药费实报实销。1963年,农村生活开始好转,有63名儿童被其父母或亲属认领回家,有74名被群众领养出院,有26名被安排就业。其余儿童均于1964年并入生产教养院,此后儿童教养院停办。
3.敬老院
1957年,虞姬乡红星农业合作社首先将36名"五保"老人集中起来,办起了生产教养队,划给一定耕地,由社员代耕代种,实行生产自给。至年底,全县各地共办起生产教养队17所,入队"五保"老人达279人,全部实行生产自给,年收入达9515元。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各公社和生产大队在原教养队的基础上相继办起了敬老院。入院对象仍为"五保"老人,他们的生活费用和口粮由公社或生产大队供给。年底,全县共有敬老院127所,入院老人3002人。为增加收入,改善院内老人生活,各敬老院还组织老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编织、养殖、种菜活动。1960年以后,因资金不足,大部分敬老院自动解散,"五保"老人仍由生产队供养。1964年,全县敬老院减至49所,入院老人1402人。当年政府拨给返销粮21030公斤,发给生活费23934.9元,救济款2200元。至1966年,农村敬老院仅剩谢楼、梁集、大庙、七里、红星、虞姬6所,在院老人94名。敬老院年生产收入4859元,不足部分由集体供给1455元、政府救济6000元予以解决。1981年,县政府给农村敬老院以5500元的救济。1984年起,农村经济形势好转,农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一些村庄又开始筹办敬老院。他们按照"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管理"的方针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自筹资金19万元,于1985年新办8所敬老院。年末,全县共有敬老院14所,房屋229间,入院"五保"老人计160余人。各敬老院的生活费用主要依靠乡村统筹供给,其次由县政府按年度给予一定数量的救济。
4.农村"五保"
1956年,各农业合作社按照"积极安排生产和照顾生活相结合"的原则,对社内无依无靠且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者,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葬、保教(指孤儿)"的照顾办法。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五保"内容改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五保"费用由所在生产队集体供给,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老人,转入敬老院照顾。年底,全县计有"五保"户3655户、6130人,每人每年平均发给零用钱27元,70年代,社队"五保"内容和形式无变化。1981年起,"五保"户生活费用和口粮,列入农户包干合同,由生产队统一筹款交乡政府管理和分发。年底,全县计有"五保"户3627户、3861人,每人每年供给口粮(原粮)274.9公斤,零用钱52.25元。1983年,县政府研究决定提高"五保"户供给标准,每人每年供给口粮(原粮)300公斤,零用钱60元,烧草全给,医药费实报实销。1985年,全县有"五保"户1673户、1802人,每人每年供给粮食300公斤,零用钱63元。
5.社会福利生产
1957年,为帮助城镇无业居民从业,本着"群众自办,政府扶持"的原则,由民政部门投资,先后办起了尹集酱园厂、固镇酱园厂、灵城福利饭店、固镇福利饭店、固镇纸浆厂和九顶耐火材料厂,安置居民78人,当年产值11.44万元。同年在县城和固镇两地办起了鞋靠生产组、粉笔生产组、编织组、竹器组、青菜销售组、估货组、饭店、羊肉馆等。又安置于448名居民,当年盈利2579元。1958年办起了爆米花组、鱼类销售组、卤肉销售组,安排22名居民就业,至1959年,全县共有福利生产单位20个,安置居民548人,这些单位属集体性质,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拥有流动资金112660元,年产值26.5万元,年利润7790元,1961年,上述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分别移交给工业和商业部门经营。
附表6-6灵璧县几个年份民政经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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