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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宣传
本县司法宣传工作在较长的时间内是由县人民法院承办的。1951年5月,县人民法院绘制了婚姻法图解连环画5套,摄制了图解照片1套,于城乡
附表4-8灵璧县历年刑事案件复查情况统计表巡回展出,受教育的群众约达2万余人次。1952年8月18日,县法院在虞姬乡召开公审大会,公开审理该乡的乡村干部毒打妇女一案。受教育的群众达2000余名。会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了这一案件的专题报告。1953年3月,县政府在全县城乡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月活动,县法院和有关单位共抽调了80余名干部参加工作。在宣传月活动中,依法处理了一些虐待妇女并造成了后果的违法案件。1976年3月10日~4月30日,县法院、公安局和教育局联合派员至灵璧中学(现灵璧二中),开展法制教育试点工作,对学生进行法纪教育。1980年12月,由县法院和县妇联组成的新婚姻法宣传组,在三山公社进行宣传试点工作,并推广了该社的经验。






1980~1985年,司法宣传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司法宣传开始制度化。该局以街头板报为阵地,宣传在守法、护法活动中的好人好事,宣传法律常识,刊登典型案例。与此同时,该局还与教育部门相配合,指导中小学生上好法制教育课;与宣传部门及基层单位相配合,组织发行法律书刊和在城乡开展普法教育。
二、民事调解
1952年8月,各乡村始建人民调解小组,协助司法机关办案。同年11月8日,县人民法院首次召开全县调解员扩大会议,历时3天,有148名人民调解员参加了会议。会上,范桥乡的代表介绍了如何发动群众订立"拥法公约"的经验。1953~1954年,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为宣传贯彻婚姻法和调处家庭婚姻纠纷。1955年3月,县法院召开全县调解工作会议,有113人出席了会议。会上交流了经验,研究了工作,表彰了先进。1959年,全县各公社的生产大队建立了调解委员会,生产小队建立了调解小组。同年9月,县人民法院召开调解工作会议,会期3天,有159名调解主任出席了会议。这次会议任务是总结和布置工作,研究如何当好人民的调解员。1960年2月,县法院召开调解工作誓师大会,会期4天,有375名调解主任和调解委员出席了会议。1962年1月,县法院召开调解工作会议,会期10天,有167名调解主任出席了会议。会上组织学习了调解业务知识。1963年10月,县法院抽调人员下乡,帮助各区(镇)培训调解员,全县计有650名调解员接受了训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调解组织停止活动,调解工作中断,民事纠纷交由生产大队或公社革委会去处理。
1978年7月,全县农村各大、小队恢复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农村中的民事纠纷仍然交调解组织去处理。1984年12月,县司法局与有关单位相配合,共同抽调人员深入农村各区(镇),举办调解主任培训班,组织大家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全县14个区(镇)计有900名调解主任接受了培训。1985年,随着全县行政建制名称的改变,各村民委员会(生产大队)设立调解委员会,各村民小组(生产小队)设立调解小组。全县计有调解委员会708个。同年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长王印堂、审判员吴汉英及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家云和副院长孙洪俊等,专程前往王集区梨园村和九顶区马集乡检查调解工作。检查以后,他们对那里的工作表示满意。
三、律师
1956年7月,本县始设法律顾问处,配律师1人。同年8月,县人民法院在渔沟公开审理宋宜胜盗窃一案,首次使用辩护程序。法庭根据庭审调查和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所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宋宜胜无罪,当庭宣布被告无罪释放。1957年"反右"斗争中,辩护制度受到批判,后法律顾问工作中断。1980年10月,县法律顾问处恢复建制,仅配有1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每逢法庭开庭并使用辩护程序时,需要从外单位聘请律师出庭辩护。1984年,县法律顾问处配有3名律师,全面受理法律咨询、法庭辩护和法律顾问等业务,即: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企业和"两户一体"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当年,应聘担任5个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办理经济法律事务案件9件;担任民事代理19次,办理案件19件,其中经济案件9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100万元;担任刑事辩护人,办案49件,其中法院指定3件,被告人委托46件;担任刑事自诉代理人,办案1件;担任刑事公诉(被害人)代理人,办案1件;受理非诉讼事件7件。帮助避免损失15万元;解答法律询问800件,其中民事420件,刑事380件;代写法律文书3157件;收取法律顾问费1.2万元。1985年应聘担任11个单位常年顾问,办理经济法律事务案件17件,其中参与诉讼3件,参与调解14件;担任民事代理人,办案47件,其中经济案件33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30万元;担任刑事辩护人,办案18件;参与非诉讼事件9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27万元;解答法律询问207件;其中民事80件,刑事,25件,其他102件;代写法律文书304件;收取法律顾问费1.5万元。
四、公证
1956年7月,本县始设公证处,配公证员1名。1957年以后,公证处中止工作。1981年5月,恢复公证处,定编4人。1984年6月配主任公证员和副主任公证员各1人。主要业务是:证明契约、委托、遗嘱和各类合同;证明继承权;证明赠与、分割;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经历;证明出生、婚姻、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代为保全证据;代为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家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1981年,县公证处办理公民权利与义务公证12件,办理经济合同公证14件,收取公证费570元。1982年,该处办理公民权利和义务公证17件,办理经济合同公证25件,计收公证费2115元。1983年,该处办理公民权利与义务公证29件,办理经济合同公证80件,计收公证费3619元。1984年,该处办理公民权利与义务公证54件,办理经济合同公证266件,计收公证费7190元。1985年是自公证处恢复以来,全面开展业务的一年。该处办理公民权利与义务公证83件,其中收养子女5件、遗嘱1件、房屋买卖29件、房屋租赁1件、房屋搬迁1件、亲属关系1件、协议书12件、委托书3件、证明书6件、房屋调换2件、计划生育17件、其他5件;办理经济合同公证301件,其中工业产品购销12件、建设工程承包76件、加工承揽4件,借款91件、科技协作5件、商品赊销7件、农业生产承包4件、农副产品承包18件、工副业承包5件、农机具使用承包13件、农副产品购销28件、劳动合同5件、征用土地2件、技术转让5件、补偿协议2件、联营协议12件、旅社承包1件、货物运输2件、其他9件,计收公证费1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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