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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检察
1949年以前,本县无检察机构。1950年11月设县人民检察署,配正、副检察长3名,助理检察员2名。当时刑事案件的批审和起诉程序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个时期,国家其他机关视其情况也可以行使起诉和公诉权。1954年9月改检察署为检察院,内设侦破组、审捕起诉组和办公室,独立行使司法检察权,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实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抗诉。1955年10月,"公、检、法"联合办公,下设秘书组、侦讯组,审批起诉组、审判组。检察长任审批起诉组组长,以减少办案层次,加快办案速度。同年12月,"公、检、法"分开办公,检察院仍行使检察权。1957年检察院人事任命由蚌埠检察分院核定,县委审批,检察长和检察员报省人民检察院批准。1958年,"公、检、法"再次联合办公。公安局长、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分别带领1名公安员、检察员和审判员组成办案组(简称一长带三员),深入农村打击现行反革命和清查反动道会门。办案时,就地逮捕,就地开庭审理和公判。1955~1965年,检察院在受理公安部门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中,决定批捕人数占提请批捕人数的80.4%,不捕人数占4.1%,退查占3.4%,其他处理占12.1%。检察院在受理公安部门移送来的起诉案件中,决定起诉案件占移送起诉的95.93%,免于起诉的占0.39%,不予起诉占2.28%,撤销起诉占0.07%,退查占1.33%。同期,出庭支持公诉占开庭数的95.37%。"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院工作被迫停止。1968年3月,公安、检察、法院实行军事管制,成立县公检法军事管制领导小组,1969年上半年,公检法军事小组改为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内设治安、政保、秘书、审判4个小组。之后,检察工作由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取代。1978年8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组织机构,内设办公室负责刑事检察、监所检察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1979年,检察院增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1981年3月成立检察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自检察院恢复工作起至1985年底,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批准逮捕占提请逮捕的83.29%,不批准逮捕的占4.47%,退查的占8.78%,撤销案件的占1.86%,年终积存案件占0.34%,其他处理占1.26%;决定起诉的占移送起诉的89.73%,免于起诉的占5.63%,不予起诉的占0.89%,撤销起诉的占0.69%,退查的占2.67%,年底结案占0.39%;出庭支持公诉占开庭数的100%。
二、经济检察
1950年,县检察署成立,始受贪污案件。当时,一接举报,经研究认为被告具有贪污嫌疑时,便决定立案侦查或派员查处。1953年起,国家实施第
附表4-3灵璧县检察院部分年份经济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表

一个五年计划,对农业、手工业和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得到发展,经济案件发案率明显增加。1955~1965年,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案件630件,确定立案侦查的356人,经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349人,免于起诉的7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经济检察工作停止。1978年8月,县检察院恢复办公。次年,检察院增设经济检察科,专司经济案件的受理、侦查、起诉、公诉和抗诉工作。至1985年,经济检察科共受理经济案件37件,立案31人,追究刑事责任30人,免于起诉1人。
三、法纪检察
1950年起,县检察署受理法纪案件,侦查或查处干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1954年,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检察权。这一时期,在县检察院所受理的法纪案件中,多数都是检举或控告少数基层干部殴打群众、打击报复和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1962~1965年,检察院共受理法纪案件34件,其中:决定立案侦查的6件、6人,决定查处的28件、28人,侦查终结的6件、6人,确定逮捕法办的5人,决定起诉的2人,作其他处理的28人。"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机关被砸烂,虽然社会上出现了许多违法乱纪行为,因当时"造反有理",被名为"革命行动"而无人敢管,更无人过问。
1978年8月,县检察院恢复办公,次年增设法纪检察科,重新受理法纪案件。1980~1985年,检察院法纪科共受理法纪案件43件、53人,其中决定立案侦查的16件、19人,决定查处的29件、34人,侦查终结的16件、19人,确定逮捕法办的16人,经审理确定依法起诉的16人,确定免于起诉的2人,确定给予其他处理的34人。
四、监所检察
1978年8月,县检察院恢复工作后,确定1名干部负责监所检察工作。其任务是保证监所依法羁押和监管人犯,使无罪者不受追诉,保障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1980年,检察院增设监所检察组,配专职检察干部1名。监所检察活动的内容是:听取有关干警介绍,察看看守所的设施和了解监管措施,查阅有关资料以及重点讯问人犯,纠正违法看管行为。1982年,监所检察组专职干部增至2名。为加强领导,1984监所检察组专职干部增至3名,并有1名副检察长分管监所检察工作。1985年起,实行驻所检察,由1名检察人员常驻看守所从事检察活动。1979~1985年,监所检察组共纠正超时限羁押案件148件,捕后未收监案件1件,干警违法行为1起,法警违法行为1起。
附表4-4灵璧县检察院部分年份法纪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表

附表4-5灵璧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纠正违法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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