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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调解
建国前,县边缘解放区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民间自行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等形式,解决大量民事纠纷。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宗旨、任务、方法以及法律效力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1952年,全县有乡级调解委员会100个,村调解小组27个。1956年,有乡级调解委员会106个,村调解小组168个,这年处理民事纠纷2719起,轻微刑事案件391起。1957年以后,因民事调解组织不稳定,工作效率逐年下降,民事调解委员会由1959年的108个减少到1963年的39个。1960年,民事调解小组全部解散。1957~1979年,共处理民事案件6819件。1980~1982年,民事调解委员会增加到575个,自然村调解员由1260人增加到4000人。1983年以后,全县选配一批区、镇司法员,并有乡、村调解干部2836人,厂、矿企业调解员1807人。1981~1984年,共调处民事纠纷5210件。
二、法制宣传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刚一颁布,县委、县政府就从政法、宣传、文化、教育等单位抽调干部分赴全县各地,运用上法制课、黑板报、宣传栏、广播讲座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工作。1980年以后,县司法机关除正常给党校、中、小学上法律教育课以外,还培训法制宣传员1818人,组成104个报告团,深入工厂、农村,组织、辅导工人、农民学习有关法律知识,举办法律知识竞赛。从1980年到1984年,司法部门组织干部给广大干群上课1815次,举办广播讲座150次,出专栏9775期,办黑板报2550处,立过街横幅240条,宣传标语(包括宣传牌)2705条,建立固定宣传站58个,编印法律宣传材料1475份,自制宣传图片20套,出动宣传彩车5756次,出展公判大会实况照片271幅,在乡村成立专业和业余宣传队50个,并有157篇法制宣传稿件,为省、县广播电台所采用。

三、公证、律师
公证:民国23年(1934)前,泗县无税契机关,人们买卖土地、房产、财产继承、分家、借贷,均要立字为据,并由中人在据上签押作证,送经官府登记盖印,取得承认即可。24年,县国民政府虽设有公证处,但只有其名,未办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泗县公证工作一度由法院代办,1980年11月10日,县司法局设立公证处,公证工作始趋正常。1984年底共办理公证合同4257件,其中农业生产承包合同24件,经济合同182件,建筑合同56件,供销合同9件,房屋买卖合同38件,房屋租赁合同6件,宅基使用合同3007件,征用土地合同18件,借贷合同4件,赊销合同3件,开奖合同2件,科技协作合同19件,其他合同889件,计收费用6789元。
1956年8月13日,县法院成立法律顾问处。1957年,律师被打成右派,法律顾问处撤销。1980年9月恢复法律顾问处,11月15日启用公章,开始工作。1980~1984年泗县律师开展业务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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