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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
清乾隆十九年(1754),在虹城南关设卡征税,至咸丰年间,因兵燹停征。光绪二十二年(1896)复令征收。泗虹合并前,虹县额销纲盐2000引,后又陆续增加,合并后共销5918引,每引正盐600斤(外加卤耗60斤,包索3.5斤,分装8包,每包净重80斤),核定正杂各款,每引实征税银一两六钱八分二厘。
民国10年(1921)2月1日,淮北废引,自该年4月1日起实行新税法。
抗日战争时期,在敌人封锁下,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食盐奇缺。民主政府采取轻税和保护政策,对入境食盐规定低税率,每过一县只征一次,任何团体或个人均不得重复征税,以此来鼓励盐商入境,满足根据地群众对食盐的需要。

民国34年8月,日本投降后,盐路运输畅通,县税务局只有检查补税义务,无重征权利。
1950年,政务院公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决定》,实行生产归工业,运销归商业,税收归财政的分工制度,盐税的征收原则是“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
50年代初期几年,泗县亦征盐税,均属查补性质。70年代,县的战备盐改为食用盐,亦照章征收税款。
牙税
民国2年,开征牙帖税。初由县府征收,比额为18720元,11年改行招商投标办法,由私人承包(施行未久,弊窦丛生,大凡包税之家,均家业暴富)。
民国21年,皖省颁布《牙税章程》。规定牙帖税分长期(五年)、短期(一年)二种,长期分四等纳帖费和年税,短期帖亦分四等,只纳帖费,不纳年税。
民国22年,泗县牙税比额为18720元,实征2910元。23年,比额18720元,实征2720元。26年,比额22404元,实征3530元。
民国29年,泗县抗日民主政府所辖集镇亦开征牙税,定为县款、正税。30年8月,对牙行进行整顿,按实际营业额评定等级征税,由行主负担税款,不得转嫁。规定每月行佣收入不满150元者免征,超过者按收入额征1~2%。同时规定提取佣金不得超过货价1%,并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不得强迫投行,不得拖欠、套骗货款、垄断市场等。
民国37年8月4日,遵照江淮第二行署令,取缔非法剥削之牙行开业。
1949年,牙帖分四季征收,设28级累进税率,其中佣金收入平均每月在10万元(旧币)以下者,税率8%;最高一级每月佣金收入总额在270~280万元以上者,税率为35%。
1950年全国税制改革后,牙税己划入营业税,为一细目。
土药(鸦片)税
皖省土药厘税始于清光绪十六年四月,至十八年始在泗州设第五分卡征税。三十二年改由户部统收,每百斤税银一百两,经费银十五两,一税后不重征。分卡裁撤后,泗州由厘金局征收。
本世纪30、40年代,泗县即产鸦片(罂粟)。民国27年,泗县沦陷,日伪政权公开鼓励种植鸦片来增加税收,毒害人民。各敌后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对鸦片禁种、禁食、禁运,严行查没、销毁。37年秋,泗县全境解放,征税人员日夜稽查,没收了大量走私鸦片。建国后,鸦片已在县内禁绝。
典税
据《泗虹合志》载:清乾隆四十二年,虹县即有典税(至今南典、北典旧址犹存)。
皖省典税按其月息征税,光绪年间复收架本捐。凡取息二分者,年捐息二厘;取息二分五厘者,年捐息三厘。架本捐上解省筹议公所(筹集向外国赔款机关)。据《皖省通志》载:光绪年间,泗县纳税的典铺计5座。民国时期,泗县典铺均先后关闭歇业。
契税
清代,私人房地产的买卖或典当,需将成立的契约文书(契纸)呈验当地政府核准交契税后,产权、赋税方可进户入册。照其成交价格每银一两,征税三分,买契纳税,典契不纳税。清宣统二年(1910),全国统一契税,买契照价征收9%,典契征收6%。
民国3年1月,财政部公布的契税条例规定,加征契纸税,每枚0.5元。按买契3%,典契2%纳税。4年3月又改税率为买4、典2。6年,改为买契6%,典契3%。
民国16年,财政部规定,地房产一律注册更换新契纸,收纸价1.5元,注册费1角,教育附加费1角。
民国23年5月,契税定为省税,划为教育专款。7月,省在泗县成立契税分局。民国35年以后,由泗县国民政府税捐稽征处征收。
泗县抗日民主根据地于民国30年开征此税,税率为:买卖价1元,收税1角,典契价1元,收税5分。税款由省、县各半分成。契税为当时根据地七大税种之一。
建国后,泗县未开征此税。
厘金
厘金税始于清,为一种通过性质的商业税,主要在水陆要道设立关、卡,对通过关卡的货物重复课征。
清咸丰十一年(1861),泗州亦设分卡征税。民国20年废除此税。
烟酒牌照税
民国4年开征此税,泗县属第八区泗(县)、五(河)烟酒事务分局分栈。
民国20年,泗县比额为6000元,属省税,由县地方税局经征报解。
民国24年,《皖省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规定:营业牌照分烟类、酒类、洋酒类三种,每年分季领照交税,税率如下:

民国26年,泗县比额为6000元,实征1578元。
清末杂税
花布税:据《泗虹合志》载,每两税三分,尽征尽解。
渔课:泗州额征正银十八两,耗银一两八钱,后因兵燹停征。
曲税:据《泗虹合志》载,泗州年征曲税银二十七两。
货物进出口税
民国28年,泗县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最初征税办法:对直接的军用品及自给不足的物品,影响人民生活的物品,均禁止出口,并实行免税、减税政策鼓励进口,如:五金、机械、电料、军火、粮食等物品。
民国31年规定进出货物税率为:

民国38年5月,皖北行署颁布《货物统税暂行条例》,货物进出口税停征。
营业税
泗县营业税于民国20年开征,年比额为2000元,《安徽省征收营业税条例》规定:营业资本不满500元的免征营业税,500元以上的按2‰征收。民国23年,《修订安徽省营业税税率总表》中规定:(1)按营业收入额征税的:物品贩运业税率0.5~1%;交通业、转运业、营造业、包作承揽业、洗染业、饭菜茶馆业、浴池业、客栈旅馆业、理发业税率5%;西装业、租赁物品业税率0.8%。(2)按资本额征税的:制造业税率0.6%;书簿文具业、印刷业0.6%;货栈业1%;钱庄汇兑信托业1.5%;蛋庄业1.5%。
民国29年,抗日民主根据地不征营业税。34年12月,苏皖边区政府颁发《营业税暂行章程》,泗县始开征此税。税率按营业收入额征0.5%,按营业资本额征税1%。35年6月,改为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征收0.8%;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征收1.5%。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对营业税税率重新调整为:依营业额总收入计算税率为1~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税率为1.5~6%;依佣金收益额计算税率为6~15%。
1953年,税制改革,将印花税、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内,税率略有提高。
1958年9月,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又恢复营业税,税率为商品零售3%,商品批发10%,邮政电讯、娱乐业、建筑安装均3%。


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本税开征于民国26年,税制兴革较多。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全国统一所得税法,为工商税下一子税,仅对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征税。1958年,工商所得税为一独立税种,对征收对象作了新的规定:凡纳入国家预算不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应交纳工商所得税。1963年4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对税率作了调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对工商所得税的负担,作了重大调整。从1984年1月1日起,工商所得税税率一律改为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取消对社队企业3000元免征额的照顾。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工商所得税税率不统一的历史。同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所得税》,10月1日起执行,采用八级累进税率,最低10%,最高55%。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颁发《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当年执行,税率同国营。
工商所得税征收实绩统计表

货物税
民国17年试行,由货物税局征收。
1950年,政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范围为:烟酒、鞭炮及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日用品、工业品、矿产品及竹木等8大类,下分38项,188个应税品种。货物税一律从价计征。1950、1953年对货物税进行两次修正。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中。附:历年征收实绩统计表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1日开征。征税范围有卷烟、酒、麦粉、皮毛、化肥、盘纸、原木、水泥、生铁等21个税目。税率最高的是卷烟,为66%,最低的是生铁,为5%,历年征收税额为:1953年122413元,1954年152437元,1955年303781元,1956年263219元,1957年156615元。1958年9月,此税并入工商统一税中。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泗县于是年9月1日起执行,共108个税目,使用比例税率。工业的最高税率是甲级卷烟,为69%;最低税率是棉布,为1.5%。农、林、牧、水产品税率最高的是海参、干贝,为35%;最低是鲜牛奶,为2.5%。商业服务和零售业、交通业,最高税率是介绍服务业、代购代销业,为7%;最低是交通运输业,为2.5%。1973年并入工商税中。工商统一税征收实绩表

工商税
于1973年试行,系由原来对工商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而成。税目分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四大项。最高税率66%,最低3%。
1982年,财政部规定对部分产品试行增值税,泗县首先在机械行业的阀门厂试行增值税。1984年10月,全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工商税又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及盐税。工商税历年征收情况统计表

牲畜交易税
开征于清代乾隆年间,从价计征。税率为价银一两,征正税银三分,耗银三厘,由县府征解。民国3年,皖省制订牲畜税章程,税率如下:

此税大多于集市牲畜交易行征收。民国29年,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府亦开征此税,属县款。税率按交易额征3%。1950年,政务院公布新税法,牲畜交易税为交易税一子税,1953年成为单独税种。税率初为从价3%,后改按从价5%计征。1960~1979年,不许耕牛私买私卖,集体购买亦不征税。1984年1月1日执行税率5%,但按应征税额减40%。
附:泗县历年牲畜交易税征收情况统计
民国时期:21年实征1685.72元。
22年正额8005元,附加3000元。
23年实征5780.75元。
26年比额9230元,实征1307.92元。
建国后:

屠宰税
民国3年,皖省屠宰税章程规定为:宰猪一口税洋4角,羊一只3角,牛一头6角。38年8月,屠宰税税率由5%提高到10%。猪每头按100斤,伤残水牛按200斤,黄牛按150斤,羊按20斤,一律按市价计征。1950年1月,改为按实际重量征收。1954年屠商屠宰税率为15%。1961年10月,宰猪每头纳税6元,羊每只1元5角。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收购宰杀,税率由10%降为5%,1973年1月又降为3%。1979年5月,规定农民自养自宰者,每头猪纳税2元。1985年,4月,屠商收购环节税为3%,个体户宰猪每头纳税3元。附一:民国时期屠宰税征收情况
单位:法币元


印花税
民国2年颁布印花税,税法13条,翌年实行。泗县于民国24年由田炳山开办一年余即停办。40年代又开征,采取包商制。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次年1月,又公布《施行细则》。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附:印花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集市交易税
1962年元月开征。《安徽省集市交易税暂行规定(草案)》设有家畜、家禽、蛋品、牲肉、鱼虾、干鲜果、腌制品、编扎织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等10类,税率10%。不久,又除去家禽及蛋品类,只剩8类。1966年6月1日停征此税,1981年11月1日恢复,税率为5%。交易额以20元为起征点,至今未变。附:历年征收情况统计

文化娱乐税
民国时期,泗县未征此税。1952年开征,为特种消费行为税一目。1952年,政务院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3日公布《文化娱乐税条例》,税率分四级。泗县执行第四级,税率为:电影5%,戏剧、歌剧、曲艺、音乐、杂技、舞蹈等2%。1966年停征此税。1984年10月,文化娱乐税归入营业税中,为一税目,税率3%。
文化娱乐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利息所得税
民国时期,泗县即开征此税,凡公债、公司债、股票及存款利息之所得,税率为5%。民国31年规定政府发行的证券及私营金融机关的存款、储蓄所得,税率为10%。
民国38年2月,华东区颁布《存款利息所得税稽征暂行办法》。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泗县于1959年奉令停征。历年利息所得税收入情况统计

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
1950年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按车辆类别、性质、载重量规定税率,按季征收。1951年2月规定减免征税对象、范围。1966年2月停征。1985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发《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0月1日开征车船使用税,为省税。
附:历年征收情况统计表

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开征。税目分工业产品和农、林、牧、水产两个部分,工业品部分划分24类,设置了260个税目,最高税率是甲级卷烟,60%;最低是废渣、砖、石灰等,税率为3%。农、林、牧、水产品部分划分10个税目,最高税率是烤烟叶,为38%;最低为食用生猪,3%。1984年征产品税44.7万元,1985年征294.7万元。
增值税
1981年,财政部通知各地选点试行,泗县于当年试行,使用两个税目,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税率为6%,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为10%。1984年9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始正式为一单独税种,列12个税目,泗县仅征两个税目,机器、机械及零配件税率为14%,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税率为6%。
征收税款统计:1981年0.4万元,1982年2.6万元,1983年5.3万元,1984年5.6万元,1985年7.5万元。
附:1981年增值率(1982年核定):电器厂5.5KW电机43%,4KW电机64%,零修为84%;其他产品46%。
1982年增值率(1983年核定):阀门厂59%,电器厂42%,农机二厂28%,农机三厂40%。
1983年增值率:阀门厂48%。电器厂40%,三机厂46%。
1985年增值率:阀门厂49%,电器厂46%,三机厂46%。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4年10月设置的新税种,1985年元月开征。凡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交纳此税。税率按上述三种税实交税额,城镇5%,不在市区城镇的1%。此税款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也有部分用于城市的交通管理和消防设施、中小学校修缮补助等习惯性支出,乡镇的1%税款用于乡镇。
1985年,全县实征税款16.4万元。
建筑税
1983年9月,国务院颁发《建筑税征收暂行条例》,泗县10月1日起征,税率10%。原规定此税款全部上交中央金库。1985年改为与地方共享。1983年征0.1万元。1984年征15.6万元,1985年征17万元。
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4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颁发《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同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发《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三项税率皆同,分四级行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300%,最高扣除数为“月标准工资×16.7”。1984年元月开征,1985年实征3.5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2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征收率为10%。1983年7月1日起改为15%,为省款、具有税的性质。泗县1984年征59.4万元。1985年征42.9万元。

附一:税务工作改革
1982年底,泗县税务局成立改革领导小组,试图以浮动工资方式,实行联收岗位责任制。当时制订了改革方案,发文各所,征求意见。由于阻力大,方案未获通过。
1983年4月,中央财政下文,为加强集市贸易税收的征管,准予在集贸税中提取30%留用。此文为上述改革提供了条件。5月开始试行浮动工资岗位责任制。当年提前50天超额完成税收计划,由上年同期税收的19万元增加到62.3万元,增长约2.3倍。原聘的37名代征员。各所自动辞掉32人,人少效率高,一举改变了“有税没人征,有人不征税,征与不征一个样,征多征少一个样”的局面。
1984年3月,省税务局王传清来泗县税务局检查工作,对泗县税收管理改革情况予以肯定,并正式命名为“联收计酬岗位责任制”。省长王郁昭在泗县税收收革情况总结上加了批语,省人民政府发文全省,推广泗县税务工作改革经验。这对省内外税务部门影响较大,一时来泗县参观的单位络绎不绝。现联收岗位责任制已推行全省。

附二:泗县历年税收完成情况(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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