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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革
清雍正五年(1727)摊丁入地,地丁合一(地税和人口税合并),从此,田赋成为主要财政收入。辛亥革命后,所有芦课和各种官田租课统称田赋。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将公粮、田赋合并征收,群众习惯叫“公粮”。建国后,改称农业税。

二、税率
民国3年(1914),泗县民田田赋正税,每亩课征地丁正耗平余银元0.1807元。4年,中央因收支不敷,令各省一律加征附加费。15年,因军阀割据,附加名目繁多,税额不断扩大。17年,财政部规定:“田赋附加,不得超过正税,正、附税总额不得超过现实地价1%,凡超过者酌量核减。”此等限制,仅成一纸空文,实则有增无减。21年,泗县田赋正税每亩0.1329元;民国24年,每亩0.148元;每正税1元,附加税为1.55元(自治费0.15元,教育费0.20元,义教费0.10元,筑路基金0.10元,临时保安附加1元)。
民国27年秋,泗县沦陷,成为游击区。国民党统治地区仍继续征收田赋、附加税,税率更大大超过战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从民国30年开始,征收田赋,每亩订为法币8分至1角2分,并决定将田赋折价改为粮食,和公粮一并征收,严格执行征粮政策,不准任何团体额外摊派。是年秋,公粮实行农户分等按比例交税,上等户(有钱有地的殷实户)出收获量12%;中等户(自耕农)出收获量8%;下等户(为半自耕农、贫农)出收获量5%;赤贫户免征公粮。民国32年秋,公粮田赋合一,改用十级累进税率征收粮食。
附:十级累进征粮税率

民国33年改按19级累进税率征收,并制定对军烈属及抗战人员的家属优待和因灾减免办法。
1949年的公粮征收,采取“从量累进办法”,人均年收获量在124斤以下者免征,125斤以上者起征,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60%。
1950年夏季执行《皖北区1950年夏季征收公粮实施办法》分23级累进税率计征。规定:人均夏收产量不足50斤者免征,超50斤以上者起征。秋季执行政务院颁发《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条例》根据当时新解放区土改尚未进行,封建剥削依然存在的情况,采取了“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定为40级。规定农业产量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超产者不多计,因怠于耕作不达常年应产量者不少计”。起征点为121斤,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42%。
1952年和1953年,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制”,系按《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修定,税率分24级,最低为7%,最高为30%,150斤以上起征。体现了“种多少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公平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的政策,并明确宣布,今后三年农业税的征收指标,应稳定在1952年的实际征收水平上,不再增加。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以生产队或生产大队集体交纳改行比例税制,县正税率为14%。1959、1960年,农业税征收实行“大包干”的办法,按实产征收,总平均税率为14.8%。
1961年,根据国家规定,为减轻农民负担,大幅度降低农业税税额。经过调整,泗县平均税率为7.2%。
1962年以后,平均税率恢复到9.7%。1977年,对全县计税的常年产量税率进行全面调整。自1978年起,税率一直稳定在5.7%左右。历年农业税征收情况统计


三、优待和减免
建国以来,农业税的优待与减免,按其性质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社会减免,是对纳税有困难单位和农户的照顾减免;另一类是灾情减免,是对因遭受自然灾害歉收减产的单位和农户的减免;再一类是政策性的奖励和照顾性的优待减免,如对开垦荒山、荒地给予定期减免,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办农场的减免等等。此外,对农业收入较少,口粮水平较低的农户和生产队,曾规定有起征点的减免,其性质亦属于社会减免范畴。
1949~1956年,中央、大区和省、县发布的农业税征收工作指示通知中,均有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的规定。1952年还规定对新分得土地的贫苦农民,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时尚有困难的,给予每亩减征6斤的照顾。
1952年8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1953年,省人民政府公布《安徽省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实施办法》,对灾情减免分为四等,将歉收二成以上不到四成者并为四等,按其歉收成数减免农业税(即歉收几成减征几成)。
社会减免对象为:无劳力或缺乏劳力而生活困难的农户;遭受意外灾害或由于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老根据地内土改中新分得土地生产、生活资料仍有困难的农户;血吸虫、血丝虫病区及其他贫病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户。
1957年实现合作化后,省人民委员会重新修订农业税减免办法。歉收减免:不足三成的歉几成减几成;三成以上不足四成的减征四成五;四成以上不足五成的减征六成;五成以上的全部减免。社会减免:一般的接县计征税额的2~4%进行减免,由县掌握,对困难户多的社可以多减一些;反之,对没有困难户或困难户少的社,可以不减或少减。减免税额由社并入公益金内使用,但农业社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和烈士家属,应予优先照顾。个体农户的社会减免,由乡人民委员会实事求是地按以上原则负责核定。对幼、种畜(指牛、马、驴、骡等),即不满两周岁的幼畜和专供配种用的公畜,每头全年减征农业税20斤。
1958年又重新修订减免办法(略)。
泗县1973~1985年农业税减免统计表
单位:主粮万斤

泗县农业税历年实征金额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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