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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财务
(一)农业事业财务
农林水事业经费预算管理自1952年开始,年投资仅2000元,以后逐年增加。1952~1984年,用于支农的经费总计3841万元,年平均120万元。1985年,农业经费支出168.1万元,为农、林、水、畜牧等技术研究推广,良种繁育,植物保护,农业经营管理,发展农副业多种经营奠定了基础。
1981年以前,农业经费按预算使用,透支追加,年年出现超支。1981年,农业财政实行三种不同的包干形式:
1、没有收入的单位,预算管理实行“支出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即按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当年预算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单位,发生超支,由单位紧缩开支,在下年度预算内弥补,对单位的一些临时性收入,则实行收入分成的办法。
2、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额补助,短收超出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办法。
3、对收大于支的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额上交”的办法。即短收不核减,超收留单位,上交的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

(二)农业企业财务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始建洋湖农场(后改为洋湖良种场)、黄圩棉场、水产养殖场等农业企业。1972年后,续建傅湖园艺场、种畜场、新棉场、豆麦场。1975年成立县种子公司。1978年,县农机供应站划归农业企业(后改为农机供应公司)。
农业企业的利润交拨,1979年以前实行统收统支,即亏损由财政足额退库,盈利则全部上交的办法,严重地存在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现象。“文化大革命”期间,生产无计划,成本无核算,浪费损失严重。1969~1978年间,除水产企业略有盈余,其余均亏损,亏损总额183万元,年均18.3万元,全由财政拨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统收统支为财务包干,由财政和主管部门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核定指标,实行盈亏包干,超亏不补,盈余留用的办法。
1979年各企业指标是参照县企业历史收入最高水平核定的。
1980~1981两年,以企业1979年实现的利润为基础,核定亏损企业应扭亏60%;1982~1984三年,核定亏损企业按上年指标再扭亏23%。县种子公司1981年起划为事业单位,要求不亏不盈,略有节余,实现利润全额上交。县农机公司实现利润按包干提取结余后,足额上交,对超利润部分,给予10%分成。
1979~1984年的6年间,对包干亏损企业拨补亏损款总额75.7万元,年均12.6万元,比1969~1978年降低5.7万元。1985年对农业场站提出扭亏增盈要求,改无偿投资为有偿投资,从农业周转金中拨付。1985年底,除傅湖园艺场、黄圩棉场因自然灾害小量亏损外,其余场站均有增盈。

(三)农业资金管理
基本建设基金,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建筑物、设备、农机具等所需要的基建投资,由主管单位和财政安排,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搞计划外建设。
生产流动资金,按各企业全年生产费用和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给予核拨一定数额的流动资金进行周转,不得和基建资金互相挪用。
专用资金,包括福利基金、企业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等,都应先提后用,在银行设立专户,按规定用途使用。
支农周转金:1978年以前,此项资金为无偿投资,1979年后改为有偿投资,坚持有借有还,到期收回。期限为一年、二年或更长一点。使用范围:一是支持社队企业发展;二是支持两户一体(个体户、联户、经济联合体)开展多种经营。周转金的发放要坚持群众自愿,发放单位与用款单位签订合同,由担保单位或公证机关盖章,由银行营业所(信用社)监督执行。周转金的收回,原则上谁放谁收,有关单位配合把收回工作搞好。使用单位或个人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款,逾期不还,从到期之日起,接月交纳5‰的逾期占用费。情况特殊的须事先提出延期偿还申请,按照发放程序报批,重新履行合同手续。
1984年前,支农周转金由各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只负责拨款。1984年起,改由财政部门掌握。1979~1985年,省、地共支持泗县支农周转金157万元,投放社队企业108万元,支援两户一体等49万元。对改善农业生产,实行科学种田,促进乡、镇企业发展、活跃农村经济,起到积极作用。

二、国营工商企业财务
(一)国营工业
建国初期,国营工业初办,本小利微,未纳入预算管理,采取以企业养企业的办法,除华兴烟厂(公私合营性质)“五五”分成外,其余企业利润全部自留,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对于企业利润的解交,采用“收支两条线”的统收统支办法。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规定提取企业基金(作为发展生产)、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金外,其余全部上交财政,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也全部上交财政,亏损由财政全部弥补,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也由财政拨付。
第二个五年计划之初,改企业基金为利润留成,留成比例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下达各企业。
三年调整期间,工业企业恢复提取奖励基金制度。
1966年以后,工业连年亏损。1970~1977年,采取统收统支,高度集中,利润总额全额上交的办法,取消了奖励基金制度。1978年,工业企业再次恢复企业基金制度,接年度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核定提取基金金额。
1979~1982年,国营酒厂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留成比例为10%。其余工业企业仍实行提取企业基金办法,原按八项指标(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完成情况核定,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指标核定。没有完成扭亏计划的企业,不能提取企业基金。1983年,县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型和小型两种,按照1982年决算数字,凡固定资产不超过150万元,年利润总额又不超过1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利润总额在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超过150万元的为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
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利润,采取包干办法,一律按包干数上交利润,多盈多留,少盈不减,其实质就是税利并存的过渡形式,县办工业按规定征收的所得税,仍执行“五五”分成的办法,即50%交入金库,50%交县财政专户存储。1983年,国营工业12户,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11户(其中大中型2户、小型企业9户),水泥厂因亏损暂不实行利改税,继续执行利润留成制度。1984年,地方国营工业11户,实行利改税的8户(其中大中型企业1户,小型企业7户),三机厂、轮窑厂、水泥厂3户亏损,暂不实行利改税。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在第一步利改税基础上前进一步,扩大了企业财力和自主权,对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和所得税的税率均有所放宽。还规定对小型企业征过所得税后,不再征收承包费。对大中型企业的调节税也作了放宽,企业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期利润增长部分,给予减征70%调节税照顾。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从此“税利并存”的形式,完成过渡到“以税代利”。

(二)国营商业
1968年以前,县国营商业除饮食服务业外,其余统属中央企业,1969年下放到县,纳入县财政预算,企业获得的利润,全部上交财政,亏损也全由财政弥补。
1978年,商业企业实行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提取基金系按商品销售、利润额、商品流通费用水平、商品购进额、流动资金周转次数等五项指标完成情况确定的,没有完成商品销售额、利润额、商品流通费用水平等三项主要指标的企业,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1979年,试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分别核定为:县百货公司5%,专卖5.5%,食品酱园15%,其余均为12.5%。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划分大中、小型商业企业。以1982年为基数,凡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而利润又在8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按超八级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以自然门店为单位,凡职工人数在二三十人以下,年利润不超过3万元或5万元的,亦称小型企业,按八级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职工在30人以上,年利润在8万元以上为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过多,超过留利水平的还要交纳调节税。
1984年,实行利润包干办法。包干指标系按1982年实绩增长10%的幅度核定,同时剔除不可比因素。核定基数81.4万元,超基数一律留给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基数,从企业专用基金解决,财政不予弥补。是年商业企业上交利润150万元,自留70万元。
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有所放宽,使用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了所得税的负担。
县级供销经理部(后改为公司)和基层供销社,1970年以前均为交纳所得税单位,县级社的税后利润上交省社,基层社属集体性质,税后利润企业自留。1971年,供销社和商业局合并,利润并入商业局,全额上交财政,亏损亦由财政拨补。1980年实行利润留成,留成比例为38%。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按规定划为小型企业。
1971~1973年,基层社也全额上交利润。1974~1981年上交40%。1982年以后,仍恢复交所得税。
(三)企业资产、资金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有保管、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定期核对,保证帐物相符。清理报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技术鉴定,并由主管和财政部门批准,始得执行。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经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借用单位应交相当于折旧费的租金,并负担借用期间的修理费用。固定资产的调拨,由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决定。1970年以前为无偿调拨,1971年以后为有偿调拨。
2、流动资金管理:流动资金只准用于生产周转,严禁挪作它用。银行贷款严格按计划使用,坚持有借有还。并健全企业采购、验收、领发、保管、使用等责任制度。
3、成本管理:工商企业每年均编制成本计划。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努力降低产品成本。大力节约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把与生产无关的开支挤入成本。
4、利润管理:包括利润留成的提取、自利解交、亏损弥补三项管理。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提取,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任何企业单位不得截留、拖欠和占用。采取分月交库、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对于政策性亏损企业,按规定财政给予弥补。超计划亏损,企业单位要说明原因,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实,视其情况,适当弥补。
上述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逐渐废弛,不少工厂工人不上班,企业停产,连年亏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指引下,县财政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推行经济责任制,使企业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好坏直接联系,把责、权、利三者统一起来。
2、整顿劳动纪律,严格奖惩制度。
3、整顿财经纪律,健全财会计划制度。
4、清仓查库,扭亏增盈。
1979~1980年底,对百货公司库存呆滞、冷背、质次、价高的积压商品,进行削价处理200万元,使该公司由连年亏损,转为1981年盈利5万元,1982年盈利9.7万元,1983年盈利25万元。泗县轮窑厂,1982年亏损8.8万元。财政上发现问题,及时向县领导汇报,经过深入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帮助搞好责任承包,提高管理水平。1983年扭亏为盈,全年盈利6.1万元,1984年盈利10.1万元,除弥补以前亏损,还上交财政利润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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