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宿城解放后,成立了宿县司法科。业务上司法行政与审判是不分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1950年,县人民法院建立后,司法科的业务分别划归县法院和县公安局负责,原司法科人员并入法院。1980年11月正式成立司法局,下设人事股。建立了公检法分立制度。1981年3月,设公证处。5月组成法律顾问处并开始进行工作。1983年增设宣传股和人民调解股。各区、镇配备司法助理员,在全县普遍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调解干部。1983年底,东二铺轮窑厂建立劳改大队。负责对判刑七年以下刑期的人犯进行改造。1984年9月,宿县地委决定把劳改大队收归地区司法局管理。1985年6月,各区、镇建立司法办公室,这对深入进行法制宣传,减少诉讼,预防犯罪和开展公证工作起重要作用。
一、法制宣传
搞好法制宣传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县司法局建立后,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从1982年到1985年上半年,办定期法制宣传栏935期,自制各种形式的宣传牌343块,出黑板报963期,上法制课3439期场次,参加人数585500人次,进行街头宣传253场次,作广播宣传1840次,被各级报刊录用的通讯报道271篇,漫画、照片730张(幅),幻灯宣传1240场。征订和印发各种宣传材料62800份册,其中印发《法规选编》9000册,《法制宣传》简报1500份,征订《法制常识课本》5万册。从1983年以来,发展法制宣传员670名,遍及全县各区(镇)、乡,基本形成了法制宣传网。法制宣传网震慑了罪犯,违法犯罪分子纷纷投案自首。全县有121名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同时挽救了一批失足青年,也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群众扭送违法犯罪分子32名,检举揭发材料5200份。司法部门、宣传部门、妇联会、青年团、教育局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使法制宣传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二、公证
建国前,宿县设有税契机构,公证群众房地交易事宜等。建国初期,宿县没有公证机构。1956年,成立宿县公证室,设在法院内。1957年,公证室被撤销。1981年3月19日,正式建立宿县公证处。有公证员3人,助理公证员1人。从1982年到1985年上半年,公证合同文书1393件,延聘公证联络员76名。
三、律师
建国前夕,宿城仅有2名律师,农村则为讼师和讼棍所充代,替人写控诉书,有的甚至包揽诉讼,从中牟利。建国后,建立了人民律师制度。1956年5月,设立宿县法律顾问处。配有陈运彬、谢孝华两名律师。1958年陈、谢两名律师被错划成右派,律师业务遂停止。1963年恢复了律师工作。“文化大革命”中,律师工作又停止。1981年5月,宿县法律顾问处组成并进行工作。四年中,接受刑事辩护160件,民事代理60件,非讼诉事件11件,解答法律询问1767人次,代书法律文书91人次,有8个单位和个体户、专业户聘请该处人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四、民事调解
1953年,全县就建立健全了基层群众性调解组织。1957年,由于某些政策失误,人民调解工作受到影响。1960年以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恢复发展和完善。“文化大革命”中人民调解工作被斥之为“阶级调和”,造成民间纠纷无人管,矛盾激化,犯罪率上升,社会秩序混乱的严重后果。1973年,人民调解工作得到逐步恢复。1978年后,人民调解工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得到加强,建立健全了各级调解组织。到1984年,全县建立了各级调解组织966个,有调解人员4773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宣传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发挥了重大作用。仅1984年,就调解了各种民事纠纷4324件。
上一篇:第二节 检察
下一篇:第四节 审判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