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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族宗教事务
建国初,我县有基督教徒650人,其中宿城365人,农村285人。天主教徒3247人,其中宿城与郊区2000人,全县农村1247人。佛教徒31人(和尚18人,尼姑13人)。道教徒7人。1965年全县有基督教徒80人,天主教徒20人。1982年,全县有基督教徒约为1300人,分布在8个区。天主教徒26人,佛教徒7人,其中4人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县政府每月给予定额生活补助费。还有道教徒1人,尼姑1人。为了进一步抓好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县政府于1984年设立民族宗教事务科。抿1985年调查统计,全县有14个少数民族共156人,分布在全县各区、镇,46个乡。其中国家干部12人(科、局级2人、股级5人、一般干部5人),有1人被授予助理会计师职称。县人民代表3人,县政协委员3人,满族干部胡国烈还担任县政协副主席。全县有天主教徒50人,佛救徒9人(和尚8人、尼姑1人),道士1人,基督教徒5060人,其中“文革”前的老基督教徒56人,“文革”后新基督教徒5004人,共有家庭聚会点73处。基督教徒中,有县人民代表1人,县政协委员1人。县委统战部先后两次召集农村基督教徒中有代表性的人物约30人开会,组织他们学习宪法和中共中央有关宗教政策的文件。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宗教政策教育,坚定他们走“三自”道路,增强他们抵制国外宗教反动势力渗透的自觉性,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四化建设,走勤劳致富的道路。经县委、县政府同意,1985年12月10日成立了由5人组成的县“三自”筹备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