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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我县工商业合营时,工业有棉织、针织、修配、饴糖、榨油5个厂;商业有百货、棉布、医药、文化用品,烟酒糖食、陶瓮和苻离集的百货、杂品、棉布、酱园等13个合营商店;服务业有照像、浴池、染纺等合营企业,在册人员共584。1962年调到合作商店82人;1979年划交宿县地区五金交电化工站17人。合营时,安排为门市部组长的71人,车间主任8人,股长3人,副厂长5人,副经理16人。“文化大革命”中有不少人受到冲击,子女受到株连。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予以平反昭雪。对仍在职的原合营人员,凡与原职务不符的重新进行了安排。“文革”中被扣发的工资全部补发,查抄的财物退还本人。合营时应发还定息1万多元,全部予以补发。同时,根据中共中央(1979)84号、95号文件精神,对我县原公私合营人员进行区别“三小”(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工作。经区别为劳动者428人,其中小商人248人、小贩105人、小手工业者34人、小业主31人、其他劳动者10人。原工商业者57人,其中土改时被划为工商业兼地主的35人、地主兼工商业的2人、其他成分的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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