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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机构
钱庄民国19年(1930),宿城有巨昌、鼎康两家钱庄。27年,一河南省人在中山街中段路南(现新华书店处)创办裕丰钱庄,不久即停业。34年8月,宿城人王利人在裕丰钱庄东侧创办大丰钱庄。35年6月,宿城人刘道扬在城隍庙巷创办富华钱庄。36年6月,宿城人权浩在大隅口路北创办仁丰钱庄。这几家钱庄均于宿城解放时停业。
钱庄经营业务为存、放、汇3项。来往业务主要靠个人信用。一般商号因为在钱庄借存灵活方便,也乐意与之往来。钱庄存放利息都略高于国家银行,最高时为8分利。
附银楼当铺
建国前,宿城有老凤祥、天宝、宝成3家银楼,山西省人白鑫民开设的1家当铺(地址在中山街现东风饭店处)。银楼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金银兑换和金银买卖等项业务。当铺的主要业务是典、当、质、押衣物、棉被、金银首饰、铜锡器皿等。
信用合作社民国36年3月,宿城人王耕农创办城中信用社,地址在中山街中段,宿城解放时停业。建国后,郊区信用社由点到面逐步发展起来。1952年底,郊区5个乡均先后办起了信用社。1955年,信用社大发展,郊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部建立信用社,并且聘请了协储员。1958年,三八人民公社下属24个大队全部建立了信用部。1970年,城郊区改为城郊人民公社,设诚郊信用社,下设7个信用点。1981年,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市支行建立。支行内部设信合股。郊区的6个乡设6个信用社。1982年,全市有信用社10个,并有9个分社。1983年,成立了宿州市信用社联合社。至1985年,联合社下共有信用社12个,分社15个,代办站1个,并设有储蓄所6个。全社共有人员124名。
银行建国以前,宿城先后设过8家银行。
徐州国民银行宿县办事处民国19年设立,为宿城的第一家银行。地址在中山街西段路北。主任徐金声。27年,因日军侵占宿城而撤离。
中国银行宿县办事处民国23年3月设立,地址在中山街西段路北。主任沙镜衡。27年撤离,抗日战争胜利后复业。37年11月由华中银行接收。
安徽省地方银行宿县办事处民国25年5月设立,地址在中山街中段路南。主任宋鸿域。27年撤离,抗日战争胜利后复业。37年11月由华中银行接收。
日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宿县办事处民国27年设立,地址在中山街西段路北。33年撤销。
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宿县办事处民国33年设立,地址在原汪伪中央联合准备银行宿县办事处旧址。抗日战争胜利后由宿县银行接收。
宿县银行民国35年3月设立,地址在中山街西段路南,经理于基澄。37年11月由华中银行接收。
宿县银行东关办事处民国35年3月设立,主任张镜秋。
中国农民银行宿县农讯处民国37年5月设立,地址在中山街272号,主任辅导员苏顺成。同年11月由华中银行接收。
建国以后,宿城先后设立了10家银行和2家保险公司。其中市属的只有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市支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宿州市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市支行1981年8月,经安徽省农业银行批准正式成立。行址在复兴街9号。1982年1月1日,开始对外办理业务。内设人秘、会计、业务3股、下辖2个营业所。1983年设立支行营业部。1985年,支行内设机构增多,计有人秘、信合、信贷、会计出纳、计统、保卫6股,下辖城东、城西2个营业所,共有职工61人。另有储蓄所6个,临时性储蓄代办员25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宿州市支公司1981年建立,和地区保险公司合署办公。1985年1月搬至淮海中路宿州宾馆北侧独立开展业务。内设人秘、会计、城市业务、农村业务、经理室5个股室。共有职工32人。
附地、县金融机构简况
中国人民银行宿县分行民国37年(1948)11月,华中银行雪枫办事处接收宿城原有各银行。38年2月,华中银行雪枫办事处改为华中银行宿县办事处,当时仅有10人。同年5月,在该办事处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宿县支行。1951年1月,宿县支行改为宿县中心支行。
1955年12月,宿、滁两专区合并为蚌埠专区,这两个专区的中心支行也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蚌埠专区办事处。1961年4月,蚌埠专区撤销,恢复原建制,中国人民银行宿县中心支行也随之恢复。1969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宿县中心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宿县地区中心支行、宿县地区财政局3个单位合并,建立宿县专区财政金融服务站,1970年3月改为宿县专区财政金融领导小组。1974年11月撤销,恢复原中心支行建制。
1985年元月,该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宿县分行,在全地区开展业务活动。
中国农业银行宿县地区中心支行1956年春,中国农业银行蚌埠专区办事处设立,与中国人民银行蚌埠专区办事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57年7月并入人民银行。1964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宿县地区中心支行从人民银行析出。1965年底再次并入人民银行。1980年1月再恢复原农行建制。
中国工商银行宿县地区中心支行1985年1月建立。
中国工商银行宿州支行1985年1月,在原中国人民银行宿县支行的基础上建立,位于大隅口西南隅,兼管市、县、地区以及驻市单位的工商信贷业务。
中国银行宿州办事处1984年12月成立,隶属于中国银行蚌埠市支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宿县地区中心支行1952年9月,在宿城设立交通银行宿县支行,隶属交通银行蚌埠分行,是监督水利拨款的专业银行。1954年10月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宿县专区支行。1956年撤销,1961年恢复。1968年再次撤销,1972年再次恢复。并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宿县地区中心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宿县支行1956年,中国农业银行宿县支行成立,不久撤销。1964年宿县农行第二次成立。1965年复并入宿县人民银行,作为人行内设的农金股。1980年1月再次单独成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宿县地区中心支公司1952年2月,宿城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宿县中心支公司。1956年1月迁蚌埠,和滁县支公司合并,建立蚌埠专区中心支公司。1957年7月中心支公司撤销,并入中国人民银行蚌埠专区办事处。1981年10月,宿县地区恢复保险机构,建宿州保险公司。1983年5月,改为宿县地区中心支公司,受省保险公司和人民银行宿县中心支行双重领导。同年11月,该中心支公司升格为行署辖局级机构,内设人事秘书、业务、财会3科。
二、货币
宿城流通的货币曾在宿城流通的货币有银两、银元、铜元和纸币。
清朝末年,银两作为主要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光绪十三年(1887),广东铸库平七钱三分的银元“光绪元宝”(又称“龙洋”),在宿城开始使用。以后在宿城流通的银元有清宣统三年(1911)铸的“大清银币”、民国3年铸的袁世凯头像银币(俗称袁大头)、民国18年铸的孙中山头像银币、民国22年铸的船洋。此外还有鹰洋、站人洋等。
光绪二十六年铸有铜质“光绪通宝”,即铜元(俗称铜板)。有大小两种,大的当制钱(方孔圆形铜钱,最小的每枚一文)20文,小的当制钱10文。民国初年铸有十文、二十文、五十文、一百文、二百文5种。
民国元年,交通银行发行纸币,面额有壹元、伍元、拾元3种。民国7年,中国银行发行壹元、伍元、拾元面额纸币。民国12年,中央银行发行壹角、贰角、伍角、壹元、伍元、拾元多种面额纸币。民国24年,国民政府颁布施行法币。规定从民国24年11月4日起,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同时禁止银元在市面上流通。但禁而不止。民国25年,安徽省地方银行发行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面额的地方纸币。
汪伪时期,宿城人民仍以法币为主要流通货币。但汪伪政权强迫使用“大日本帝国政府军用手票”、汪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联银券”、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中储券”,并以“中储券”为沦陷区本位币。法币可兑换中储券,比例为2∶1。
民国31年,由于法币不断贬值,国民政府将专用于缴纳关税的关金券投入流通,宿城逐渐使用,直至37年。关金券与法币的比值为1∶20。
抗战胜利后,通货恶性膨胀,法币急剧贬值,国民政府再次进行币制改革。民国37年8月发行“金圆券”,并以金圆券为本位币。金圆券与法币比价为1∶30万。但金圆券发行仅月余就急剧贬值,国民政府财政金融全面崩溃。
宿城解放之初,曾有华中币、北海币、中州币、淮北币等纸币在市面流通。
民国3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有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贰百元、伍百元、壹千元、伍千元、壹万元、伍万元12种面额,62种版面。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面额有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11种。在发行的同时,以新人民币壹元折合旧人民币壹万元的比价兑换。195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壹分、贰分、伍分3种金属铺币,与纸铺币并行流通。
1963年12月1日起,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工农图案的拾元券、民族大团结的伍元券、井冈山图案的叁元券在宿城停止流通。
货币投放与回笼宿城的现金投放主要限于工资、农副产品采购、工商和农业贷款等渠道。现金回笼主要为商品零售、城乡储蓄和收回贷款等渠道。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市场繁荣、物价稳定,周围各县及本城郊区现金源源流入宿城,宿城货币回笼大于投放。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宿城货币投放猛增一倍多,致使市场上货币过多,商品供应紧张,集市商品价格上涨,储蓄存款减少。1962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宿城各银行严格执行,当年就扭转了连续3年货币投放大于回笼的局面。市场上货币流通正常,商品供应充足,物价稳定。
1966年至1976年,国民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市场货币偏多,商品供应紧张,国务院于1981年1月29日发出《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全市各银行严格执行,货币投放过多的现象得到纠正。
1980年至1985年,市农行、宿州工商支行、宿县农行营业部共投放货币68669万元,共回笼货币110150万元。回笼多于投放41481万元。
货币投放回笼情况
(1980~1985)单位:万元

三、信贷
民间借贷
建国以前,民间借贷方式一是典当,二是借高利贷。
典当宿城典多为房屋,当多为物品。出典(当)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也有一至三个月的。利息一般为二分、三分、四分甚至五分不等。期满不赎,典(当)权人有权取得典当物所有权。如典当期末满而赎取,则仍按原期利息计算。
借高利贷宿城的高利贷有:
借青苗,即春天青黄不接时,向债主借粮。借一斗,到夏收后还一斗五或二斗。
印子钱,如借100元,一天涨5元,25天则涨125元。
加一利(又名小头利),即借100元,每月付利息10元。
头里跑(又名出门外),如借20元,当即扣除利息5元,实际只得15元,到期(一般三个月)仍还20元。
利滚利(又名驴打滚),借款到期未还,利作本金继续涨利。
摇当地,借债人指地作抵押借债,一亩地借100元,当时只能得50~60元,到期仍要还本100元。
卖期票,期票短时间(两个月以内)即到期,但持票人急于用钱,则将期票以九折或九五折出售。买票人到期即到银行领取。
自民国10年起,至解放前夕,宿城还出现过“堆金会”,系由股东投资入股组成。借贷者经店铺作保向堆金会借款,月利为大二分,即借100元,第一月末须还本利12元,以后逐月如此,至第十月本利还清。当时全城有五福、怀仁等6家堆金会。“黄元兴”商号开设时,系向五福堆金会借的资金,因付利过重,开业年余即破产。
信用合作贷款
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社员股金。市信用社1981年社员入股1.56万股,每股2元,共入股金3.12万元。1984年扩股,每股5元,共扩4.8万股,股金24万元。1985年,全社共有股金28.26万元。二是集体、单位存款和储蓄。1982年至1984年,市信用社共累存3.8亿元。三是市农行支贷。当信用社资金周转不过来时,即由市农行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
信用社向外贷款,根据郊区各个年份不同情况而确定贷款项目和利率。1985年的贷款项目有:专业承包户贷款(包括农、林、牧、渔、工业、手工业、商业服务、生产服务、其他)、集体贷款(包括农、林、牧、渔、生产服务等)、乡镇企事业贷款(包括工业、商业、其他行业、生产设备等)、生活贷款、个体专业户贷款等。重点是支持专业承包户和乡镇企业。1984年累放贷款1502万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为497万元,占累贷数的33%强;专业承包户贷款为310万元,占累贷数的21%弱。1985年,累放贷款为1793万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为1320万元,占累贷数的73.8%;专业承包户贷款为457万元,占累贷数的25.48%。
工商业贷款
宿城银行对工商业贷款始于民国38年。是年,对私营工商业贷款年末余额7500万元(旧币)。1951年达到7.5亿元(旧币),相当于1949年的10倍。1953年为19.5亿元(旧币)。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工商信贷积极支持国营经济的发展,以发挥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并通过贷款的松紧、利率的高低,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至1956年年底,地方国营商业贷款为4442万元,供销合作企业贷款为604万元,集体工业贷款为29万元,个体工商企业贷款为17万元。1958年,提出“要多少,贷多少”、“哪里要,哪里贷”、“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贷”的口号,致使工商业贷款大幅度增加,造成通货膨胀。1962年3月,工商信贷资金管理作了改革,明确规定贷款原则为按计划贷款,有适用适销物资作保证,要按期归还。宿城各银行守计划,把口子,控制信贷投放,清理收回企业财政性资金占用的贷款,商业部门压缩库存增加市场供应,促使市场货币大量回笼,消除了前一时期造成的通货膨胀。
十年动乱期间,“左”倾思想泛滥,造成工作大撒手,资金大敞口,使信贷资金再一次与物资流通脱节,市场商品紧缺,物价波动。
1981年1月,宿城各银行在信贷工作上作了一系列改革,在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上,由过去的信贷资金“统收统支”,计划指标层层下达的办法,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在信贷原则上,实行“计划贷款,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同时又增加了“以销定贷”的原则。在贷款对象上,由只对国营、集体贷款发展为多种经济成分贷款。在贷款用途上,由只对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发放贷款,发展为对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填平补齐需要添置固定资产的中短期设备贷款。在贷款利率上,由“文化大革命”期间平均主义的低息,恢复到以前的利率水平,并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实行罚息。信贷工作改革,为工商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农业贷款
宿州市对郊区的农业贷款重点放在商品经济上。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管理体制。大力支持农、林、牧、副、渔业和乡镇企业的全面发展,支持承包户、重点户、专业户。贷款的原则是:收放自主,灵活掌握,因地制宜,发扬优势,扬长避短,择优扶持。在利息上区别对待。1985年,个人口粮和医治疾病等贷款利息按月息三厘六计收;个人(包括专业承包户)发展家庭副业所经营的养殖业、种植业,贷款利息按月息四厘二至四厘八计收;个人经营工商业、服务业贷款利息按月息四厘八至六厘计收;个人其他用途(购买耐用消费品和建房等)的贷款利息按月息六厘至七厘二计收。1981年至1985年,市农行(1981年为人行)历年发放农贷情况是:1981年为151.2万元,1982年为160.1万元,1983年为186万元,1984年为233万元,1985年为138万元,5年合计为868.3万元。其中集体农业贷款占郊区总农贷的27.5%,承包专业户贷款占郊区总农贷的57.5%,其余为灾区口粮、社员生活等项贷款。1985年对承包专业户的贷款占该年农贷的63%。
工商信贷情况
(1980~1985)单位:万元

农贷的回收,历年都是在夏、秋两季征收公粮和农副产品收购时,一并回收。
1981年3月,宿县农行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1978年以前社、队集体贷款进行清理,到年底止基本结束,并将1978年底以前已报废的水利工程、死亡逃绝户及1961年底前可免未免的贷款,一并上报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核销。
四、储蓄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宿县支行设储蓄专柜办理储蓄业务。开始储户和储额都很少,当年年末储蓄余额仅6000万元(旧币)。1955年设储蓄股,1958年撤股保留储蓄专柜。1960年又恢复储蓄股。1966年,储蓄业务并入会计股,1978年再次恢复储蓄股。1980年1月1日,人、农两行分设,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储蓄业务日益发展。全城各银行均建立了储蓄机构。1985年,全市共有储蓄柜、所23个,从事储蓄工作的人员291人。
宿城储蓄业务从1950年到1957年是发展时期,1957年的年末储蓄余额为80万元,是1950年的133.3倍。1959年到1962年是下降时期,1958年为219万元,1962年降为81万元。1963年到1985年又是稳步上升时期,1985年的年末储蓄余额为7643万元,是1950年的1.27万倍,是1962年的94.3倍,是1980年的5.78倍。
自1950年以来,宿城开办过10种储蓄,即保本保值定期储蓄、活期储蓄(存折户)、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贴花)、华侨人民币储蓄、优待售粮储蓄、定额储蓄、地方工业投资储蓄、实物有奖储蓄。1981年起又开办面额为20元的有奖有息储蓄,定期1年。
储蓄年末余额情况
(1980~1985)单位:万元

五、公债国库券
1950年,国家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宿城由中国人民银行宿县支行负责推销。折实公债的单位为分。每分折合大米6市斤、面粉半市斤、细平布4市尺、煤炭8公斤。券面额有一分、十分、一百分、五百分4种。发行对象主要是军政干部、工人、工商业者、自由职业者等。宿城人民计购买24342分。从1954年4月1日起,分5年还清。每年3月31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次还10%,第二次还15%,第三次还20%,第四次还25%,第五次还30%。但在执行过程中,曾出现延期兑付,至1956年方结束。
1954年至1958年,国家每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券面额有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6种,利率为年息四厘。1955年,宿县成立公债推销委员会,负责公债的推销工作。其方法是分派任务,由县人民银行具体办理发行兑换。干部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30%一次认购,分期付款;工商业者边认购边交款,逐业逐户落实;农村每户一元,一次认购,夏收后一次交清。自发行第二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1954年的公债8年还清,其余各10年还清。
1959年至1961年,安徽省每年发行安徽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59年公债,提前于1958年10月开始推销。券面额分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6种,利率年息一厘,自发行年度10月1日起计息。从发行第二年起每年10月31日抽签还本一次,5年还清。宿城的干部、职工和工商业者均按月工资的5%一次认购,分月付款。
从1981年起,国家每年发行一次国库券。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全部由国家机关购买,以后历年发行的对象有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群众。从每年的1月1日起发行。交款办法:单位购买的一律于6月30日结束,个人购买的一律于9月30日结束。1981年至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从第六年开始分期还本付息,每次偿还总额的20%,5年还清。1985年发行的则从第六年开始一次还清。市成立了国库券推销委员会。推销办法是:根据省下达的认购任务,结合全市人员工资具体情况,再将数字分到各单位,由各单位动员职工群众购买。一般是一次认购,分期付款。郊区推销是任务到乡,由乡负责。1981年至1985年,省下达给宿州市的任务为214.8万元,购买实绩为230.5万元,超购15.7万元。
六、侨汇外汇
宿州市有侨居海外者40人,定居港澳者32人,去台人员96人。1959年起,开始有人向国内的家人汇款。至1977年,共收侨汇款人民币63406元,平均每年3337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侨汇大幅度增长。从1978年至1985年,共收侨汇72.85万元,平均每年9.11万元。其中1978年为12496元,1979年为21196元,1980年为41186元,1981年为70771元,1982年为92458元,1983年为121308元,1984年为141969元,1985年为227123元。
1984年12月,中国银行宿州办事处在市内成立,1985年开展了外汇贷款和外贸贷款业务。
外汇贷款的投向重点是支持商品生产。全年共累贷金额141.2万美元,投资项目4个。宿州肉联厂为特甲外汇贷款单位,计50万美元;宿州市纺织厂引进西服生产线、地区粮食局引进挂面生产线、宿州塑料厂引进吹塑机,三看均以现汇贷款,共计91.2万美元。与此同时,还发放外汇配套人民币贷款57万元,中短期设备贷款198万元,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宿州市脱水蔬菜厂是宿县地区出口商品专业厂,年初支持,当年投产,当年见效,出口产值120万元,实现利税15万元。向外贸汽车队发放设备贷款23万元,购买载重汽车5部,加强出口商品的运输能力。
外贸贷款主要是满足外贸商品收购需要的资金,1985年共发放5421.6万元。
七、保险
1981年,宿州市开始办理保险业务,共开办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3个险种。1983年,增办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1984年,增办船舶保险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共5个险种6个险别。1985年,保险业务进一步扩大,共开办10个险种11个险别。具体是: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自行车保险、养殖业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城镇集体养老金保险、企财附加盗窃保险、麦场火灾保险。
5年来,共收保险费315.4万元,共发生赔付1275件,赔付金额139万元,占保险费的44.1%。历年的情况是:1981年,企财险6户、家财险1户、机车险7辆,共收保费6.12万元,没有发生赔付事件。1982年,企财险131户、家财险552户、机车险139辆,共收保费36.29万元,发生赔付28件,赔付金额12.42万元,占保费的34.3%。市中供销社棉布门市部发生火灾,保险公司赔付6.9万元,使他们在灾后的废墟上盖起了一座新营业大楼。1983年,企财险130户、家财险2069户、机车险527辆、货运险338笔,共收保费50.05万元,发生赔付118件,赔付金额11.77万元,占保费的23.5%。1984年,企财险142户、家财险2831户、机车险1844辆、货运险541笔、船舶险70艘,共收保费79.8万元,发生赔付415件,赔付金额32.7万元,占保费的40.98%。1985年,企财险214户、家财险5408户、机车险2080辆、货运险6270笔、船舶险22艘、种植业险81万亩、养殖业险3521户、人身意外伤害险1623人、养老金险1098人,共收保费143.14万元,发生赔付714件,赔付金额82.12万元,占保费的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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