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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则,实事求是地记述本市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各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二、本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各章、人物、附录组成。概述,简要叙述本市概况,总揽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记述唐元和四年宿州建置后发生在州治(县治)以及现市辖区内的大事、要事;各类专志,横列门类,纵述史实;人物,设人物传、人物简介及烈士英名录;附录,收录某些单项性的资料及重要文献。概述、大事记、附录不列入章的序列。
三、本志贯通古今,详今略古,上限起自唐元和四年建置宿州时,下限原则上止于1985年。少数内容适当上溯下延。
四、本志体裁采用记、志、传、图、表、录,以志为主。文体为语体文记叙体。《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
五、专志各章,将相同或相近的事物,不论其隶属何部门,均编入同一章内。
六、本志经济类、文化类各章之前设小序以提示梗概。
七、本志纪年,建国前用王朝或民国纪年,夹注公元纪年(同一节内,只在首次出现时夹注)。建国后,一律用公元纪年。人物传,生卒年用公元纪年,文中叙述用王朝或民国纪年,人物简介和烈士英名录用公元纪年。
八、本志各项数据,1979年以前的统计数字,如无法从宿县统计数字析出,则缺之。1979年以后,一般采用本市统计局统计数字;统计局缺的,采用各有关单位提供的数字。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工农业总产量及总产值、职工人数、人均收入等数字,除注明者外,均不包括省、地、县及煤炭系统在本市的企业。建市以后历年的各项经济数字,入表者,均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文中记述则按当年价格计算。
九、本志数字书写,凡表示数量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习惯用语、词汇、成语、专门名称和表述性语言中的数字,则用汉字。百分比用阿拉伯数字;几分之几用汉字;中华民国以前的年、月、日用汉字;中华民国以后的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
十、编入本志人物章的人物,均为对社会有较大影响者,以本市籍为主,亦载少数长期活动在本市的客籍人士;立传人物以卒年为序排列。“人物简介”中间有在世人物。
十一、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不另设章,分别编入有关章节或大事记。
十二、本志采取正文记述或附录的形式记载省、地、县、煤炭系统驻市各项企事业的概况,以反映本市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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