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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本地实行募兵制。民国11年(1922)8月,国民党冯玉祥部在宿县征召一个学兵团,固镇刘金堂等8名青年前往报名,均被录取。民国22年(1933)6月,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但政府失信于民,征不到兵,大都以抓兵、派壮丁而代之,从而导致买卖壮丁现象的出现。这样,当兵者皆为贫苦的农家子弟,仅在连城集就有数十人被买卖当了壮丁。为了躲避抓壮丁有的背井离乡,有的忍痛致残,故有“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之说。和国民政府相反,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志愿兵役制,无固定的征兵时间和服役年限。其征兵方法为:一是宣传教育青年积极参军;二是由基干民兵充实区、县武装力量,然后再输送给野战部队;三是接纳不堪忍受剥削和压迫的自愿投军者。据不完全统计,此间本地共有1800人自愿参军。
建国初,沿袭志愿兵役制。本地2000余名青年(仅湖沟区就达220人)积极入伍参加抗美缓朝,出现了“母送子妻送郎,兄弟争相上战场”的动人场面。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以义务兵役制,出现了“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生动场面。197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实行以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1985年5月31日,国家主席李先念颁布我国第二部《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我县每年都按时完成新兵的征集和输送任务。至1985年底,我县共有8326名青年参军,其中女兵12人、飞行员6人。
此外,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1年1月规定,凡在部队服役期满或服役年满1年以上(年龄在35岁以下)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退役军人,都要进行预备役登记。1982年3月10日~5月21日,我县首次在退伍军人中进行预备役登记,共有3376人符合条件,被编人预备役。以后每年都结合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进行一次预备役登记。至1985年底,全县共有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3363人,其中一类预备役(18~28岁)1501人(含技术兵815人),二类预备役(29~35岁)1862人(含技术兵622人)。
部分年份新兵征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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