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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待和补助
1965年7月建县后,我县在生活和生产上对革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及复员、退伍军人实行“群众优待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水平。1965~1985年,全县优抚金额共895万元,年平均42.6万元。
(一)群众优待
1965年,全县群众优待数为825户、3221人,占优抚对象总数的29%;优待劳动日21.4万个,每个劳动日按最高劳动力的10分计算。优待工分一般由生产队负担,少数由大队统筹负担,直接参加夏季和秋季的农业分配。
1966年,先在各区选一个公社作试点,然后以点带面,全面展开。在做法上采用摸底排队、队委会讨论、群众评议、大队审查、公社批准、发证到户的办法,并将优待情况通知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到1980年的15年间,基本上解决了优抚对象的生活和生产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1980年,共评定优待对象1335户、6969人,给予13.2万个劳动日的优待工分。
1981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我县对过去的优待办法进行了必要的改革。基本做法是:社队同优待对象签订优待粮款合同,一式三份,公社、大队、个人各一份,优待户凭合同在夏、秋两季分配粮款;对于无劳动力或劳动力弱的优待对象承包的土地,采取代耕代种的方法加以解决;对从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和烈士直系亲属,采取普遍优待的办法。优待标准根据各公社社员实际收入情况自定,当年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6562户,优待款103.54万元,户均157.79元。
1983年的优待办法是:“改队筹队管为社筹社管”,即公社统一评定现金数额,发证到户,订立合同,公布到群众,通知到部队,名单报到县。优待标准为户均200元。全县共评定优待户1177户、优待款23.2万元,分夏、秋两季兑现。
(二)国家补助
国家补助分临时补助和定期补助两种。1965~1980年,为解决优待对象的吃、穿、住、医等方面困难,年均临时补助费约35万元;定期补助是按月给予符合条件的烈属、复员退伍军人的固定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为3元~20元,1980年定期补助对象400余人,其中烈属80余户,复员军人280余人。这一年,对烈属的定期补助面达90%,对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面达65%;全县定期补助款共10.3万元,人均12元。
二残废军人抚恤
1965年,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131人:在职45人,务农86人(二等36人、三等50人),其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务农残废军人23人。1978年,全县有在职残废军人72人,务农的113人,发放抚恤金1.7万元。1980年,全县有残废军人198人,其中务农126人,在职72人,发放抚恤金2.9万元,还对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给予公费医疗待遇。1985年,有残废军人217人,全年发放抚恤金4.1万元。1965~1985年,民政部门免费供给残废军人手摇三轮车8辆、假肢25副、拐杖200副。
三慰问和表彰
(一)慰问
历年“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县、区、乡(公社)都对本县驻军、烈军属以及其他优抚对象进行慰问。“八一”建军节,通常由县党、政、军领导分别带领慰问组,携带慰问品,对驻军和各区乡优抚对象进行慰问,召开座谈会、联欢会和电影招待会,并利用广播、墙报等形式宣传我军的光辉业绩,表彰优抚对象中的典型人物。
元旦,一般是各区、乡(公社)对优抚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县民政部门印发新年贺词,寄给本籍现役战士,勉励他们安心服役,为部队建设多做贡献,并将家乡的工农业生产、拥军优属的基本情况给予简要的介绍。
春节,县委、县政府领导人分别深入社队进行慰问活动。以县政府名义向驻固部队和烈军属、复员退伍、转业及残废军人发出慰问信、赠送年画,为当年入伍的义务兵战士家属颁发“光荣人家”纪念牌,同时由县民政局组织召开军民座谈会、联欢会、电影招待会。
(二)表彰
1965年10月,我县召开首次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及拥军、优属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18人,其中现役军人家属128人、革命烈士家属12人、残废军人9人、复员军人21人、其他48人。县长胡德文讲话。大会通过了致全县烈、军属及荣转、复、退军人倡议书,表彰、奖励优抚对象中的积极分子,来自全县区、社的代表交流了经验,并选出6名优抚对象积极分子出席省优抚先进代表大会。
1974年12月,召开第二次烈属、军属及荣、转、复、退军人代表大会,到会代表500人。县委书记李济德讲话,优抚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介绍经验。大会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状和奖品,并选举李明琢、赵学富、周国鼎、司天元、杨树文、王相琴等6人为出席省烈、军属及荣、转、复、退军人代表大会代表。
1977年2月,召开第三次烈、军属及荣、转、复、退军人代表大会,到会代表500名,其中烈属25人、军属168人、残废军人21人、复员、退伍军人118人,其他168人。县委书记陈复东主持会议并讲话,优抚对象代表介绍学习和工作情况,会议表彰了一批先进代表和先进个人。
1983年,召开第四次烈、军属及荣、转、复、退军人代表大会,各条战线上的优抚对象650人出席了会议。大会由县委负责人主持,唐南、瓦疃、新马桥等公社的代表作了经验介绍,部分优抚对象进行典型发言。大会表彰了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四烈士褒扬
(一)追认革命烈士
1965年建县时,我县从宿县、灵璧、五河、怀远等四个县转来155人的革命烈士名单;次年通过全面核查并上报省政府批准,确认全县共有革命烈士168人。1973年对王庄、刘集、任桥等公社进行普查并上报省政府批准,追认革命烈士21名;1976年对全县进行大规模的普查并上报省政府批准,追认革命烈士54人;此后,又陆续经省政府批准追认革命烈士21人。至1988年底,我县共有革命烈士264人,其中女性1人。同时,我县先后为革命烈士家属换发或补发了《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兴建革命烈士陵园
建国后,本地青少年每逢清明节都要为革命烈士扫墓。1984年6月,为了进一步弘扬革命先烈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为了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缅怀和悼念革命先烈时有一个庄严、肃敬的公共场所,县民政局在县城西北郊、界沟东岸筹建南北长约48米、东西宽约17米的革命烈士陵园。1986年春,首次迁入新四军四师宿东游击支队政委周启邦烈士墓。中共固镇县委、县人民政府于4月5日清明节,举行有2300余人参加的立碑揭幕仪式大会,并进行隆重地悼念。
(三)修建革命烈士墓
李文宗烈士墓李文宗于民国30年(1941)11月在宿县盛圩子牺牲后,由其家人运回今浍北乡王圩村后李庄安葬建墓。1986年春又在县革命烈士陵园建墓,其大理石墓碑正面镌刻着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张震的题词:“新四军四师宿东游击支队参议李文宗烈士之墓”。
周启邦烈士墓周启邦(江苏铜山人)于民国31年(1942)4月23日在今仲兴乡王庙村牺牲后,由当地群众运至今耿武村张堂圩子安葬建墓。1986年春迁墓至县革命烈士陵园。其大理石墓碑正面镌刻着国防部长张爱萍的题词:“新四军第四师宿东游击支队政委周启邦烈士之墓”,背面镌刻着中共固镇县委、固镇县人民政府撰写的周启邦烈士简历。
郭明烈士墓中共抗日民主政权泗五灵凤县路东区王庄乡乡长郭明(河南永城人)于民国32年(1943)牺牲后,由群众安葬建墓于王庄南。
欧明海烈士墓欧明海于民国33年(1944)9月29日在任桥集牺牲后,由其家人运回今清凉乡清凉村小欧家安葬建墓。1987年春又在县革命烈士陵园建墓,其大理石墓碑正面镌刻着兵器工业部十二院党委书记王烽舞的题词:“宿灵县沱南区副区长欧明海烈士之墓”。
张家璧烈士墓八路军地下工作者张家壁于民国33年(1944)12月在宿县牺牲后,由其家人运回今董庙乡蔡湖村张湖安葬建墓。
石湖烈士公墓民国35年(1946)6月22日下午,解放军华野九纵七十七团与国民政府桂系七军一三八师激战于石湖集。战后由石湖、小高庄、东圩子等三个村庄的群众将108名烈士遗体运至石湖集北,分葬于三座大墓中。1972年春,中共石湖区委发动群众在墓地栽植柏树30棵,并树立一米余高的石灰石墓碑,上刻“革命先烈千古”。
三里湾烈士公墓民国37年(1948)~38年(1949)淮海战役中,陈杰等28名解放军烈士遗体由今唐南乡三里村的群众安葬建墓。
南陈圩烈士公墓淮海战役中,13名解放军烈士遗体由今溧涧乡南陈圩村的群众安葬建墓。
赵现红烈士墓唐南小学少先队员赵现红于1984年5月13日在唐南乡五星村赵庄北边的八丈沟中为抢救3名落水女少年牺牲后,被其家人就近安葬建墓。1987年春又在县革命烈士陵园建墓立碑。
代长国烈士墓解放军战士代长国(城关镇人)在1979年牺牲于对越自卫反击战前线,建墓于云南省麻栗坡革命烈士陵园。1989年春又在县革命烈士陵园建墓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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