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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管理
建国前,房屋管理大多是采用契约形式,即由关系人、中证人、鉴证人进行注册,确定每间房屋租金和价值,说明原来的产权人、现在的产权人、私人房屋所在位置和占地多少等。
(一)公房管理
建国后,本地把土地改革中没收地主的房屋交给群众使用,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但一直没有收取房租。1958年房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定了公房的产权和使用权,但由于大多数公房是年久失修的草房,也没有确定房屋收租标准,房租仍没有收取。1960年由房管人员对房屋逐步进行清查统计,并在“灵璧县公有房屋地产登记清册”上做了记录。当时固镇有公房1453间,其中生产经营用房554间:瓦房229间,月收房租660.38元;草房325间,月收房租632.40元。根据房屋质量和使用性质,评定租金:生产经营用房每月每间0.90~4.00元,居民用房每月每间0.70~3.20元。当年平均每月实收租金2525.60元。
1965年7月,县公产管理委员会成立,次年组织力量对所管公房进行了一次调查,分别对楼房、瓦房、草房的面积进行了丈量(包括各单位占地面积)。清查结果:全县楼房为936平方米,瓦房为4.4万平方米,草房为14.86万平方米,年增加租金收入1.9万元。通过这次清查,对从未收过房租的城关镇信用社所占25间瓦房(建筑面积375平方米),水文站所占21间瓦房(建筑面积303平方米)、卫生进修学校所占50间草房(建筑面积881平方米)开始按标准收征房租。
“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房管工作被打乱,致使有的房屋被拆除,无人过问,失修倒塌,也无人管理,出现了自修自住公房的现象。1978年,县房产部门对公房,进行了一次普查。全县500户居民租用公房2011间,其中楼房68间、瓦房1213问、草房730间。
历年房地产收支统计表

(二)落实私房政策
1972年根据省革委会35号文件《批转省商业局关于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精神,至年底县城共私改房屋215间,面积2938平方米。
1979~1982年,县落实房屋产权办公室对下放回城居民认真落实房屋产权,对56户居民退还原房,共139间、1674平方米;对无原房的居民抵偿公房。同时,还对其中38户的危房85间、1014平方米,补偿维修费12110元。
二地产管理
(一)土地征用
1952~1957年,本地征用土地由民政部门管理,审批程序较为正规。1958年大刮“共产风”,无偿占用耕地严重,次年6月即由城建部门负责地产管理。1962年整风整社时,不少地方返退乱占的土地。1970~1978年,土地征用比较混乱,经过批准的仅有15亩,未经批准的达665亩。1979年,由于一度提倡“经济自立”,征用土地下放到各主管部门管理,县直机关47个单位就有36个征用土地81亩;城郊168户农民私自出卖土地46亩,价值23万元;城关镇各生产队扩大宅基地66亩。1982年起,城建部门加强对征用土地的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3年,县人民政府下发严禁滥占耕地的通告。1984年,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固镇县城乡建设管理规定》,重申征用土地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筑项目的文件;(2)建筑面积符合批准面积;(3)建筑资金有来源。城建部门认真清查处理了滥占耕地、乱建房屋案件。到1983年底,没收私征土地98亩,其中56亩尚可耕种,拆除违章建房365间。收缴罚款2.5万元;追回非法卖地所得款13.4万元。到1985年底,全县共清查出滥用土地2.1万亩,其中1982年以后者为0.25万亩;共查出非法占地案件4792起,均作妥善的处理,使乱占、滥用耕地现象有所收敛。
(二)农村建房用地
1982年,县人民政府制定《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重申:城郊、农村集镇、乡政府所在地每户农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25亩;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35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享受宅基地最高限额,超计划生育的只能按宅基地最低标准;老人与子女分居去世后,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村企事业单位应按审批权限办理征地手续;专业户、集体、个体非农业经营户的生产和营业建房用地,也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停业时由集体收回;过去用地超面积的,令其退回,否则对超出标准部分,累计征收土地使用税。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建房用地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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