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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审判
建国后,刑事审判形式多变。1950年至1954年曾行使就地公审、巡回审判等形式。五年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419件。1955年元月,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始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合议制。1955年至1966年11年中,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7897件。“文革”中,行军管审判。时审判的案件,多是破坏上山下乡、奸杀女知识青年、盗窃与讲“错话”、办“错事”等,对公开打、砸、抢的犯罪分子,则任其逍遥法外。“文革”中因讲“错话”、办“错事”受刑事处理的计150多件。1979年后全部平反。
198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行公开审判,允许被告享有辩护权。至1985年底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476件。1950~1985年刑事案件统计表
198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行公开审判,允许被告享有辩护权。至1985年底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476件。1950~1985年刑事案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