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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企业贷款
我县工商企业贷款始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时裕宁官钱局怀远分局向县城商号发放贷款。商人陈绪统欠本息白银6000两,无力偿还,经商会仲裁破家还贷。民国二年(1913年)怀远水上钱庄,民国五年(1916年)德生钱庄向商户贷款,月息二至三分。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安徽省地方银行怀远县办事处,开办商业,小手工业短期贷款。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县城被日军侵占后停办。
建国后,为支持发展地方经济,中国人民银行怀远县支行,开始对工商企业实行信用贷款。初为工业、商业、公营企业、合作事业4种。1970年后,增加工业定额、超定额、结算、设备更新、物资供销、集体工业7种;商业增加商品流转、农副产品预购定金、集体商业、农业企业5种贷款;1978年后,增加物资、外贸、“五小”工业设备、个体工商业等5种贷款。1985年底,全县工商信用贷款余额为16199.0万元,其中,工业贷款2185.4万元,商业贷款(含供销、物资、粮食、外贸)13515.7万元,个体工商业贷款161.4万元,信托贷款135万元,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175万元,其他贷款26.5万元。
建国初期,我县工商贷款原则是“繁荣经济,先公后私,先工后商”。
1954年~1957年,改行“先商后工,优先保证国营企业和合作事业,逐步取消个体工商业贷款”。
1958年~1960年,全力支持“工业上马,钢铁元帅升帐”。此段时期工商贷款急骤上升,1960年工业贷款增至301.4万元,较1957年增长31.4倍,造成有贷无收。商业贷款中预购定金、赊销预付款824万元,无法收回,形成呆帐。
1962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贷款工作始逐渐恢复正常。
1967年~1970年“文化大革命”初、中期,全县执行“政治是统帅,是灵魂,一切要为政治服务”的极“左”路线,工厂停产,资金挪用,银行要给贷款。四年贷款余额高达1426.9万元,其中1968年345.1万元,较1962年154.1万元增长1.3倍。
1971年后,略有好转,工商贷款逐步恢复正常。贷款只限于超定额和临时周转两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增加中短期设备、物资、外贸、“五小”工业设备、个体工商业、信托6种,贷款金额逐年上升。
1954年~1985年工商贷款一览表

二、农业贷款
建国初,县人民银行为帮助农民渡荒、发展生产,发放低息与折实贷款。1949年9月,首次发放低息麦种贷款2万元。1950年发放以实物为主的生产和生活贷款73万元。
1955年国家调整贷款利息,贷款改行现金。同时增设基本建设贷款、生产费用贷款和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当年贷款总额为377万元。1956年,为巩固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本着“缺多少,贷多少,不缺不贷”的原则办理,当年贷款1069.1万元。此后这类贷款随人民公社化的实现无人认帐,造成历史上的呆帐。1957年增设社员贷款,支持社员开展副业生产。
1961年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示:“豁免1956年发放的全部贷款”。1962年国民经济重新调整,农业贷款讲求实效,当年贷款余额增至1265、4万元,其中社队生产费用贷款818.2万元、社队生产设备贷款138.1万元、社队企业生产费用贷款27万元、信用社贷款44.3万元、社员贷款237.8万元。1966年~1970年“文化大革命”初中期,贷款制度被破坏,出现“行政批条子、银行发票子”的混乱局面,造成大量资金沉淀,部份贷款被贪污挪用。1971年略有好转。当年,增设社队农、林、副、渔等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贷款、社队农业机械无息贷款、灾区社员口粮无息贷款、社员生产、生活贷款和信用社贷款等项目。
1980年后,农业贷款随生产结构的变化,贷款形式由社队转到各种联户与承包户,增设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用于购化肥、农药、种子、树苗、幼畜(禽)、饲料、薄膜、机(柴)油,农具等生产费用和购买耕牛、大、小型农业机械等生产设备贷款;经营工、商、运输、服务行业的短期周转资金和购置小型设备贷款;农户用于口粮、治病,建房、建造沼气池等生活方面的贷款。1985年底,农业贷款总额达3138.5万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525.8万元,农户贷款1391.1万元,信用社贷款773.1万元,其他贷款448.5万元。
1949年~1985年社队农贷余额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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