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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年间,县财政部门职责仅是经管全县收支帐目与钱谷出纳,无监督权限。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行政院曾制定法令,赋于县财政部门以会计监督、审计检查权限,但有令无行。
建国后,国务院明令县财政部门有管理财务监督权限,我县于1953年贯彻执行。县财政部门除管理、预算全县收支外,对县级行政、企事业单位推行经费预算定期财务检查制度。五十年代财务监督重点是财务收支、利润监交和投资拨款;六十年代是加强整顿、健全规章制度;七十年代是促进经济核算,推行民主理财和清仓查库;八十年代是加强预算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推行经济包干责任制。
1954年,县财政部门,结合增产节约运动,对县直16个行政、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检查。查出违纪开支1.8万元。其中铺张浪费8046元(新币,下同),挪用8123元,积压84元,贪污490元,其它损失821元。处理结果,开除公职2人,撤职3人,通报批评2人。
1955年,结合”三反”、“五反”运动,对县工交、商业、供销、农机系统24个单位开展财务检查。查出贪污1062元,浪费2500元,挪用7816元,冒领浮报1248元,截留上交利润1973元,其他损失2875元,分别做了处理。
1956年,检查商业供销系统,查出违纪金额2.8万余元。其中:挪用22213元,亏损5960元,做了处理。
1962年,组织计委、银行、商业、财政部门,清理1958年“大办工业“财务遗留问题。检查121个企业单位,查出报废物资占用资金205.9万元。其中流动资金占用121.6万元,预算内资金占用84.3万元,分别做了处理。
1971年,清查全县干部职工挪用公款。查出全民单位职工借款总额30万元,其中千元以上的17人,500元以上的69人;集体单位职工借款15.2万元。其中县水运社一个单位12.6万元。对此,县革命委员会对借款职工作出破产还债的处理决定。
1980年,县委、县革命委员会成立财经纪律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文化大革命后的第一次财经大检查。历时3个月,检查277个企事业单位,查出违纪资金127.23万元。其中滥发奖金1.6万元,擅自提高开支标准1.54万元,挪欠公款2.55万元,擅自提高成本费9.1万元,截留坐支67.4万元,请客送礼7.38万元,擅自购买控购商品16.66万元,计划外违纪基建21万元,全部作了处理。
1982年,开展财务违纪检查,检查180个企事业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64.5万元,纠正42.1万元,上交财政54.3万元。翌年再查96个企事业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61万元,纠正13.7万元,上交财政3.5万元。是年,为控制企事业单位财务开支与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县人民政府作出:“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自1983年10月1日始,由银行统一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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