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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县城有公房3621.5间、37347.5平方米,由县财政科设专人管理。时城镇人口不足2万人,行政企事业单位用房与干部、职工、居民住房,基本满足。60年代后,随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增多,渐感紧张。70年代末,一度出现租住私宅风,给县财政造成压力,1983年县委、县人民政府为解决住房难,始决定由地方财政拨款兴建一批集体宿舍。据统计:1983~1985年县财政总拨建房经费297万元,各企业单位自筹数百万元建造一批3层以上宿舍楼,县城职工、居民住房难得到缓解。1985年底县城公房增至5628.5间,84427.2平方米。
一、住房分配
自50年代始,城镇行政、企事业无自管公房单位,干部、职工住房由房管部门登记入册,统筹安排,有自管公房单位,住房自理,房管部门不予安排。这种分配方法持续到70年代末,弊病很多。多有人口增、住房面积不增、三代同堂者。直至1980年12月,省建设委员会颁布《安徽省城镇房屋管理细则》后,县人民政府始制定《怀远县公房分配、管理暂行条例》。《条例》规定:
1.公房分配主要对象为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
2.分房必须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
3.双职工不在同一单位的,只分配一方,同得的应退出一处,不准私自转让,占用不退。
4.凡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擅占公房者,责令搬出,无理取闹者,司法部门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5.有条件自建单位不予分配;中小学教师、街道居民、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优先照顾。
6.凡由地方财政拨款兴建的住房,统由房管部门管理。
1984年县委、县人民政府为纠正建房、分房中的不正之风,对国家机关干部住房进行清理,对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分别作了清退或加收房租处理。
二、租金
建国初期,公房租金沿建国前旧法,按间收取,以粮代金,按年缴纳。1953年租出公房1675间,其中瓦房997间,每间月租金1.20元(新币下同),草房678间,每间月租金0.80元。全年收入租金20672元。1954年租出1302间,年收租金22292元。1955年租出4098间,其中瓦房3680间,草房418间,年收租金40464元,1956年县政府批给学校、机关团体自管房2376间。出租公房减至1722间。1957年租出1615间,其中:瓦房1462间,草房153间,年收租金32492元。1963年始,租金改按房屋等级与面积收取现金。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租金由银行划拨;职工用房租金发薪时扣除;居民用房,登门收取。规定行政机关租房,楼房每平方米月收租金0.06~0.08元,平房月收租金0.04~0.06元;企事业单位租房,楼房每平方米月收租金0.30~0.35元,平房月收租金0.25~0.30元;居民租房,楼房月收租金每平方米0.15元,平房月收租金0.10元。1980年后,新建住宅,内部设备较旧公房齐全完善。租金按使用性质与设备等级重新调整。新租金规定:行政单位与居民用房,月租金标准不变,企事业单位营业用房标准提高,楼房每平方米月租金调至0.90~1.00元,平房每平方米月租金0.70~0.80元。
三、维修
建国以来公房维修始终执行“以租养房、财政贴补”的方针。1950~1965年收入租金103万元,维修支出112万元,财政贴补9万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房管理一度混乱,租金收入时断时续,房屋维修基本停顿,小修小补多由住户自理。1976年公房管理移交县城乡建设局,由房屋管理所专理。1976~1985年,县房管所改造维修旧房4098间、61470平方米。支出维修经费282639元,与收入租金基本相平。四、拆迁安置
50~70年代初,城镇建设进度慢,同时无统一规划,拆迁安置无细则,多采协商方法处理。
1974年县革命委员会动议拓宽禹王路,需大面积拆迁民房。始订出公房住户,由动迁单位或房管部门统一安排,私房由动迁单位视房屋质量,按每平方米16~30元补偿或作价征购的拆迁安置方法。
1975~1985年县城计拆迁291户1484间,23744平方米。其中公房897间,14352平方米,补偿281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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