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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50~60年代,县无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人口生育处无政府状态。1964年全县曾开展过计划生育宣传,由县妇幼保健站主办,在城关、淝河、包集、平阿、双桥、龙亢、沙沟、河溜、曹老集、马域、常坟等区镇举办展览会,宣传避孕知识,1966年2月,县建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初期停顿。1973年11月恢复。
一、晚婚、晚育
1974年,县革命委员会发文全县,召号晚婚、晚育,规定“男25周岁,女22周岁为晚婚年龄,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20天;女24周岁生育为晚育,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凡计划生育做得好的夫妇,自愿采取避孕措施,不再生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所在单位发给儿童保健费,直至满16周岁。独生子女就医、入托、招工、招干、住房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对违犯和破坏计划生育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1979年,全县开展“晚、稀(两个孩子间隔4~5岁)、少(不超两个孩子)”运动。1980年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好”的目标过渡。1982年县人大常委会颁发《关于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细则》和《计划生育奖罚条例》。1983年12月,全县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的有关规定》;1984年8月,县人大常委会制订对独生女户,允许生育二胎的条例。
从1974年~1985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由23.32‰下降到7.56‰。
1949年~1985年全县人口变化情况

二、避孕、节育
1964年,全县育龄妇女有36人自愿接受县妇幼保健站宣传教育,实行计划生育,结扎绝育。1975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推广使用避孕环,号召育龄男女做输精管、输卵管结扎手术,当年手术52348例,其中男扎455例,女扎1185例,放置避孕环50708例;服药470例,节育率达73.71%。1981年育龄男女做避孕、节育手术96846例,其中男扎1632例,女扎10024例,放置避孕环74190例,服药1881例,节育率92.30%,当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降至7.10‰。1984年育龄男女做避孕、节育手术96868例,服药1250例,节育率88.32%,当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降至6.91‰。1985年育龄男女做避孕节育手术99303例,服药7519例,节育率86.63%,当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增至7.56‰。
1975年~1985年怀远县育龄男女避孕,节育统计

三、优生优育
建国后,国家曾要求男女青年婚前要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合格证办理结婚登记。我县未贯彻执行。50年代初,县内仅推行新法接生,改造旧产婆,向怀孕妇女宣传注意事项,对孕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胎位不正,及时给予矫正,发现异常者动员医治或流产。1956年建立县妇幼保健站。1958年推行县、公社、大队三级妇幼保健网,对妇幼保健工作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1959至1962年三年困难时期,妇幼保健工作一度停止,1963年恢复。1966至1976年十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妇幼保健工作再度停顿,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优生优育工作始被引进各级党委的议事日程。1983年县人大、县政府决定:“男女青年婚前必经健康检查,无健康检查合格证者,不予办理登记。县城青年由县妇幼保健站负责,农村由区卫生院负责,严禁近亲、精神病、麻疯病和各种法定传染病者结婚;儿童受法律保护,残害儿童者一律受法律制裁;各级卫生机构要按时为儿童施行预防接种”。
1984年县人大、县政府再次规定:“县内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为独生子女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儿童节前,要为10周岁以内独生儿童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独生子女生活资料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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