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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时期的选举
民国时期已实行了选举制度,选举条例规定,年满20岁的公民,才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选举的程序,每户出席1人(户长),由户长代表会议选举甲长;由保民代表会议选举保长;由乡(镇)民代表会议选举乡(镇)长及县参议员;由县参议会选举正、副议长。出席选举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代表总人数的一半便可开始选举。
选举的形式,采取无记名单记式投票方法。乡(镇)长、保长选出后,由县政府发给任职证书。乡(镇)、保长均任期两年,但可连选连任。
民国36年(1947年),国民政府进行行宪国大选举。本县成立了临时选举机构“五河县选举事务所”,负责全县选举事宜。是年国民政府分配给本县一名国大代表名额,采取自下而上的选民投票方式,先选举出保代表,然后选举乡(镇)代表和县参议会的正、副议长。最后再选举国大代表。是年陈天任当选为国大代表。
民国时期,虽然制定了选举条例,实行公民投票选举方式,但在选举过程中,买票、拉票等询私舞弊现象十分普遍。选民投票只是徒具形式。
二、建国后人民代表选举
建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本县于1954年元月成立五河县选举委员会,负责全县第一次公民普选工作。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为尊重选民的合法权益,做好首次公民普选工作,县选举委员会于元月份在潼西、潼中两个乡进行普选试点。在取得初步经验后,全县普选工作于2月20日全面展开,至3月30日全部结束。是年,全县有140个乡(镇)行政单位,总人口383778人,选民登记人数为244432人,参加选举人数为173371人,占选民登记人数的71%。妇女参加选举人数为58613人,占妇女登记总人数的58%。全县被剥夺选举权的10973人,精神病患者374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在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先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然后选出正式代表。当选后的代表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该届选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286人。
1958年5月中旬至6月底,本县进行第二次普选工作。1965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举行第三次普选。此两届普选的程序和方式与第一次相同。“文化大革命”期间,普选中断。
1980年,本县进行第四次普选。是年,全县总人口为503561人,选民登记人数为254755人,参加选举人数为233561人,占选民登记总人数的91.7%。剥夺选举权的61人,停止选举权的47人,精神病患者17人。
1983年11月至1984年元月,举行第五次普选工作。是年,全县总人口为527063人,选民登记人数为292642人,参加选举人数为277087人,占选民登记总人数的94.6%。剥夺选举权的37人,停止选举权的77人,精神病患者352人。最后选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288人。
本县一至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采取间接等额选举方式产生代表(第七届由革命委员会代替,未进行选举)。第八、九届的人民代表,则由选民直接差额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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