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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民局钱庄
利民局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本县在城厢关帝庙内设利民局,为官办金融机构。规定每月逢五、逢十为借领还缴日期。但对借钱规定甚严,“游手好闲之废民概不准借;借钱数百文至多千文,再多不借,借钱时务各邀同里乡约及殷实邻居当面承保,无保人者不借,倘有短欠,保人赔垫。”其利息不详。
钱庄清末和民国初年,城厢有商贾富户开设的私人钱庄多座。清宣统三年(1910年),有镇江人冷永和在中辅街开设永和钱庄,并发行板印纸币“龙票”,流通于五河,至民国元年(1912年)关闭。还有刘永泰开设的永泰钱庄,刘晋元开设的晋元钱庄等。其主要业务是兑换大小钱,即以银元换铜板,或以铜板兑换银元。兼放小额贷款,利息为月息2%。同时还有五河人王义三、林松宣、张文轩等人,在街头摆设钱摊,以兑换大小钱收取手续费。银元兑换铜板收1—2枚铜板;铜板兑换银元,每元收2—3枚铜板。有时也兼放小额贷款。月息2%。
附:高利贷
清末和民国时期,民间常有各种形式的高利贷,借以剥削人民群众,尤以农村为剧。其高利贷名目繁多,有“麦青”、“驴打滚”、“听涨不跌”、“借粗还细”等。还贷时间,有按旬、按月、按季或半年、一年不等。“麦青”为常见的高利贷形式,每当春季青黄不接时,贫苦农民无法生活,只得向地主或富户借粮,麦前借、麦后还。利息有借4升还1斗、5升还1斗、1斗还1.5斗,甚至借1斗还3斗。“借粗还细”,即麦前借1斗粗粮,麦后还1斗细粮。民国32年(1943年),三铺高王地主陈永康在春荒时借陈还新,农民王玉山借陈麦1斗,秋后本利还4斗。农民王二借地主陈永盛1斗高粱,麦后还1斗小麦。“听涨不跌”,即在借粮时作价,以春季粮价最高时计价还款。“驴打滚”为短期高利贷,一般借钱按天或按旬至多按月计算。从第二天起本息按复利天天翻,越滚越多,常使借贷者倾家荡产。申集农民孙理借地主路达三2元钱,至死也没有还清债。还有一种“印子钱”,即借贷人每天还一次钱,就在借折上盖一次印章。借贷期限一般为60天,从借贷的第二天起逐日还款。如借款10元,当时实借9元,其后每天还款2角,60天还清,计还12元。
二、银行
民国22年(1933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在本县中市街设立过办事处,从事上海等地的商业汇兑。至民国26年(1937)撤走。同时,安徽省地方银行也在本县设立办事处,办理省内汇兑业务,半年后撤销。民国31年(1942年)6月,淮北抗日根据地设立了淮北地方银号,在五河设立分号。民国34年(1945年)8月,解放区的华中银行和七分行相继成立,10月成立五河县支行,并在五河、小溪设立两个货币兑换所。各区也设立了银行办事处。至民国35年(1946年)北撤时结束。建国后,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等相继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五河县支行1949年元月五河县城解放后,即成立五河县金库,3月设立五河县银行办事处。195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五河县支行正式成立。1951年,相继成立了新集营业所,园宅集营业所。至1955年全县共设立12个营业所。当时人民银行还包含有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代办保险等业务。1980年中国农业银行五河县支行正式成立,人民银行所属15个农村营业所、26个信用合作社均划归农业银行管理。1983年,人民银行执行金额利润留成制度,改变了银行吃大锅饭的办法。同时在财政上执行促收、节支和严格执行利率政策及加息、罚息制度,促进了业务发展。1985年业务收盖91万元。根据国务院1983年146号文件精神,人民银行于1985年改为金融管理机构,不再经营存款、信贷业务。在行使国家银行管理金融职能时,控制贷款规模及货币供应量,利用信贷和利率等经济杠杆,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业进行领导、监督和协调。
中国农业银行五河县支行设立于1956年3月,同县人民银行一个班子两块牌子。1957年7月县农业银行奉令撤销,其业务仍并入县人民银行。1964年2月第二次设立县农业银行,成为独立机构,至1965年5月又撤并入县人民银行。1980年1月县农业银行第三次分设机构,正式成立中国农业银行五河县支行至今。县农业银行下辖15个营业所、26个信用合作社。是年4月,15个营业所按行政区合并为8个。信用社增至46个,达到1乡1个。1982年8月,增设城关支行营业部,以加强城镇的农行业务。1985年农行各项业务收入1138.6万元,收益达156.9万元。几年来,通过自身的信贷活动,为发展本县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发挥作用。是年底放款余额8599.4万元,吸收农村存款984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五河县支行建立于1984年1月,和县人民银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86年7月成为单设机构。工商银行下设有储蓄专柜、第一储蓄所、中市储蓄所、国防路储蓄所、北关储蓄所等。1985年发放工商贷款8413.4万元,收回贷款7754.6万元,贷款余款3620.8万元。工商银行在工商信贷活动中,充分发挥了金融企业的宏观调控作用,优化信贷机制,支持工商业的改革。在工业贷款中增加了集体工业投资,在商业贷款中增加了外贸投资,支持外贸出口创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五河县支行1954年3月成立中国交通银行五河办事处,以办理水利和治淮工程的基建投资项目。7月撤销。1955年2月,中国建设银行五河办事处成立,主要办理基建拨款,至1958年6月撤销。1978年1月,又重设中国建设银行五河办事处。随着地方基建任务的增大,1980年1月正式建立中国建设银行五河县支行,统一承办本县基本建设的拨款业务。1985年底有地方级建设基金9.1万元,存款余额62万元,块级基建拨款40万元。
三、信用合作社
民国时期,本县一些乡村就有信用合作分社。民国35年(1946年),全县有信用合作分社17个,582股,股金1073元。但这些分社,有的有名无实,有的被乡绅把持,不能起到融通农村资金的作用。
1953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村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本县在潼西乡进行试点,试办了全县第一个信用合作社。翌年,又在安淮乡试点,办起了第二个信用合作社。由群众集股,并选举了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实行民主管理,开始办理群众存款和小额信贷。1955年,全县各乡均建立了信用合作社,总数已达40多个。1956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要求,县人民银行对全县信用社进行了一次整顿,调整社干,健全组织,提高社干的业务素质,使其在开展农村信贷业务、储蓄业务和帮助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作用。1958年各地把信用社改为人民公社的信用部,削弱了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增加了行政干预,造成了信用社资金和人员混乱,使信用社受到了很大损失。1963年,根据中央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信用社进行了体制改革。普遍地召开了社员大会,改选了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办社,进行股金分红,使信用社得到了巩固和提高。“文化大革命”中,各地又把信用社变成了官办机构,改变了信用社的性质。1979年县农业银行成立后,加强了对信用社的领导。1984年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全县信用社进行了清股,分红和补股。扩股。共清理老股金12.65万元,增加新股金9.31万元。在清股、扩股的基础上成立了五河县信用社联合社。各信用社之间,通过联社实行又独立又联合的方针,更好地发挥了信用社为农村集资、融资的作用。1985年,全县有农村信用社46个、使用分社5个、代办站23个。这些社、站,在经营货币、信贷和储蓄存款业务中,投放各种贷款1516.7万元,吸收农村储蓄1200万元,存款余额12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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