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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管理
市场秩序管理民国初期,本县曾采取措施管理粮食市场。对粮食商行登记发证,根据不同季节限制购粮数目。民国37年(1948年)10月,县政府颁布《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打击黑市交易。
建国初期,市场秩序管理对象是私商小贩。主要任务:一是宣传党和政府对私商小贩的方针政策,教育其守法经营,接章纳税,服从管理,接受改造;二是遵照党的限制利用改造的政策,对私商进行改造;三是对私商提供贷款货源场地,帮助其发展生产,促使在恢复国民经济中发挥作用。
1953年,国家对粮食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9月,国家对生猪实行派购,并由食品公司独家经营,不许私商插手;对多种农副产品、工业品物资实行计划管理计划供应计划分配。本县市场管理,则是维护国家政策的实施,禁止粮油棉猪上市自由经营。
受“大跃进”、“共产风”和反右倾错误思潮影响,1958年农村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被取消。城镇商贩一部分留在合作化店组,一部分并入全民企业。小商小贩小手工业一律取消,禁止单干。农贸市场陷入萧条,濒于关闭。1962年,恢复集市贸易,市场管理名曰恢复,实则有名无实。1964年,进行“四清”运动,恢复两年的农贸市场又受到限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对农贸市场又实行限制管死的政策。1974年推广贫下中农管理市场的经验,致使市场无一商贩。农村社员生产的少量农副产品欲卖不能欲买不得,并把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看作是“资本主义的尾巴”加以割除。同时推广“社会主义大集”,取消方便群众进行商品购销活动的小集。在全县范围内设几个大集,取消10天4个集的集期,改为10天1个集的集期。有的地方学习“哈尔套经验”,实行早集,超过8点钟,市管人员就到街上硬赶群众回家生产。有的还以发“赶集票”来限制群众赶集,致使市场管理人员在群众中留下极坏印象。直到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哈尔套经验”才随之付诸东流。
1978年后,随着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政策,执行全民集体个体企业一起上的方针,本县市场管理,克服“左”的影响,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服务观点”,做到“促进生产,搞活流通”,“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又打开了新局面。全县26个集贸市场得到全面恢复。随着区乡的设置,又发展10个新的集贸市场。其中城关镇浍河路、玄帝巷、城郊区头铺、小圩区乔张、刘集区夏集、双庙等6个集市建设顶棚市场,总面积5650平方米,总投资65.1万元。并有30个集镇恢复了古庙会。这使本县集市贸易成交额不断增长。1978年集市贸易成交额为428.4万元,1980年为816万元,1985年为3198.8万元。1980、1985年与1978年比,分别增长1.9倍、7.5倍。
城乡集市市场建设情况表

市场法规管理建国初期,本县曾出现一些不法私商抢购物资,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破坏金融,造成市场混乱,物价上涨。当时政府一方面积极组建国营企业为主渠道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统购统销,另一方面通过工商税务部门对私商和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经营活动实行限制监督管理,查处他们违法活动。1951—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本县运用行政和法律两种手段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初步刹住这股风。1960—1962年,由于浮夸风“共产风”影响,国家商品和农副产品等物资严重缺乏,市场物价恶性上涨,猪肉卖到1公斤16元,一时投机倒把活动四起,黑市交易骤增。1964年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投机倒把活动和黑市交易才有了收敛。“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会秩序紊乱,生产下降,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边缘。本县所需商品、农副产品紧缺脱销,供不应求。投机倒把、黑市交易活动又甚嚣尘上。
县革命委员会于1969年成立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专门接市场法规从事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74—1977年间,本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先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32起,经司法机关审查判刑的7起7人,上缴地方财政10万元。但在“左”的路线影响下,把一些个体作坊、手工业中的个体铁匠、木匠甚至运销农副产品的运贩户,都被视作地下工厂、地下商店进行查处。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作了复查纠正。
1978年后,在国家开放许多商品物资,允许发展个体经济,允许长途贩运,县划定投机倒把范围和界限大大缩小,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相应减少。但在克服“左”的影响后,社会上又出现一些不法分子钻改革空子,利用开放搞活,利用乡办企业、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合法形式进行投机违法活动。据统计:1979—1985年,共查出投机违法活动案件1795起,其中投机违法案699件,一般违法案1096件。重点查处严重违法案件33起,逮捕1人,罚款13.76万元。近期查处重点对象是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执照、合同、商标管理
营业执照管理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颁布《商人通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和《奖励公司章程》等法令条规,对自由发展实业为合法给予法律上的认可。本县历史上第一个向中央户部履行登记手续的企业为陈万兴粮行。当时开办粮行必先领取“牙帖”(即营业执照),因经营方式数量不同,牙帖的呈批机关和费用也不相同。民国元年(1912年),本县成立商会,主办工商业户登记管理。
建国初期,本县生产落后,经济贫困,全县无工业企业,仅有商业1309户。其中私营商业1016户,饮食业96户,服务业197户。1952年,县工商科开始对工商企业的开、停、并、转实行审核登记。当时登记入户的有手工业390户,商业1339户,工业企业2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户)。
1956—1957年,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部分组成不同形式的合作店组,一部分过渡到国营商业门市部、供销社门市部、公私合营、合作社、代购代销店、交易所,扩大了商业企业队伍,增加新的社会主义成份。这期间,全县共有工商企业777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9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8户,国营商业277户,供销合作社8户,公私合营1户,合作商店(组)78户,饮食业122户,服务业264户。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本县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始被破坏。
1978年后,恢复了工商业的登记管理。本县成立了工商企业登记审查领导小组,并由工办、商业、手管、税务、社队企业局、县供销社各抽1人组成办公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79)102号文件精神,向全县发出《关于进行工商企业登记发证管理的通告》,决定对所有工商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登记发证管理。1978年8月—1980年3月结束,共审批653户企业,发1071个营业执照(含网点)。其中国营商业137户,464个执照;合作商业36户,112个执照;国营工业12户,19个执照;轻工业12户,20个执照;交通运输业18户,饮食业53户,服务业51户,建筑业7户,特种行业48户,计量业6户,乡村的工商、手工业209户,机关学校、街道办工商企业64户。1980年10月,本县对150个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是年,又开始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发证,恢复个体工商925户。1981年6月又进行复查摸底,停并了42个,对108个工商企业重新换发营业执照。
为了认真搞好商业、交通运输的审查整顿,本县成立商业交通运输企业审查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1982年5月29日开始,对全县311户独立核算企业,1040个营业网点(其中商业175户独立核算企业,909个营业网点,饮食业45户,89个网点,服务业56户,42个网点,交通运输业35户)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审查整顿、换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通过对商业、饮食、服务和交通运输四大行业的普查、登记和换照,摸请了底数,建立了工商企业的经济户口档案,并为全县8区1镇工商行政管理所建立了工商企业户口卡片和名录档案。
1985年,本县发出《关于工商企业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的通知》,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公安局等单位密切配合下,年底完成全县1546户企业换发执照。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335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201户。
经济合同管理建国后,本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调整、仲裁合同纠纷,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
1950年,根据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精神,本县工商企业开始签订合同。1958年大刮“共产风”,搞“一平二调”,合同制度名存实亡。
1962年国家进行经济调整,又恢复了经济合同制度及合同管理,并规定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由经济委员会仲裁。“文化大革命”期间,把经济合同制度视为“管、卡、压”,又被废除。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经济合同制度又获恢复。1978年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有计划发展商品生产,强调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并加强经济立法,合同制度又迅速被推广。1980年7月25日始,本县开展合同签订试点,并配合1名干部负责经济合同管理。翌年,国家颁布《经济合同法》。1984年,本县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经济合同管理股,配合4名经济合同专职管理人员。继之又在县经委、计委、农委、财办下属主要工商企业和各区镇工商所又配备经济合同管理人员147名,基本上形成合同管理网络。是年,鉴定合同47份,总值215万元。
1985年,本县在法制宣传月期间,把《经济合同法》编为12个专题,利用各种形式广泛系统地做了宣传。印发宣传材料700余份,受教育达20万人次,并对全县经济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分别召开会议研究落实粮油等农副产品订购合同,全县共签订农副产品合同22万份。至是年8月5日,粮油收购合同完成77.4%,菜籽油料合同完成104%,调处合同纠纷3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26万元。本县自1982年实施《经济合同法》以来,管理经济合同24万份,金额达3亿多元。其中鉴证经济合同474份,金额7146万元;确认无效经济合同5份,金额177万元;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起,争议金额75万元;先行庭外调解经济合同13起,争议金额256万元;协助外地管理经济合同88份,金额2554万元。在合同鉴证中,本县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鉴证;属于买空卖空的不鉴证;明显没有履行能力的不鉴证;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不鉴证。这对合同的履行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亦有中途毁约现象。县食品公司下属站与农民签订肥猪购销合同,由于承诺不兑现,失约较多,影响了生猪收购。
商标管理五河轻工机具厂生产的水表,1979年到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商标为“五河牌”。这是本县办理商标注册的开端。1980年3月10日,本县发出《关于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和印刷商标应办手续的通知》规定: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不论内销外销或内外兼销的商品须用商标时,均需提出申请。这是本县对商标进行管理的开始。
1983年3月15日,五河酒厂生产的白酒登记注册,商标为“玉带河牌”。是年5月30日,县兽药厂生产的兽药登记注册,商标为“金猴牌”。同年10月,本县对城郊公社冰棒厂假冒蚌埠新立乳品厂的商标用纸作了处理。该厂入夏以来,从蚌埠市乳品厂以处理价每万张15元购冰棒纸139.4万张,以此欺骗消费者。事发后处以罚款200元。
翌年,本县核准商标4件。其中当年报送注册商标3件,处理1起商标严重侵权案件。是年6月,本县酒厂与吉林市蔬菜副食品公司签订一份销售五河大曲和杂粮酒的购销合同。购方提出销方的商标不好,要换上河南“杜康”商标和四川郎酒商标,到本县工商管理局洽谈时被指出为违反《商标法》。但酒厂不听劝阻,擅自到无锡印制“杜康”商标5万张,假冒“杜康”酒销往吉林900件。比原批发价每斤提价0.208元,已销售2.16万瓶,扣除包装费1980元,抬价多收2512.8元。酒厂擅自印制并使用他人商标和私自改变国家商标局批准的“玉带河”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查处决定:酒厂立即停止使用“杜康”商标,全部收回“杜康”商标标志;没收已销往吉林900件“杜康”酒抬价所得款2512.8元上缴国库;罚款1500元缴地方财政。
1985年4月23日,本县查处城郊贸易公司假冒永久自行车一案。该公司从凤阳望城岗购进“凤凰”自行车16辆,“永久”自行车200辆。其全部零件是从河北平乡等地市场上购买的杂牌商品,注册的“永久”商标,纯属冒牌商品。查处决定:将冒牌“永久”、“凤凰”自行车全部查扣,在市场作一次性出售;其销售额代为封存,结案后处理。是年,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较前增多。五河啤酒厂生产的啤酒,注册商标为“淮波牌”,五河酱园厂生产的米醋,注册商标为“五道河牌”,五河塑料厂生产的塑料瓦楞箱,注册商标为“鸿雁牌”,五河机械厂生产的面粉机,注册商标为“雪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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