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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由总述、大事记、专志和附录组成。总述综叙县情,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记述建县以来要事;专志横排门类,纵写史实。采取述、记、志、传、图、表、录几种形式,以志为主。
二、专志按章节目三层记述。设建置区划、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牧渔业、水利、工业、交通邮电、商业、粮油、城乡建设、工商管理、财税、金融、政党社团、政府人大政协、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军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宗教民俗方言、人物等26章。
三、大事记采取编年体写法。坚持详今略古,宜粗不宜细原则,以时为经,以事为纬,横联各章,提纲挈领。政治运动列入大事记反映,不另列专章。
四、人物坚持以本籍为主原则,外籍长期居住本县并有重要业绩者亦收录。人物传坚持生不立传、实事求是原则,记事不作评述。有贡献的生人,在专志以事系人,或载入人物表。
五、本志资料来源,取撷于省市县档案馆、图书馆正史旧志报刊及有关人士口碑,各部门提供的专业志及县统计局统计表,均经筛选核实,不再注明出处。
六、本志行文称五河县为“本县”,同年为“是年”,次年为“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为“建国前”,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为“文化大革命”(加引号)。地理名称、政府、官职均依当时历史习惯称呼。
七、本志数字用法,均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1986年12月31日发出《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联合通知规定。
八、本志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长度用米、公里,重量用公斤、吨(原旧制数适当折合),体积用立方米,面积用平方米、平方公里(土地面积依旧),电力功率用千瓦等。除工业产品型号外,均以汉字表示。
九、本志取事一般上断清光绪二十年(1894年)。大事记、建置区划、自然环境、人口、人物等部分资料适当上溯。下限原则上截至1985年。
十、本志内容涉及范围是以现行区划为准。原属他县现划归本县者入本志,原属本县已划归他县者不列入本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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