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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5年(1946年),蚌埠设置团管区,负责征招新兵和国民兵团的组训工作。民国36年,市政府又相继组建军事科和兵役委员会。初尚能按国民政府颁布的《兵役法》,开展公民登记、壮丁身家调查等工作,后随着扩大内战的需要,不再依程序征兵,而是组织人力逐家逐户指派兵丁和强行抓丁。在无法如数完成兵员征集任务时,兵役委员会(协会)曾以每丁6市担小麦为价,公开收买兵丁。
建国初期,兵役工作由市民政部门代理。1952年起,地方军事机构负责役政管理工作。1955年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一般按调查核实、登记报名、体检、政审、批准、集中等程序,进行新兵征集。每年度新兵征集时,市、区分别建立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新兵被批准入伍时,由其所在单位和街道组织欢送会,给入伍者配戴大红花,敲锣打鼓送到集中地点。
1984年,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后,市兵役机关组织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到其所在地人武部(或街道)进行兵役登记,经初审合格者被确定为应征公民。对应服现役者,组织其参加体格检查,符合条件的批准服役。对年龄在二十八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队伍,服第一类预备役;对年龄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和二十九岁至三十五岁退出现役的士兵,编为普通民兵,服第二类预备役。市兵役机关加强审查工作,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予登记;对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审查后发给免服现役和预备役的证明;对在校学生和属家庭唯一劳动力的人,也予以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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