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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委员会
民国38年(1949年)蚌埠解放后,于6月废除旧的保甲制度,实行区、镇、组制度。在城市居民中开始筹建居民行政组,每组有居民80~300人不等。建组工作由区公所民政股指导。1952年下半年,开始试建居民委员会,至1953年,首批建立居委会19个,接管公安派出所担负的行政工作。居委会开始与派出所合署办公,之后分开。1955年下半年,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对居委会进行整顿,到1958年7月,全市共建立居委会75个。每会设主任或副主任1人,委员7~17人,辖居民小组7~17个,每个居民小组一般由15~40户组成。居委会内设民政优抚、文教卫生、治保调解、妇女等工作委员会,任务分别是办理居民的福利事项,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引导居民遵纪守法,开展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调解民事纠纷等。居委会委员由各居民小组推选,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产生,每届任期一年。1958年至1961年,城市实行人民公社体制,居委会受各公社领导。
“文化大革命”期间,居委会工作受到冲击,有的处于瘫痪状态。但也有许多居委会在十分困难的条件下坚持工作,仍为群众办一些有益的事情,如协助粮站收拢分发粮证,代商业部门发放票证,代税务部门收取房地产税,协助银行动员居民储蓄,协助城建部门征地、拆迁、修小街小巷路面等。
1977年后,居委会的工作逐步得到恢复。1978年底,市区有居委会132个。1981年,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整顿改进,主要针对工作庞杂、行政事务过多的问题,缩小工作管辖范围,改为主要承担维护居民区治安、调解民事纠纷、举办公益事业等自治性事宜。是年8月,为更好地发挥居委会干部积极性,对他们的待遇加以改善。市政府规定居委会主任享受大集体所有制职工待遇。居委会主任连续任职10年以下者(含10年),月工资32元,11年以上者月工资37元,另每人有物价补贴5元;居委会主任在改选中因年老体弱、丧失工作能力而落选的,按照大集体所有制职工退休规定,享受退休待遇;落选后尚能工作的,由区政府负责安排适当工作。退休职工、街道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当选为居委会主任的,对其待遇也有照顾。11月,改选各居委会组成人员,普遍降低了居委会主任的平均年龄,并在各居委会建立和完善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优抚、文教卫生、妇女等工作委员会。
1984年开始,市民政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各居委会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并统一制定全市居委会和其工作委员会职责以及先进居民委员会条件等10项制度,使居委会工作更加规范化。1985年,市辖3个区计设居委会162个,居民小组1826个。
二、村民委员会
解放后,市郊农村基层组织为行政村。1949年底,计有行政村51个,辖1226个自然村。之后,行政村数量时有变更。1958年,在实行人民公社体制后,一度按军事化要求,设置团、营、连、排,但时间不长即改变,基层组织形式为生产大队、生产队,一直延续到人民公社体制废除。
1984年初,农村恢复实行乡(镇)、村体制,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为基础,普遍建立村民委员会。年底,全市共建立村委会136个。村委会属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受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管理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当地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推动村民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发展生产、保护资源;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村委会下设村民小组,一般以原生产队为基础建立。村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5~7人组成。村委会主任享受一定的补贴,标准一般年平均为450元左右,近郊乡镇企业办得较好的乡,每年每人补贴可达1500元以上。经费来源多数从群众提留款中支付,乡镇企业发达的由乡镇企业收入中支付。1985年,市郊农村11个乡,共有村民委员会133个,村民小组124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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