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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开埠后,由凤阳县地方行政机构办理民政事宜,限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其救济资金主要靠慈善机构和民间团体资助。民国36年(1947年)1月蚌埠设市,始有单独的民政管理机构,仍主要办理社会福利、救济事项。开埠后到解放前,民政事业少有建树。解放后,人民政府为人民,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民政事业欣欣向荣。1949年至1985年,用于各项民政事业的经费2257万元,其中,优抚、抚恤方面617万元,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方面16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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