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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蚌埠商品价格皆随行就市。沦陷后,伪安徽省物价评议委员会曾对几百种生活用品审定价格,并限令各商号明码标签售货。民国31年(1942年)7月,伪省物价评议委员会调查队曾检查市场价格,先后对29家商号处以100~150元伪中储券的罚金。民国33年7月3日至15日,又先后查出经营米、面、油、绸布、烛、皂及旅馆业的232家商号违反规定,也分别处以罚金。民国35年6月,市警察局曾检查旅馆价格,对7家违法抬价商户给予处罚。为防止变相提价,滥收费用,还曾鼓励民众检举违价行为,检举奖金最高达法币100万元。民国36年1月设市后,仍成立物价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市场物价进行监督和检查。民国37年5月,蚌埠市定为全国议价区之一,市物价评议委员会承担价格议定事宜。不久,国民党当局实行所谓“八·一九”限价,致大量商户蒙受损失。限价失败后,市场物价狂涨,失去控制。
蚌埠解放初期,市场上出现4次大的涨价风潮,人民政府充分发挥新组建的国营皖北贸易总公司的作用,积极组织货源,挂牌标价出售商品。同时,运用行政手段,控制粮、棉、油、盐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以平抑其它商品的价格。1949年11月,皖北贸易总公司仅低价抛售的棉纱达7560包,纱布1320匹,另有火柴、煤油、白糖、食油、淮盐等,对刹住涨价风潮起到了明显作用。1950年、1951年,执行中央贸易部制定的产、运、销三者有利的价格政策,初步确定出市场商品的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以打击扰乱市场的投机倒把活动。
1953年,国家统一制定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等购销价格,取消季节差价,蚌埠市遵照执行。1953年、1954年,市先后调整粮、油、棉、猪、牛、羊、蛋等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比解放初上升20.2%;另对私营工厂采用加工订货办法,控制工业品价格,以求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
1955年,市规定所有商品都要明码标价,并认真开展审价工作。1956年,全市大部分职工工资得到调整,为防止商户抬高物价,8月8日起实行物价冻结,然后于10月份由市商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国营商业、公私合营商业的19家企业进行重点物价审查,共审查417种商品(批发68种,零售349种),对其中200多种偏高的价格作了纠正。
1957年至1960年,随自由市场的开放程度,控制市场商品价格的种类时有变化。1961年11月,市物价委员会对占城市居民生活支出60%的18类200多个品种的商品,制定零售价格和收费标准;对供应不能满足的主要消费品,在核定价格后实行票证定量供应;对计划外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敞开供应。1962年5月起,对工业、手工业商品出厂价、销售价和服务行业的各项收费标准以及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价格,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全面审价。在此基础上,市物价委员会要求各经营单位建立价格帐卡和明码标价制度,并制定了《蚌埠市物价管理暂行实施办法》。1964年8月到1965年6月,市物价委员会组织对商业、供销、物资、粮食、外贸5大系统的经营单位,开展审价工作,共审查677万笔价格,发现并纠正1318笔错价。1965年,市场上高价商品陆续退出,商品零售价逐步趋于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为稳定物价,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分别于1967年和1970年两次宣布冻结物价,对安定社会、稳定市场起很大作用。在物价日常管理中,除1973年10月进行一次审价工作外,其余时间基本上停止了对市场物价的监督和检查。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物价管理工作逐步恢复。1977年10月,印发了《蚌埠市物价管理暂行办法》和《蚌埠市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办法规定,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管理的产品(商品)价格外,其它产品(商品)价格由市革委会计划委员会和各主管局(社)两级管理,并重新实行产品(商品)价格归口管理制度。1979年,对冻结了20多年的农副产品价格作了重大调整。从夏粮上市时起,对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提价幅度与1978年相比,小麦上升24%,籼稻上升21%,红粮上升16%,玉米上升22%,山芋干上升20%,黄豆上升15%,油菜籽上升29%,芝麻上升16%。此外,提高棉花、油料、生猪等价格,提价的农副产品计18种。同时,还提高猪肉、牛肉、羊肉、蛋、禽、水产品、牛奶7种(全国同期为8种)主要生活副食品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其中猪肉上升31%;对油条、包子、肉丝面等加工制成品也相应提高销售价。1980年起,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交售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议购议销;对一些电子产品、机械产品、化工产品试行浮动价格,并把生产资料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两部分,允许计划外部分参与市场调节。
1981年至1984年,市主要调整工业品价格,有升有降。烟酒属提价商品,每盒甲级烟提价0.27元,乙级烟提价0.08元,丙级烟提价0.04元,丁戊级不动。地产20个品种32种规格香烟平均提价37%。酒类按品级分别每公斤提价0.4~4.0元。电视机、手表、涤棉布属降价商品,其中涤棉布按全国统算,每米降价0.66元;各类手表第一次降价14%~20%,第二次降价20%左右;涤类织品分别降价20%~34%。1983年,对一些主要工业产品,还采取“管住零售价、搞活中间价”的办法,适当放开内部的出厂、批发价格,以适应工厂自销、工商联营等多种经营方式的发展。1984年,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扩大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范围。
1985年1月,市全面放开生猪、鱼货市场,实行猪肉、水产品议购议销,随行就市。3月,蔬菜价格也逐步放开。同时,粮食收购实行按“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收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计算。重新计价后,平均小麦提价28%,籼稻提价35%,油菜籽提价30%,花生仁提价30%。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物价监督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1979年对副食品价格调整后,即组织40余人,进行市场物价大检查。检查后,把群众意见大的8种涨价过高的饮食早点价格拉回到原来水平,并对调价偏高的8种面点食品适当调低。之后,市每年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物价检查或抽查。1980年,检查456个门市部、收购站、代销点和7个工业局的3.27万笔价格。是年底,市物价委员会还聘请30名义务物价检查员,加强物价检查工作。1983年,贯彻国务院、中纪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市组成两大组,一组重点检查粮食、食品、饮食、果品、烟酒和一些日用工业消费品的零售价格,一组重点检查生产资料价格。两组共检查747个基层网点和个体户,查后处理违纪单位28家,罚款12家,计没收乱涨价、乱收费的违价收入款48万元。1985年,检查552个单位和个体户,查出各类价格违纪案件178起,其中违纪行为138起,一般违纪案件32起,重大违纪案件8起,计没收违价收入和罚款达70.7万多元(含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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