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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前,工商注册一度由商会负责。沦陷期间,商店开业、闭业、歇业,由在蚌的伪安徽省警察局二科办理登记。民国30年(1941年),登记领有执照的商户2809户。另外,二科还负责娼妓登记、摊贩管理、纠查卫生等事宜。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警察局除对一般工商业者登记外,还曾对特种行业进行登记管理。
民国38年初解放后,6月进行全面的工商企业登记,8月登记完毕,全市共有私营工商企业4852户,分布在46个行业。建国后1954年,企业开、停、歇业由商业局商政科办理。是年至1956年,在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强调限制私营企业的盲目发展,监督其经营活动,以利于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曾专门成立商业登记委员会,负责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1965年2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并对全市工商企业进行普查登记,相应建立企业档案制度。这次登记统计,全市共有工商企业4915户,职工51197人,资金2.69亿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工作被迫停止,至1978年恢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适应经济开放搞活的需要,放宽企业登记管理的政策,允许外地工商业者来蚌开办企业,允许农民进城开店,允许打破地区、行业及所有制界限,允许工商、农商、城乡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营、合营;同时,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允许部分商业企业跨行业经营。1981年、1982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两度进行普查性登记。1982年,全市共有工商企业1610家,从业人员175925人。以经济性质划分:全民所有制290家,从业人员88453人;集体所有制企业1320家,从业人员87472人。按行业划分:工业676家,120001人;交通运输业35家,15286人;建筑业47家,17319人;商业461家,15155人;饮食业154家,3189人;服务业237家,4975人。全市工商企业的资金总额为7.4亿元。1985年,工商企业增加到3214家,仅市区当年办理开业登记的即达945户,是蚌埠解放以来工商业发展最快的一年。
在开放搞活中,1984年出现党政机关办企业的不正之风,1985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进行清理,至8月底共清理这类企业61户,分别责令停办或转为经济实体(与机关脱钩)。另对全市421个公司及贸易中心进行清理整顿,取缔“皮包公司”11家,降格公司36家,撤销公司82家,其余予以保留。
一、私有制企业登记管理
蚌埠解放前夕,因城市临近淮海战场,私营工厂、商店几乎全部停工闭店。民国38年(1949年)初解放,为扶持私营工商业的尽快恢复,于6月对工商户普遍登记审核,分别发给营业执照。年底有885户私营工商业户领取执照开业,翌年底又增加到1497户。
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运动,取缔私营商业中的批发商,注销其营业执照。1953年,办理私营商业开业的189户,歇业的297户。1955年,私营商业有476户纳入国家资本主义,实现公私合营。1956年1月,市工商界掀起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仅几天时间,全市50多个行业的私营企业,全部被批准为合作经营或公私合营,均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到70年代末,未再有私有企业的登记。进入80年代,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复有私营企业登记。
二、公有制企业登记管理
蚌埠解放初期,接收了一部分官僚资本的企业,转为公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为这批公营企业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对新建的皖北铁工厂、皖北贸易总公司等一批公营企业,也为之办理工商登记手续。1956年后,集体所有制企业增多,均办理登记手续。其后,办理公有制企业开业、歇业、变更的数量,除60年代较少外,其余每年均在数百户之多。1984年,全市办理全民所有制企业开业80户,歇业8户,变更18户;办理集体所有制企业开业460户,歇业210户,变更52户。
登记范围1978年以前,公有制企业登记范围涉及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包括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办的国营企业以及街道、农村公社、生产队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82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车、液化石油气、轮渡运输企业,教育、科研单位从事商品生产的实验工厂,勘察设计经营单位,邮电部门的报刊门市部、集邮公司及门市部,旅游业及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也列入登记范围。
登记事项1964年规定,企业登记须填写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负责人姓名、开业日期、主管部门、生产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数额及职工人数等;人民公社、街道办的工商企业,还要将其人员来历、经营项目、资金来源、货源或材料来源、技术设备和盈余处理等情况填写清楚。1982年起,对筹建投资5万元以上的工商企业,核发《筹建许可证》,在筹建登记时须填写筹建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济性质、筹建项目、投资总额、建筑面积、设计生产能力、筹建项目批准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筹建项目主管部门等。
申办审核建国后,对新开办的国营、集体企业,一般审核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有固定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资金;同时,必须是常年生产经营或季节性生产经营在三个月以上的,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并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令。登记审批中,贯彻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原则,引导企业按国家经济规划和市场需要,确定生产、经营的方向,避免盲目性。1982年后,对生产锅炉、药品、食品的企业,须经中央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领有生产许可证,方准登记营业。至1985年,全市共核准登记食品生产厂106家,制药生产厂11家,锅炉生产厂2家。开设烟酒生产企业,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公司和省一级主管部门批准。1985年,核准登记卷烟厂1家,酒类生产厂3家。旅店、旧货、印铸字、修理等特种行业,须经公安部门审查后,方予登记。对地方企业登记所使用的名称,控制不用“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没有若干个分公司的,控制不用“总公司”字样;不具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中心条件的,控制不用“中心”字样。
核定经营范围1978年前,严格按行业分工、经营商品分工、国营和集体企业分工,核定企业登记时的经营范围,规定不得超范围经营。1979年经济开放搞活后,逐步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限制。1985年规定,允许商业企业一业为主,兼营与本业相近的商品,但不准兼营与本业相抵触或反向的业务;企业经营范围要与企业的注册资金、设备条件、技术力量相适应;对注册资金较少的企业,限制其经营范围;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的消费品批发业务,按行业分工,限定由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和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经营;技术力量薄弱的技术服务公司和咨询服务公司,规定其不得从事尖端性技术服务和咨询业务。但为了促进技术进步,允许科研部门、高等院校兴办或联办科研技术型企业及各类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允许新闻广播、电视单位从事新闻通讯的技术开发;允许中小学及中专技校办工厂;鼓励各科技部门以办经济实体方式,开展人才培训和技术咨询业务。
企业登记监督检查1980年起,对登记企业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终组织企业填报《工商企业登记项目检验报告书》,入企业档案,作为企业登记统计资料的来源。1984年起,对企业进行验照和检查工作,当年查出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工商企业56户,其中无照经营45户,弄虚作假1户,违反核定生产经营范围8户,利用营业执照从事非法经营2户。后按政策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29户,罚款的25户,不予处理的2户。1985年,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企业260户,其中批评教育的234户,勒令停业的1户,处罚的25户。
三、外来三队登记
解放后,对外地来蚌的建筑队、搬运队及手工业人员(简称三队),均予以登记注册。60年代起,来蚌三队人员很少,为控制外流人员,登记也较严格。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落实对外开放的政策,凡外地建筑队、搬运队、手工业人员来蚌经商、承包工程或从事修理服务业的,只要持有身份证明或原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核准后均发给临时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时间三个月、半年、一年不等。1985年,核准登记的三队计4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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