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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改革
蚌埠农村解放前,一直实行封建的土地私有制,少数地主占有较多土地,剥削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清代在淮河北岸小蚌埠,曾有地主吴保华号称“良田千顷”,建亭台楼阁十余座,房屋千余间。至蚌埠解放时,占农村人口近一半的贫雇农仅拥有不到20%的耕地。
民国38年(1949年)1月蚌埠解放,不久即在农村中开展减租减息斗争,给贫苦农民以休养生息。是年午秋两季,2878户佃农减租粮15.9万公斤。1951年1月20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城西、市东两个乡先进行为时一个半月的土地改革试点。后因忙于治淮,全面土改工作推迟到10月15日开始,到年底结束。在土改中,对农村土地占有情况进行了调查,发动群众依据党的政策划分了农村人口的阶级成份。当时8乡2镇共有农户9396户,48584人。其中,划为地主(不含其他成份兼地主和半地主)的425户2098人,占有土地41981亩,地主人均占有土地20.01亩。划为贫雇农的4434户19590人,占有土地25852亩,贫雇农人均占有土地1.32亩。人均占有土地,地主是贫雇农的15.16倍。地主中有177户出租土地12841亩,租佃形式多为包租。一般耕地租额,近郊每季每亩交粮三斗五,远郊每季每亩交二斗五;园地每季每亩交一石多。另有分租和雇工等剥削形式。
土改中,贯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的政策,重点对不法地主开展斗争。针对一些地主采取放火烧庄稼、分散粮食、卖牲畜、收买利诱干部等手段对抗土改的情形,党和政府发动群众开展了100多场说理斗争,有930多人控诉了地主的剥削罪行。对109名情节严重的不法地主宣布予以管制。在斗争的基础上,对地主和反动富农的部分土地和财产予以没收和征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全市农村没收、征收地主土地36534亩,其他成份兼地主和反动富农的土地6015亩,合计42549亩;另没收、征收地主和反动富农房屋1911间,耕畜698头,大小农具17934件,粮食84万公斤。然后将没收及征收来的五大财产重新分配,其中贫雇农分得土地34691亩,并领取了土地证;分得房屋1031间,耕畜567头,大小农具10964件,粮食60万公斤。经土改后,地主人均占有土地降为3.15亩,贫雇农人均占有土地上升为3.17亩。
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1951年土改后,农民分得土地,生产积极性很高,但在发展生产上仍有许多困难,部分农户缺少耕畜和农具,也有的缺少劳力。为此,农户之间出现了自愿换工互助的情况,并很快形成互助组。是年底,有临时互助组165个,常年互助组368个。1952年底,农业生产互助组发展到1034个,包括临时互助组643个,常年互助组391个;有5513户24677人入组,组织起来的农户占总农户的67.46%。同年11月,在燕山乡试办第一个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对互助组进行整顿,到年底,全市有临时性互助组626个,常年互助组291个,组织起来的农户4201户,占总农户的52.1%。
在成立互助组中,一般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不抛荒土地为标准,引导无耕畜、无农具的农户与有耕畜、有农具的农户联合建组。其规模大小不一,有的几户一组,有的十几户一组。互助组初期多为临时性的,由群众自发组织。在收种的农忙季节里,一般由较亲近的农户自动组织在一起,集体收种。但各户地里的作物都是单收单打,互不交叉。这种互助组织克服了生产中的许多困难,使农民尝到了甜头,有的就不愿再解散,转为常年互助组。在管理上,临时性互助组规模小,管理方法简单,一般由组长协调各户间的关系,既不需记工分,也不进行利益分配。常年互助组一般将劳动力相对集中起来,统一安排使用,对组员劳动情况记工分,出半天工发一个牌子,年终根据牌子数量计算工分,再根据工分多少计算报酬。这种比以前不记工分的办法,更能调动互助者的积极性,使农作物产量增加。据当时对苏兆乾、纪万乐、刘久凤三个互助组的调查,农户作物比周围单干农户增产20%以上,最高的达30%。苏兆乾组11户,互助前全部缺口粮4~9个月不等,互助后的1953年,不但不缺粮,还有5户卖余粮。
1954年,在互助组稳步发展的基础上,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步伐加快。是年,原燕山乡初级农业合作社得以扩建,并组建17个新的初级农业合作社。1955年,毛泽东主席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后,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全市共组织86个初级农业社,入社农户2774户,占总农户的26.4%;另有互助组594个,互助农户占总农户的69.8%。入社农民将土地入股,耕畜、农具等折价入股。在分配上,除完成国家的农业税及粮食统购任务和留足种子、饲料外,剩余部分按“土四劳六”的比例分配,即在分配总量中有40%按土地分配,另外60%按劳动工分分配。在管理上,合作社成立有社员代表大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承担。
1955年12月到1956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掀起高潮。全市86个初级农业合作社,分别以乡为单位,组建成黎明、曙光、淮滨、联盟、雪华、燕山计6个高级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户9817户,占总农户的99.5%。至此,延续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所代替。1957年3月,开展整社工作,将原6个规模偏大的高级社划为27个规模较小的高级农业社。其中,最大的社1244户,最小的社只有120户,一般的在400户左右。全市社员除留1810亩土地为自留地外,其余土地均为集体经营。
1956年初组建的6个高级农业合作社,各成立有管理委员会。在生产管理上,仍沿袭初级社的办法;在分配上,取消土地分红,即完成国家农业税及统购任务,留足种子、饲料、集体提留后,将钱、物全部集中到社里,按工分的多少由社统一分配。但这时社的规模偏大,劳动组合困难,致使生产效率不高,又加过分强调集体利益,群众意见很大。1957年整社划小规模后,实行“三包一奖”的管理办法,即高级社将各个生产项目的工分和费用承包给生产队,生产队向农业社包产量,超产给予奖励。在产品的分配上,先交够国家并留足集体的,剩余部分采取基本口粮与工分粮相结合的办法分给社员。一般按人头,基本口粮占70%~80%,工分粮占20%~30%;农业生产的费用按农业收入的20%~30%承包。另外,部分农业社根据实际情况,还曾实行包产到户的责任田,约占总耕地面积的35%。
三、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后,蚌埠市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9月,原路东、路西乡合并成立卫星人民公社。10月29日,将市郊全部高级农业社合并成一个公社,称东风人民公社。12月份,又改为两个公社,淮河北称淝淮人民公社,淮河南称燕山人民公社。此时,凤阳县的淮光公社和怀远县的先锋公社划入蚌埠郊区。郊区很快成立了联社,标志人民公社化运动在短短几个月内得以完成。
1959年2月,市郊有秦集、淮光、淝淮、燕山4个人民公社。9月,近郊农村新成立蔬菜人民公社。1961年进行调整,有淮光、淝淮、长青、雪华、长淮、高庵、李楼、秦集、燕山共9个公社。1964年11月,有小蚌埠、吴郢、吴小街、秦集、燕山、淮光、长青、雪华、长淮、李楼10个公社(1980年增设仁和公社)。
人民公社建立后,系政社合一组织。1958年,各公社实行所谓“组织军事化,生产战斗化,生活集体化”。除组织上设营、连、排外,生产上一般通过营、连下达生产计划,由排(生产队)具体组织生产。在生活集体化方面,一个自然村建一两个大食堂,社员吃饭不要钱。市郊共建立公共食堂236个。另外,还建有幼儿园、托儿所、洗衣组等,以便社员不再进行家务劳动。一些公社对原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财产“一平二调”(穷队与富队分配上统统拉平,兴修水利和办集体企业可任意抽调生产队的人力、物资,平调生产队的土地),社员自留地和生产资料也转为公社所有;社员除吃饭不要钱外,个别社队曾一度实行工资制。中央及时发现人民公社化中存在的问题,部署整顿,翌年全市各公社即着手改变“一平二调”的做法,对劳力、牲畜、农具、土地实行“四固定”,恢复社员的自留地,并取消吃饭不要钱的做法,明确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60年处于经济困难时期,为了调动农民积极性,尽快恢复生产力,根据安徽省委统一部署,于1961年在529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50%)实行生产责任制。当时,在生产队生产计划统一、利益分配统一、大农活和技术性农活统一、农田水利和管水用水统一、抗灾统一的基础上,实行“田间管理责任制和奖励”的办法,产量责任到人,简称“责任田”。但翌年,安徽做法受到中央批评,市郊责任田取消。
1962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农业六十条),市郊农村进一步明确规定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生产资料“四固定”(耕地、耕畜、大农具、劳动力)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1963年初,市郊全部实行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此期,在生产上一般由公社将指令性计划通过大队下达到生产队,生产队再根据情况向社员派工。分配上本着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的原则,首先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然后再留足种子、饲料及各种集体提留,剩余部分先按人口分配70%~80%的基本口粮,后再按工分分配。但是在记分上,大多数农活都不能将劳动成果与工分挂钩,仍难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起农民的积极性。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于1968年开始将小块田改为大块田,共改5万余亩;同时,原来的1162个生产队并为890个。少数生产队还曾对社员的工分,按所谓“政治标准”,实行“死分活记”和“政治评分”的办法,不讲按劳分配。王岗、汪圩等生产大队还重新回到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旧路上去,并将一部分农民的自留地收归生产队,从而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致生产发展缓慢。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后,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蚌埠市农村拨乱反正,开始逐步实行生产责任制。是年底,有4万亩耕地实行生产责任制,占总耕地面积的16.6%,其中,有联系产量的责任制,也有不联系产量的责任制。1980年午收前后,一些生产队将一个队划成几个小生产队或作业组,建立承包关系,后逐步演变为以社员户向生产队承包,分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称大包干。1980年底,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达9万余亩,占农村总耕地面积的38%。1981年初,农民承包土地约20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80%以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签订了联产承包合同。1982年秋,农村所有耕地全部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后,指令性生产计划逐步改为指导性生产计划,农户可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经济效益的高低及签订合同的情况,自主支配生产。在收益分配上,承包户交够国家的和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劳动效果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生产关系的变革,使农民积极性得到较充分的调动,农业生产发展很快。1983年,农村总收入由1978年的2333万元上升到8147万元,人均纯收入也由76元上升到408元。
1984年,适应农村改革的新形势,原来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不再实行,普遍改公社为乡,改生产大队为村。在行政管理体制变革后,农民迫切要求清理原来生产队的集体财产。11月份开始,市郊各乡、村先后进行了财务清理和整顿工作。到12月25日统计,共清理出集体资产1292.3万元。对清出的资产、物资全部登记造册,大部分分户保管,并建立健全了财务帐目和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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