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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量负荷
民国8年(1919年),由光华电灯公司对市区供电,最大负荷不足50千瓦,月用电量1万千瓦时左右。以后虽经几次扩充,至民国26年,月用电量仍不到10万千瓦时,最高负荷465千瓦。沦陷后负荷下降,用量减少。抗战胜利后,电业复苏,至民国36年,全市用电量69万千瓦时,最高负荷578千瓦,人均年用电不到3千瓦时。
解放后,随着电业的发展,用电量和负荷增加。1952年,全市用电量已达487.6万千瓦时,最高负荷1325千瓦。1958年至1960年,全市用电量猛增,但1961年至1968年,又出现8年徘徊。1958年,全市用电量2770.9万千瓦时,最高负荷9456千瓦。1960年,用电量上升到8057.8万千瓦时,最高负荷13980千瓦。1962年,用电量下降到4107.7万千瓦时,最高负荷减少到7582千瓦。1969年,市区用电量恢复到7749.7万千瓦时,最高负荷8860千瓦。
1970年后,市区用电量持续增长,至1977年,达到23082.3万千瓦时,8年增长2.2倍,年均增长15.7%。用电量虽增幅较大,仍跟不上工农业生产的需求。进入“六五”时期,国民经济发展更快,用电需求量大增,整个国家电力弹性系数不到0.6,蚌埠地区拉闸限电进入频繁时期。1985年,蚌埠供电地区实际用电6.24亿千瓦时,其中蚌埠市3.9亿千瓦时,分别为1949年的837倍和524倍。但仅蚌埠市各项用电需求量为5亿千瓦时,年缺口约1亿多千瓦时。为此,虽组织用计划外煤、油换电达8000万千瓦时,仍弥补不了缺口。全年,蚌埠供电地区拉闸限电多达3313次。
蚌埠供电地区1947~1985年售电量和用电负荷表

二、用电结构
蚌埠解放前因是商贸重镇,商业用电占大宗。民国30年(1941年)统计,商业照明用电占44%,军事机关用电占15%,工业用电仅占1.5%,其余为生活用电。
1949年底,市政及生活照明用电占89.9%,工业用电占9.8%。经过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业用电迅速增加,并占主导地位。1952年,全市工业用电达351万千瓦时,已占全市用电量的72%,余为交通、市政及生活照明用电。
“一五”时期到“六五”时期,蚌埠供电地区工业用电一直占70%左右,1957年占76%,其它年份较少超过这一比重。自1957年开始,农业用电比重不断上升,至“六五”末,达到17%(主要是周围县区农村用电增加)。市政及生活照明用电,自1965年后,比重一般占13%左右。
1985年,蚌埠供电地区农业用电占17%,工业用电占69.5%,交通用电占1.5%,市政及生活用电占12%。与全省平均水平比,农业用电高1.4%,工业用电低7%,交通用电高3倍,市政生活用电高4.7%。
蚌埠供电地区部分年份用电构成表单位:万千瓦时(电量)、%(比重)

蚌埠供电地区1949~1985年工业用电量构成表单位:万千瓦时

三、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民国35年(1946年),蚌埠电业部门曾开展调荷节电活动,在当时的报纸、电影银幕上宣传。有的宣传词句是:“发电负荷高,机器吃不消,分区停电苦,大家都知道;只有快节约,更换小灯泡,人人有电用,大家哈哈笑”。同年11月,还以分区轮流停电措施,来节约用电。1959年,蚌埠供电所成立用电监察组,指导实行计划用电。1962年,开始对工业用电单位进行单耗考核工作,考核的产品有10多种。考核后年节约用电5万千瓦时。同年,开展推广节电新技术的工作,主要将6台盐浴炉由埋入式改为烧结物快速起动式,使升温时间缩短。
1974年,市成立“三电”办公室,指导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工作,用电单耗考核的产品已达78种,年节约电量851万千瓦时;同时成立有9个“线管会”,分别负责线路范围内的用户负荷和电量分配。1978年,“线管会”曾对用电单位实行凭票供应制度,每月核发一次,但因手续繁琐,翌年停用,改为对每条线路规定出月用电量、负荷、负荷率三项指标,定期进行考核。
1980年,供电局把用电指标分配到主管区、局、公司,然后由区、局、公司再层层分解,实行三级管理,三级包干。另制定计划用电奖惩办法,共8条,先在工业部门27个单位试行。经一年试行,这些单位平均日负荷率由原来的88%提高到104%,高峰平均负荷9770千瓦,比计划降低34%。27个单位中,有23种产品用电单耗下降,一年节约用电627万千瓦时。同年,对用户还开始安装电力定量器,种类有浦江型等4种。
1981年起加快节电新技术的推广工作。全年推广和运用硅酸盐纤维改造电加热炉25台,容量450千瓦。另外,还逐步改造风机,推广红外线烘烤、电阻炉改造等,采用的主要节电新技术有11项。至1985年底,仅风机改造一项,即完成138台,总容量2807千瓦。
1984年,全市已有48个区、局、公司的342个单位,层层实行了用电指标包干的办法。实行用电单耗考核的单位有72个,考核品种128种,全年节约用电3394万千瓦时,为市区工业用电量的11.60%。
四、电价电费
民国8年(1919年),光华电灯公司按用户所装灯泡功率大小收取电费,称电灯电价,每只16~25瓦灯头,月收银元1~1.2元。民国23年后,按电度表计费。民国34年至38年初,电力厂将电价分为基本电价和燃料电价,后者随市场煤炭、柴油价格变动。对工业用电和照明用电,又各分普通用户和优待用户两类,优待用户一般折半收费。此期电价极不稳定,民国36年6月平均电价每千瓦时为法币4200元,到民国37年1月即涨到2万元。
民国38年初蚌埠解放,2月市制定动力用电电价标准。1954年起,开始执行国家统一的电价标准,至1976年修订过一次,一直未变。建国后收取的电价中分多种。1953年起,对用户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以上者,实行大宗工业电价。1963年以及“文化大革命”中和1976年,分别对广播设备用电和化肥用电,实行优惠电价。1980年起,对一部分有发电能力的工厂,在进网后实行互供电价;另外对以煤换电、以油换电的,还实行议价电价。
平均电价平均电价随用电结构的改变而变化。1962年,每千千瓦时为112.89元人民币,至1965年,降到87.53元。之后,平均电价波动不大,至1985年,一直在80元左右浮动。
电费收入1962年,蚌埠供电地区电费收入461万元,1970年突破1000万元,1975年突破2000万元,1979年突破3000万元,1983年突破4000万元,1985年为51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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