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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蚌埠市志》以马列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实事求是地记述蚌埠市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二、本志采用序、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全志由卷首、专志、附录组成。其中,卷首置《概述》和《大事记》;专志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原则,以卷、章、节体连贯。章下内容少的不设节,节下内容多的按顺序号分层次,最小单元为目。全志除卷首、附录外,计27卷,107章,345节。
三、本志断限一般为清宣统三年(1911年)至公元1985年。但对有些事物,为了追溯起源,上限时间适当延长。鉴于1986年后城市变化显著,在本志《附录》中专列《蚌埠市1986年至1993年大事纪要》。
四、记述范围,以现行行政区划的蚌埠市为准,原则上不包括所辖怀远、五河、固镇县。少量地方必须涉及辖县的,均予注明。文中所记“蚌埠市”、“全市”、“市”,指现城区和郊区。
五、本志用记述体、语体文,第三人称。《概述》总摄全书,以叙为主,以议为辅;《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适当结合纪事本末体。
六、按“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原则,各专志不受现行管理系统的限制,相同事物不论其隶属何部门,均编入同一卷章。记事详近略远,但因蚌埠市历史上尚无志书,对城市解放前有价值史料,尽量予以保留。
七、专卷正文前,根据需要冠无标题的简述,以提示梗概、纵括大要为目的。是否冠简述,不强求一律。
八、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不立专卷,散见于卷首《大事记》和有关专志。
九、本志因事系人。各专志中收录机构领导人的姓名,原则上只限于市党、政、军机关和部分群众团体的正副职。卷二十七《人物》中《人物传略》部分,遵循“生不立传”的惯例。
十、行政区划、党政机构、职官名称、地名、计量单位、货币等,一般依当时称呼。1949年至1955年发行使用的旧版人民币一律换算成新人民币。旧时地名,视需要注今地名,当时尚无名称的,一般标明方位或今地名。因蚌埠街道名称多有变更,特在卷三《城建》第三章第一节中附《蚌埠市部分街道名称演变录》,以备查考。各种机构、团体及会议名称等,在行文第一次出现时用全称,多次出现时酌情用简称,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简称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简称为“文化大革命”,蚌埠市简称为市,中国共产党蚌埠市委员会简称为市委,其他依此类推。
十一、历史纪年,清代以前使用朝代年号,括注公元纪年。民国时期使用民国纪年,并根据文字间隔情况括注公元纪年(即不全部括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纪年,一律用公元纪年。志中所提“蚌埠开埠后”,系指民国元年(1912年)后;所提“解放前、解放后”,系以民国38年(1949年)1月20日人民解放军解放蚌埠为界;所提“建国前、建国后”,系以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界;所提“沦陷时期”,系指蚌埠沦陷的民国27年2月至民国34年8月;所提“××年代”,如前面无世纪确指的,均指20世纪。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和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一般省略时间。
十二、民国时期,北洋军阀政府称北京政府;国民党在南京设立的国民政府,称国民政府;日伪政权时期涉及的政权机构,均冠“伪”字。
十三、建国后,市委、市人民政府所辖各工作机构的地址,因大部分与市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一致,本志一般不再记述。
十四、各种数字书写,以1986年12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七单位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为准。建国后所用数据,一般以市统计部门数字为准,如市统计部门缺,则使用有关部门数字。统计部门有数字未用,而使用有关部门数字的,在适当处注明。
十五、卷二十一《文化》中提及创作和表演的文艺工作者姓名,原则上以在省和省以上获奖者或在国内有影响者为准;卷二十五《体育》中提及各项运动竞赛获名次姓名,以省前三名和跨省区前六名为准。
十六、本志资料来源于省内外有关档案,历史正史、周围县旧志,有关报刊、专著,市各单位专业史志,口碑资料等,为节省篇幅,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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