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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
1973年卫生防疫站确定2人分管食品卫生工作。次年开始对饮食行业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当年体检200人。1978年体检667人,1982年体检747人,1985年体检700余人。发现身体不合格、不宜从事饮食行业工作的63人,全部通知单位和本人调离或停职治疗。
1978年8月,防疫站会同商业、供销、工商部门联合组织检查组,对全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检查。同时检测了13家酱品厂的产品,除县酱品厂外,其它厂的产品均不合格。1979年贯彻食品卫生“五四”制:一是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营业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二是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三是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四是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五是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当年以“五四制”为中心,对夏季冷饮品进行抽样检测,10月又进行全县食品卫生大检查。还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1980年对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摊贩,发放了“食品卫生许可证”685个,其中国营、集体单位285个,个体400个。
1983年对全县11家冷饮厂产品抽样检测22份、合格率54.5%。抽样检测市场直接入口食品57份,合格率49.1%。在县城组织3次食品卫生大检查,凡查出的霉变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均根据不同情况作了销毁或罚款处理。1984年检测冷饮品70份,合格率42.5%;检测直接入口食品26份,合格率23.1%。1985年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没收销毁变质饮料、低度酒69518瓶、罐头276斤、肉类294斤,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理。其中限期改进的27家次,警告处分的41家次,罚款4170元。食品监测采样84份,合格率56%。全县批准经营冷饮制品的16家,每家监测次数1年不少于6次,冰棒合格率34%,果味饮料合格率66.7%。
三、防治食物中毒
1961年秋季,濉溪城关350余人,因食用县糕点厂生产的不卫生的枣泥月饼,引起食物中毒,主要症状是呕吐、腹痛、腹泻。对此,县委十分重视,当即组织县城各医疗单位收治中毒病人,经抢救治疗,患者全部治愈。1962年至1985年,全县共发生食物中毒51起,其中细菌性中毒39起,化学性中毒8起,其他原因中毒4起;共发病2159人,死亡8人。有3起食物中毒事件较为严重。1973年5月6日,韩村公社树沟西队36人因食用病死马驹肉引起食物中毒,当晚10时至次日上午10时发病。经抢救,除4人死亡外,余者均恢复健康。另一起是1979年6月17日上午,百善公社房桥大队小叶家西队一头生下28天的驴驹,患肠炎病死,有64人吃了驴驹肉。食后24小时,先后发生高烧、呕吐、腹泻等中毒症状。经抢救,64名中毒者全部治愈。1978年6月26日,孙疃区陈楼乡王楼坊村王传武弟兄3人为其母出殡,买伤马1匹,剥肉煮食。因气温高,放置时间长,加工环节污染,引起食物中毒。发病很急,在餐后数小时内,242人发病,一些参加送葬的人病倒在返家的路上。事件发生后,患者就近求医,经附近5个区、乡医疗单位大力抢救,患者全部治愈。以上3起事故发生后,县革委会分别给肇事者罚款、印悔过书等处分,并发出布告、通报,教育广大干群,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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