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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灾害救济
1951年,我县发生水、虫灾害,灾情十分严重。为了渡过灾荒,县委、县政府组织4万青壮年参加治理淮河工程的劳动,组织6.16万民工治理沱河,以工代赈。同时,政府拨给灾区粗粮344.05万斤、救济款1亿多元(老版人民币),使群众顺利地渡过了灾荒。1956年6月,大雨成灾,农作物严重减产,有些地区颗粒无收。县当即成立生产救灾办公室,并发给断炊户和鳏、寡、孤、独、残者救灾款7000元,八、九两个月,又拨款1.97万元,发放生活贷款5.25万元,救济了35.67万人的生活。同时拨医药费1420元、牲畜饲料款1.67万元。1963年,我县遭受了近百年罕见的洪涝灾害,受灾农田达198.5万亩,粮食减产2.14亿斤。灾情发生后,政府拨出332.9万元救济款,相当于我县36年救灾款总数的39.1%。同时还发放单衣2300件、棉花2.6万斤、白布8万尺、木材1270立方米、竹杆5000根。多数灾民顺利地渡过了饥荒。1983年,我县部分地区又发生冰雹灾害,农田受害面积7.6万亩,粮食减产3500万斤。县政府在发动群众抗灾的同时,又拨救灾款56.8万元、粮食384万斤、化肥160吨、柴油310吨、煤700吨、木材290立方米、布票1万尺、毛竹4000根、帮助群众再次渡过灾荒。自1950年至1985年,我县共拨救济款849.54万元、救济粮7249.97万斤,以及大量的寒衣、棉花、木材、毛竹、布等实物,解决了群众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活困难。
自然灾害救济情况表

二、精减职工救济
60年代初期,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国家在国民经济调整工作中,采取了压缩城市人口数量、精减职工队伍的措施。我县精减了1320名职工,把他们安置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1966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凡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享受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在1961年至1965年1月期间精减退职,1957年底以前参加全民单位工作,办过精减退职手续,领过一次性退职金的;本人在精减退职时,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生活困难而又无依无靠的。当年被批准享受救济的退职职工10人。他们的医疗费用,凭单据报销2/3,有困难的,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济。“文化大革命”期间,这项工作一度中断,1974年开始恢复,又有86人被批准享受救济。对虽不符合救济条件,但生活存在困难的退职人员,也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救济款每人每月8元、10元不等。1985年,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96人,发放救济款2.18万元,药费2346元;享受定期定量救济费的167人,共发救济费1.46万元。
三、临时救济
临时救济的对象是无劳力和缺少劳力的鳏、寡、孤、独老人以及人口多收入少的家庭。他们因疾病、生育、死亡等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影响了基本生活,需要国家给予适当的救济。1950年至1985年,我县共拨临时救济款274.33万元。
历年发放临时救济款统计表单位:元

四、宽释国民党人员救济
1979年至1983年,我县接收被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人员29名,其中县团级以上的人员17人。根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及家庭赡养有困难的,予以救济。家住农村的宽释人员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6至8元;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0至12元。因丧失劳动能力无家可归、无亲可投需要养起来的,安置在城镇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18至20元;安置在农村每人每月补助12至15元。1982年,根据省民政厅指示,对宽释的原国民党人员生活救济标准进行了调整。县团级以上人员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5至18元,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8至25元;县团级以下宽释人员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2元,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1985年,生活救济标准再次提高,宽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补助费17元。对其中个别有特殊困难的人员,还从社会救济款中给予临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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