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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1年到1981年,我县接收军队退休人员6人,其中干部4人,志愿兵1人,无军籍职工1人,另有遗属2人。这些人员均已做了妥善安置。到1985年底,又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5人,其中离休5人,退休10人;家住农村的4人,住城镇的11人。接收无军籍职工5人,其中住农村的4人,住城镇的1人。1982年,省民政厅拨款5.4万元,为6名离、退休干部在县城建造了使用面积为255平方米的住房。另居住县城的7名离、退休人员,一般也拥有50至70平方米的住房。这些房屋全是砖瓦结构的平房,居住舒适、方便。居住农村的离、退休军人,由县拨给建房费及住房维修费。从1982年至1985年,此项开支2.05万元,另有木材7.5立方米,共建房屋20间,给8户离、退休人员解决了住房问题。对临时发生困难的离、退休军人,民政部门发给临时救济金。退休人员段得亮家中失火,房屋被烧,民政局领导人带着慰问品,两次登门看望,并补助他建房费300元,木材0.5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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