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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牺牲、病故抚恤
对因战争、公务而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等,我县均给予一次性抚恤。
1950年至1952年,抚恤的方法是发抚恤粮,其标准以级别而定。牺牲人员最低标准为1200斤,最高标准为4800斤,病故人员最低标准为900斤,最高标准为3600斤。1953年后改发现金。牺牲人员标准:战士、民工、民兵级140元,班、排、连、科级210元,营、团、县级350元,旅、师、专员级550元;病故人员标准为战士、民兵、民工级110元,班、排、连、科级160元,营、团、县级260元,旅、师、专员级410元。1955年、1979年、1980年、1984年又对抚恤标准作过4次调整,款额大大增加。从1984年开始,牺牲人员的抚恤标准,最低为2000元,最高为2400元;病故人员的抚恤标准,最低为400元,最高的为600元。牺牲、病故军人在部队凡立二等功以上者,抚恤金按一般标准增发1/4。我县建国前为革命牺牲的烈士1238人,建国初期发放抚恤金29万多元、抚恤粮54万多斤。从1951年至1985年,国家工作人员牺牲、病故54人,发抚恤金1.82万元。
二、追恤
建县后,为表彰先烈,抚慰亲属,民政部门进行了内查外调工作。凡在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病故、失踪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乡村干部及民兵、民工,没有变节行为的,均追认为革命烈士。自1953年至1985年,共追认716人为革命烈士。发给烈士遗属抚恤金14.4万多元。仅1959年,就追认烈士281人,发抚恤金6.05万元。
追恤情况统计表单位:元

三、残废人员抚恤
1951年6月,我县首次进行评残工作,至年底共评出残废军人186人。其中营级2人,连级7人,排级45人,班级58人,战士74人;特等1人,一等4人,二等甲级41人,二等乙级102人,三等甲级39人,三等乙级7人。1951年、1952年,抚恤方法是发放粮食,以后改发现金。特等为最高标准,三等乙级为最低标准。1953年,特等残废军人每人年抚恤金,在职的66元,不在职的390元;因公致残特等残废人员每人年抚恤金,在职的53元,不在职的360元;三等乙级残废军人每人年抚恤金,在职的20元,不在职的150元;因公致残的三等乙级残废人员,每人年抚恤金,在职的16元,不在职的130元。1963年元月,对伤残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换证工作,部分调整了等级。当年有残废人员366人,其中在职98人,不在职268人。1979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等、一等残废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护理费32元和28元,1981年提高为37元和36元。1981年享受护理费待遇的特等残废人员2人,一等16人。同年6月,再次进行换证工作,566人换发了抚恤证件。至1985年,抚恤金发放标准作了4次调整,逐渐提高。特等残废军人每人年抚恤金,在职的132元,不在职的570元;因公致残的特等残废人员每人年抚恤金,在职的120元,不在职的520元。三等乙级残废军人每人年抚恤金,在职的60元,不在职的140元;因公致残的三等乙级残废人员每人年抚恤金,在职的56元,不在职的140元。1981年至1985年,共发放抚恤金56.4万元,其中1985年达1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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