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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监所检察始于1952年6月,当时监所共有21间民房,检察的目的在于正确执行监管政策,纠正工作偏差。检察内容主要包括在押人犯守法情况,监管人员有无违法现象。1957年,检察部门对省公安厅驻烈山煤矿筹备处劳改大队进行检察。1959年8月,对劳改单位闸河轮窑厂进行全面检察,肯定了该厂严格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实行奖惩管理与思想改造相结合的做法。1963年监所检察以整顿内部为中心,全面检察在执行政策中的经验教训。此后乱捕乱押、刑讯逼供、久押不决和克扣甚至贪污囚粮囚款等现象基本杜绝,对入监人犯一般做到事实清楚,法律手续齐全。
“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所检察处于废弃状态。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监所检察工作逐步开展起来。1979年监所检察工作有专人兼管,检察长亲自过问。每值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重大节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察。检察工作始终把安全防范列为重点。1981年改善监所管理措施,入监人犯实行分管分押制度。同时加强狱侦工作,建立耳目,突破疑难案件。如孙秀英、张友录奸情杀人案,即是通过耳目获其内幕,掌握证据,从而迅速定案的。1983年,检察院成立监所检察组,并有1名检察员长驻监所,日常工作坚持做到“三勤”,即勤查看、勤了解、勤研究,监所工作井然有序。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开始时,看守所刚迁至新城,基建工程尚未结束,院内人员混杂,关押的人犯超容量1倍,每天提押人犯达100人次之多,即使在此种情况下,监所也无暴狱、脱逃、行凶、自杀等现象发生。1984年,县看守所被省公安厅评为教育改造先进单位。是年,检察院正式成立监所检察科,监所检察工作更趋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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