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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至1955年,刑事检察以专案检察为主。1953年,公安机关、法院出现4起错捕错判案件,检察部门发现后,进行查证,作了纠正。1955年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县检察院开始承担批捕人犯任务。开始,仅有审批任务而无制度,办案人员可用电话呈请批捕或由检察长在卷上签字批捕。1957年2月,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制定关于审查批捕、起诉制度和侦察监督,审判监督制度。同年下半年,因受“左”的思想干扰,检察机关的性质、职权受到批判,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的职能。1958年,审判、批捕办法是由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次听取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汇报,作出批捕、起诉、量刑决定。审查起诉方法是把公安机关预审工作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合并为一。审判时,往往一次开庭审判多起案件,一次出庭支持公诉多起案件。这种办案方法延至1961年3月,致使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1962年,根据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精神与省委“清理劳教、劳改与刑满就业人员”的指示精神,进行了清案复查工作。复查范围是1957年至1962年3月被判刑劳改的案件。共复查2700件,2703人,其中认定原判正确的1877人,占被判刑人数69.4%,其余认定原判有错重新做了处理。此后逐步健全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制度。1965年批捕准确率提高到94.6%。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被“砸烂”,1968年实行军管,1969年设县革委会人保组,取代公检法机关。这种极不正常的状况,导致出现大量冤假错案。特别是反革命案件,多数事实不清,证据不确,有的甚至是假案。“文化大革命”中所判55起69人反革命案,后经复查,仅1人因历史罪维持原判,其余68人全部改判,属无罪54人,免刑9人,减刑2人,改变性质3人。
1978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1979年1月开展刑事检察工作。80年代以来,检察院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开展刑事检察工作。1983年以后,检察院密切配合公安局、法院等部门,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坚持个人阅卷、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对法院审判的案件,全部做到出庭支持公诉,发现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的,提出抗诉,予以纠正。
1983年、1984年两年审结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中,批准逮捕的占95.6%。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提起公诉的占93.5%,免于起诉的占5.2%,不起诉的占1.3%。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133件,173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的114件,148人;不批捕5件,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件,14人;正在审理3件,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160件,177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160人,免予起诉的15人,不起诉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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