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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
1951年,我县无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由县人民银行代理。由于当时群众不理解参加保险的好处,加之业务人员少,所以当时只开展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952年,濉溪县保险公司成立,业务范围扩大,增办了农村牲畜保险。1953年收缩保险业务,停办农村牲畜保险,已经开办的城市业务维持现状,不再继续发展。1954年,我县保险业务处于半停顿状态,只有1人维持业务。1957年保险业务全部移交给县人民银行办理。1959年,各种保险业务全部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为了积聚保险基金,增进社会福利,我县恢复办理保险业务。198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濉溪县代理处成立,次年对外办理业务。当时只办理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位较少。全年企业财产投保19户,占可投保户数的21%;机动车辆投保61辆,占可投保车辆的9%。为了扩大保险业务,代理处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参加保险的意义和好处,县政府下发了加强保险工作的文件,使保险工作顺利开展。1984年增办了家庭财产保险和船舶保险,代理处人员经常深入投保单位,检查并宣传防灾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985年,保险代理处改建成濉溪县保险公司,人员增多,业务量加大,增办了货物运输保险和麦场火灾保险。年底,企业财产投保增至96户,占可投保单位总数的88%,投保机动车607辆,占可投保车辆的68%。投保财产一旦发生灾害,保险公司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再根据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按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核实后给予经济补偿。1985年夏,县烟酒、蔬菜、五金3公司商品,因暴雨受损,保险公司核实后给予补偿1000多元。同年6月,四铺区三铺乡3户社员麦场失火,保险公司人员立即奔赴现场,核实情况后召开邻近乡万人大会,给予受灾户补偿700多元,不仅解决了受灾户的困难,而且宣传了参加保险的益处,推动了保险事业的发展。1982年至1985年,共收取各种财产保险费92.7万元,发生各种财产保险理赔案350起,理赔金额39万元。
二、人身保险
1984年,我县保险代理处始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如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或死亡,保险公司给予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当年投保17人。纳费标准因从事的工种而异,年费率2~7‰,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年费率1~3‰。工作人员深入单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深受投保户的欢迎。1985年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数达732人。同年增办了养老金保险,投保249人。养老金保险的纳费标准,按投保人年龄的大小及退休后领取保险金的多少而定,年龄越大保险费率越高。参加养老金保险的人,退休后按月从保险公司领取原议定的保险金,本人身故后给予一次性的丧葬费。1985年,人身保险的投保金额为360万元,收取保费3.1万元。
1982~1985年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表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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