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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国家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均由中央统一规定,纳入国家预算。我县具体管理办法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实报实销,年终结余缴回。对行政事业费采取定员定额管理办法,执行政务院统一规定的供给标准,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决算,按月向宿县专员行政公署财政科办理收支结报。文教、民政经费直接向省主管业务部门给报。
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我县开始预算管理,采取“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正式把地方税及公产、规费和罚没款等杂项收入划归县财政。当年入不敷出,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厅弥补。行政事业单位建立预算,制定统一开支标准,经费实行实报实销。1954年至1957年,财政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管理体制。县级财政收入分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3种,这种体制扩大了地方机动权。1958年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执行“固定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的管理体制。按核定的年度预算,以固定收入、固定分成抵支后,不足者,由调剂收入补充。企业收入固定分成40%,其它各税调剂分成20.5%。以收定支后,重大自然灾害救济和大规模的建设等特种经济支出,均由上级专项拨款。其它支出由县统筹安排,自求平衡,结余留用。
1959年至1970年,财政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定一年”的管理体制。凡县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均作为县级财政收入。地方支出不分正常支出和中央专案拨款支出,凡属县级基本建设、企业流动资金和行政事业经费,均作为县级财政支出。收支挂钩,实行总额分成。总额分成的比例按每年核定的预算一年一定。这种管理体制既简化了手续,又能通过预算把收入与支出有机地联系起来,有利于开辟财源,增加收入。
1971年至1975年,我县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管理办法。年终超收和支出的结余,全部留给地方;短收或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1976年至1980年,县财政预算实行“固定比例分成,超收、增收分成”管理体制。按省、市核定的地方财政收入总额和国家规定的留成比例,给地方留一部分收入,作为地方一项比较稳定的机动财力。上级财政核定我县固定分成比例为4.5%,超收分成比例为30%,增收分成比例为15%。从1982年起,又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收入分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两大类,调剂收入全部归县。这种办法起到了增收节支作用。
1984年下半年,全县建立乡级财政,财政预算实行“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充分调动了乡级财政的积极性,扩大了财政收入。是年,我县甩掉了历年吃国家补贴的帽子,并上交省财政45万元。1985年财政状况继续好转,上交省财政84万元,上交中央财政4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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