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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
清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买卖田房须按价银纳税,价银每两(制钱1千文作1两)纳正税银3分,耗银3厘;如系典当田房,则纳正税银6分,耗银6厘,另加收契纸银1钱。宣统年间,调整契税税率,按“买九典六”征收,凡置卖田房,价银每两纳税9分,税率提高;典当田房,价银每两纳税6分。此间只征正税银,不征耗银。
民国3年(1914年),契税改为不动产转移税,分买契与典契两种。买契税率为2%,典契税率为1%,契纸费银元5角。从4年开始按“买六典三”的税率征收。10年,契纸费每张提高到1元。23年,安徽省财政厅将契税划出作为教育专款,并重新修正《契税章程》。税率为每卖契价1元,收银币6分;典契价1元,收银市3分。在契税项下尚有验契税、注册费、置产捐等附加税。官契纸也分卖、典两种,均由财政厅刊制盖印而成,每张定价1.45元,印花票2分。
二、牙帖税
乾隆年间,清政府为扩大财政收入,规定凡开设牙行必须领用牙帖,缴纳税银,称牙帖税。光绪年间,境内牙帖分上、中、下3等,上等帖每户年纳银0.6两,中等帖每户年纳银0.4两,下等帖年纳银0.2两。
民国初年,牙税照征。牙帖分长期、短期两种,长期帖以10年为限,短期帖1年一换。长期帖又分为4等:一等帖年纳帖捐600元,年征税60元;二等帖年捐400元,年征税40元;三等帖年捐200元,年征税20元;四等帖年捐100元,年税10元。短期帖分3等:一等帖年捐40元,年税4元;二等帖年捐30元,年税3元;三等帖年捐20元,年税2元。牙税每年分两期缴纳,牙行抽收行佣最多不超过5%。民国30年(1941年),牙帖长期改以5年为限,短期仍1年为限。两类各分4等:长期一等帖年捐400元,年税40元;二等帖年捐200元,年税20元;三等帖年捐100元,年税10元;四等帖年捐60元,年税8元。短期帖只征帖捐,不收年税。一等帖年捐120元,二等帖年捐60元,三等帖年捐30元,四等帖年捐20元。1950年,牙税分别纳入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牙帖税至此废除。
三、厘金
厘金自清咸丰年间始征至清朝末年,税率仅为1%。民国初年,安徽省财政厅颁布《新订安徽省厘金税则》,将货品划分为18类,对每种货物同时征收“行厘”和“落地厘”。如:每石小麦征行厘和落地厘银元各4.3分;大米每石征行厘和落地厘各5.3分;豆油每百斤征行厘2角,落地厘2.2角;白细布每匹(100尺)征行厘1角,落地厘1.2角;猪肉每百斤征行厘和落地厘各1.6角。民国20年(1931年)废厘金。
四、营业税
民国20年(1931年)裁厘后,境内始征营业税。营业税征收有以收入额计征和以资本额计征两种办法:以收入额计征,不分整卖零卖,以年营业额满1000元为起征点,税率分别为5‰、8‰、10‰;以资本额为标准,不论正本副本(亦称坐本行本),以总额满500元计征,税率分别为6‰、10‰、15‰。营业税每年分4月、10月两期征收。如逾期滞纳者按本期税额加征20%的滞纳金。抗日战争时期本地营业税率:杂货、运输业为8‰,进口货物、菜馆业为10‰,绸布、棉织品为4‰。35年,营业税率再次变动:以营业资本额计征者征收2~4%;以营业额计征者征收1~3%。
1950年,营业税的征收对象是纳税者的流转额及非商品流转额。其税率有3种:以营业总收入额计算,税率为1~3%;以营业总收益额计算,税率为1.5~6%;以佣金收益额计算,税率为7~15%。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恢复营业税,税率调为3~15%。
五、所得税
民国25年(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征收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制定薪给报酬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公债和股票及存款利息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的税率及征收方法。个人每月所得满100元至1500元(法币,下同)者征税0.1元,1500元以上者提高税率;公债、股票及存款利息之所得按5%征税。35年,个人所得税按征收范围分业务技艺报酬所得和薪给报酬所得两种。业务技艺报酬所得按每年所得额多少确定税率,每年所得额低于15万元者免征,15万元至320万元以上者分10个不同税率征税,最低税率为3%,最高20%;薪给报酬所得按每月所得额多少确定税率,起征点为5万元,超过5万元至24万元以上者,也分为10个不同税率征税,最低税率为0.7%,最高10%。利息所得税税率提高到10%。财产租赁所得税分甲项(土地、房屋、堆栈、森林、矿场、渔场租赁所得的所得税)和乙项(码头、舟车、机械租赁所得的所得税)两种。甲项税率按所得额多少分12级,起征点为5万元,最低为3%,最高为25%;乙项税率依照甲项税率加征10%。37年,财产租赁所得税起征额为年满80元(金元券),税率4%。
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县内征收两种所得税:工商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利息所得税采用5%的比例税率征收,1969年停征。工商所得税征收对象是私营、公私合营、工商企业和供销合作社,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5%,最高30%。1961年工商所得税征收执行比例税率:对手工业合作社按30%的税率征收;对供销合作社按39%的税率征收;对私营工商业的税率,最低为7%,最高为62%;对农村社队企业实行20%税率;唯对合作商店采取21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1963年对手工业合作社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为7%,最高为55%;对个体经济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对合作商店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为7%,最高为60%。1980年对合作商后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为5%,最高为50%;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业按20%税率征收。
1983年,我县对第一步试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固定资产原值超过150万元、年利润额超过20万元的大中型企业,如口子酒厂、五金商店、供电局等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5%;对一机厂、酱品厂、印刷厂等小型企业所得税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高税率55%,最低税率10%;营业性的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税率均为15%。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继续按此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六、屠宰税
清光绪年间,境内征收的牛、驴、猪税,税率为价值的3%,只征贸易牲畜,不征屠宰牲畜。年征银无定数,尽收尽解。民国3年(1914年),境内开征屠宰税,税率为:每宰猪1头收银元4角,宰羊1头收3角。4年,安徽省颁布《屠宰税施行附则》,规定屠宰税以猪、牛、羊3种为限,应征税额:猪每头银元3角,牛每头1元,羊每头2角。21年,变更了税率:牛每头收银币6角,猪每头4角,羊每头3角。不论城乡,均随时按头征收。27年,屠宰税税率再次变动:牛每头收法币3元,猪每头4角,羊每头1.5角。32年,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安徽省各县市屠宰税征收章程》规定,境内执行屠宰税税率:牛每头按时价征税6%,猪每头按时价征税5%,羊每头按时价征税4%。继之税率统一改为5%,一律从价征收。
1951年,我县屠宰税按屠宰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或按标准重量核定税额征收。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57年改为8%,1965年降为5%。1973年国营和集体企业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屠宰税种仍保留。从1983年起,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农民宰杀生猪,每头征税3元。
七、筵席娱乐税
民国时期对筵席、电影、戏曲、曲艺、杂技等项目征收一定数额的捐税,称筵席娱乐捐。35年(1946年),筵席娱乐捐划为地方自治税,由地方政府定章征收,税率分别按城镇的大小分成甲、乙、丙、丁、戊5级,最高税率为25%,最低为2%。当时濉溪镇人口不足2万人,为戊级城镇,税率为2%。
1950年,筵席娱乐税易名为特种消费行为费。次年,政务院颁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采用有差别的比例税率,税率分别为5%、10%、20%、30%、50%5级,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1953年修正税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费。对电影、戏剧、娱乐改征文化娱乐税,按城镇人口的多少分级执行差额比例税率。我县对经营电影的单位,执行的税率分别为10%、5%;对经营戏曲、曲艺、杂技的单位或个人,执行的税率分别为4%、2%。县内1967年停征此税。
八、工商业税
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业税和临时营业税,是我县税收的主要税种。
摊贩业税,县内1950年开征,按资本额定期定额征税。资本额不满20元免税,超过20元的分14个等级定税额,最低每季度0.5元,最高每季度12元。1951年规定摊贩业税的征收对象是商品流转额,对每日平均营业额不满3元的摊贩免税。1964年小商小贩纳税起征点为:营业额月满90元,收益额月满60元,手续费月满40元。
临时商业税,是对无固定营业场所和赴外埠销售本业以外货物的固定工商业户,在销售所在地按营业额征收的税。1951年县内开征此税,起征点为15元。粮食、棉花、药材等货品税率为4%,其它货品税率为6%。1961年,临时商业税起征点改为10元,税率改为10%。
营业税、所得税如前述。
九、货物税
清朝征收的统捐、消费税、特税、出厂税、产销税,民国时期征收的矿税、烟税、酒税、糖税、茶税等都是货物税的性质,税率不详。1950年我县采用分类比例税率,从价计征。货物税当时有14个项目,23个税目,11个不同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2%。1953年修正税制,县内货物税有12个项目,15个税目,10个不同税率,最低为2%,最高为50%。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十、工商统一税
1958年,我县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4个主要税种合并简化成工商统一税。有42个税目,22个不同税率,最高税率为55%,最低税率为1.5%。1974年该税并入工商税。
十一、工商税
1974年县内开征工商税,有19个税目,13个不同税率,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60%。1979年,将饮食业工商税税率由5%调为3%。1982年,再次调整工商税税率:地方煤矿生产的原煤税率由8%调为5%;年产20万吨以下水泥厂生产的水泥,税率由15%调为5%;砂器、瓦器产品税率由12%调为5%。
十二、印花税
民国2年(1913年)境内开征印花税,税率不详。1951年我县印花税税目有18个,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和按件定额贴花。按金额比例贴花,税率分别为3‰和3;按件定额贴花,税额分别为5分、2角、5角。1959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十三、牲畜交易税
清代境内征收牲畜交易税,当时只限骡、马、牛、驴、猪、羊6种牲畜,税率为3%。民国时期,仍对牛、马、驴、骡、猪、羊征收牲畜交易税。民国3年(1914年)税率为:大猪每头银币1.6角,中猪每头8分,小猪每头4分;大羊每头8分,中羊每头6分,小羊每头4分;大牛每头2.4角,小牛每头1.2角;马每匹3角;骡每头3角;驴每头1.5角。15年,税率调整为:肥猪每头2.6角,大猪8分,中猪5分,小猪2.4分,乳猪1.6分;大羊每头6分,中羊4分,小羊2.4分;大牛每头1.6角,小牛8分,马每匹2角;骡每头2角;驴每头1角。
1951年我县对买卖牛、马、骡、驴4种牲畜,征收牲畜交易税,起征点为1头,税率为5%。1953年对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1976年县内停征此税。1981年恢复征收此税,税率仍为5%。
十四、车船使用牌照税
民国21年(1932年)境内始征车辆捐,税率不详。1951年县内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为载重汽车、兽力车、人力车和自行车。计税标准及税额分别为:载重汽车按吨位计税,每吨年税额60元;兽力车分单套、双套、三套3种,均以辆计,年税额分别为12元、16元和20元;人力车分大板车、小板车两种,均以辆计,年税额分别为9元和6元,自行车每辆年税3.2元。1967年以后,此税只是零星征收。
十五、集市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属地方税,1962年开征。税目有干鲜果品、编扎制品、竹木制品和土特产品4大类,起征点为10元,税率为10%。1967年至1980年,停征此税。1981年为适应城乡集市贸易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应征税商品有家畜、肉类、禽类、蛋类、干鲜果品、编扎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8类,起征点为20元,税率为5%。
十六、建筑税
1984年,县内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建筑税。税率为10%,由银行代征代扣。
十七、奖金税
1984年,我县为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开征奖金税。按超额累进办法计征,税率按企业发放奖金的多少分级而定。对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全员标准工资两个半月的企业免征奖金税;对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至4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对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对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1985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县内对奖金税税率作了适当修订。对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人均超过4个月至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是年还将职工的标准月工资由原来规定的按50元计算改按60元计算。
十八、产品税
1984年我县对生产、经营工业应征税产品和农、林、牧、水应征税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开征产品税。应征类别有酒类、纺织品类、皮革、毛制品类、服装及鞋帽类、纸类、其他轻工产品类、陶瓷类、建材类、矿产品类、化工类以及农、林、牧、水产品类。有税目25种,10个不同税率,最高税率55%,最低税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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