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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本地田赋制度沿袭明制。田分民田、屯田(也称卫田)两类,皆分上中下3等。田赋征收方法有本征、折征和本折各半3种。本征叫漕粮,征正粮(米、麦),也征杂粮(豆、荞等)。折征,开始征银,继而银、钱并征,但主要是征银。这期间统治者对“田赋”和“丁役”采取分征法,即“丁自为丁,地自为地,互不相涉”。康熙五十二年(公元1713年)本地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之制,对新增人丁停止收税,使人民的负担比较固定,但并没有取消人丁税,也没有解决丁役负担不均的问题。雍正元年(公元1722年)清政府颁布“摊丁入地”制,本地从雍正六年开始实行,将应征收的丁银摊入地亩中去,只征银、粮,简并丁税种,这种制度一直沿用至民国。清政府为了欺骗劳动人民,“正赋”的数额并不高,但“正赋”之外,却有种种“附加税”。本地的“附加税”有雀耗、鼠耗、漕赠五(漕粮正米每百石赠米5石交给运粮官)、运军月粮、解布饭银、驿夫马工料银、匠班折银、旗丁饭银、船料旱脚、铺垫裁扣、河工津贴等数十项。名目繁多的附加税往往比正赋高出3至5倍。除“附加税”外,地方官僚还假借种种名义,横征暴敛,加征各种费用)如地丁销算费、驿站销算费、上司生辰令节费、新官到任费、铺设过客费等。真可谓劳动人民“不苦于赋”而“苦于赋外之赋”。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887年),田赋加重,每银1两加收制钱300文。
民国初年,田赋一承清制。惟将地丁漕粮折征银元,每平银1两折征银元1.5元,制钱1000文折征银元8角。漕粮每石折征银无4.72元。民国3年(1914年)安徽省督军倪嗣冲下令,卫田升科丁漕并征。17至20年,先后随田赋带征自治费、教育附加费、保安附加费、建设附加费和财务附加费等项。并从20年起,田赋征收废除银两,全按银元计算,每银1两折银元2.34元(其中加赔款捐2.4角)。所有田赋项下的各种附加税均照此折征银元。35年后,县境战事频仍,田赋及附加费加征日多,部分地区一日竟多次勒索,人民苦不堪言。
建国以后,改田赋为农业税,废除一切苛捐杂税。1950年7月濉溪建县后至1952年,执行中央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人均常产75公斤为起征点,累进征收。税率共分40级,最低为3%,最高为42%,每相邻的两级差额1%。这期间在征收正税的同时,还按正税的20%征收农业税附加。
1953年至1957年,根据“稳定负担、鼓励生产、增产不增税”的原则,我县农业税又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24级。
其间,随着正税税率的调整,农业税附加税率也随之调整,幅度为8~19%,其中1955年为正税的12%,1956年为正税的19%,1957年为正税的15%。
农业税全额累进税制税率表

1958年农业税废除累进税制,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核实征收”的比例税制。根据各地土地自然条件和耕作水平,依照往年产量,评定计税常产,规定税率,依率计征。正税税率为14.3%,附加税为正税的15%。这种税制一直沿用至今,其间计税产量、税率曾作过多次调整。1962年税率按照“实交税额不超过实际收入的15%”的原则进行调整,正税税率最高调整为9%。最低调整为7%;附加税率由原执行15%调为10%。对一些有农业收入的机关、学校、企业和团体不征收地方附加。1963年正税税率最高为10.5%,最低为8%,平均税率为9.3%。1964年至1977年,正税税率为9.7%,附加税率调为12~13%。1978年至1985年,我县农业生产连年大丰收,按增产不增税的政策,适当调高了计税常产,降低税率。正税税率降低为5.2%,比1977年下降4.5%;附加税率为正税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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