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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粮食部门代民间储藏粮食有两种,一是代生产队储存集体储备粮,二是代生产队或个人储存周转粮。集体储备粮是生产队根据当年收成情况、口粮水平高低,从总产中提留的。生产队提留的储备粮,在1958年至1964年期间统入生产大队仓库,集中统一管理。从1965年起由生产队储存。无储存条件的经社员讨论同意,委托国家粮食部门代储。我县粮食部门代集体储存储备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不付款,生产队到期取粮,另一种是如果生产队扩大再生产资金有困难,国家按统购牌价付款,生产队提取时按原价交款取粮。两种方式均发给储粮凭证。为加强对集体储备粮的管理,委托粮食部门代存储备粮的生产队作出四条规定:(一)认真做到无战不动,无荒不用。动用储备粮,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大队审查,公社批准;(二)代储的粮食必须符合安全保管的质量标准;(三)付代储保管费,标准是每百斤1年以内0.20元,2年以内0.15元,2年以上0.10元;(四)负担损耗,标准是1年内2%,2年以内1.5%,2年以上1%。我县粮食部门从1965年至1985年共代存集体储备粮1659万斤,其中最高年份的1978年代存245万斤。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国家粮食收购量逐年增多,因仓容不足而不再提倡代存储备粮,1984年只代储88万斤,1985年国代民储只有8万斤。
周转粮,是指生产队和农民为了生产或生活上调剂的需要,把生产的粮食或分配的口粮暂时出售给国家粮食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又要买回的粮食。周转粮由国家粮站付款并发给存粮凭证,凭证买回储存的周转粮。卖什么品种,买什么品种,卖多少买多少,国家不收保管费,但要象代存储备粮一样负担损耗。我县从1962年到1984年共代民间存周转粮4164.1万斤,其中最高年份的1979年达1665万斤。近几年由于国家粮食收购量逐年增多和仓容不足的原因,代存周转粮的数量逐年下降,到1984年只代存周转粮144万斤。1985年停止代存周转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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