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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量口粮
建国前,城镇居民的口粮,原粮到私营粮行购买,成品粮向加工面粉的个体户购买,大多数居民随买随吃,无隔宿之粮。1950年建县后,相继成立了粮食局和中国粮食公司濉溪办事处及下属机构。因当时市场粮价偏低,城镇居民口粮靠市场调节解决,国家未安排供应。1952年,中国粮食公司濉溪办事处开始对机关、部队、工厂、学校、医院、企业和群众团体实行粮食的计划供应。由单位分季分月按需要报送计划,无口粮定量标准。1953年11月,我县根据《安徽省城市及工矿区粮食计划供应的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对城镇居民口粮供应,按户计算,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供应品种:成品粮为面粉,原粮为小麦。但仍未实行居民口粮分等定量供应。
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后,我县对居民口粮分等定量供应。即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为9个等级定量供应:重体力劳动者36斤至44斤,轻体力劳动者32斤至34斤,大中学生32斤至36斤,干部、职工及脑力劳动者30斤至40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的儿童27斤;10周岁以下的儿童分为4个等级标准:未满周岁的12斤,2周岁至未满4周岁的16斤,4周岁至未满6周岁的19斤,8周岁至未满10周岁的25斤。分等定量标准随着工种的变动而增减。食油供应不实行分等定量,不分劳动差别和年龄大小,都是一个供应标准。
1955年非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3.3%,1985年上升到5.1%,粮油供应量随之大幅度增长,供应水平也不断提高。口粮供应量由1955年的644万斤增到1985年的2187万斤人,增长2.4倍。其中最高年份的1983年为3021万斤,增长3.7倍,供应水平从人均24.9斤提高到28.8斤,提高幅度为15.5%。食油供应量由1956年的12.3万斤增到1985年的43.6万斤,增长3.5倍。其中最高年份的1983年为60.71万斤,增长近4倍。供应品种也逐步改善,从1980年下半年起,停止搭配供应粗粮;从1984年起,建设粉敞开供应,平价议价兼营。
二、工商行业用粮
我县工商行业用粮,包括工业、手工业、熟食、糕点、副食和酿造等行业用粮,从1950年到1952年,由工商业者在市场自由采购;从1953年到1954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由工商业者按月编制计划,粮食部门审核发证,凭证购买。从1955年到1983年实行按不同行业以户定量供应:工业、手工业需用的原料粮和辅料粮,由生产单位依据消耗定额编制用粮计划,经粮食部门核定后,凭证按计划供应;熟食、糕点和副食等行业用粮,实行计划控制和凭粮票买粮相结合的办法,即在核定计划内凭交回的粮票供应粮食,用油随面粉供应6%;制酱、酱油和豆制品用粮,按非农业人民总数,每人每月不超过1.5市斤的标准,由粮食部门核定后分月安排。从1984年起,工商行业用粮逐步减少计划供应量,由议价粮代替。30年来,我县供应工商行业用粮数量达40521万斤。对具有地方特色的酿酒工业,我县作为重点,保证原料供应。30年来,供应酿酒原料15320万斤,占工商行业用粮总量的37.8%,占工业用粮总量18012万斤的85%。
城镇粮油供应,自1955年以来基本上是稳定增长的。但在1958年至1960年期间也出现一些失误,如因虚报浮夸造成国库空虚,对城镇居民定量口粮减少10%。在品种上供应通粉、杂粮粉、芋干粉和代食品,计供应红芋秧等代食品270万斤。工业用粮搞节约代用,生产了茅草根酒和红芋面糕点等等。食品业用粮大大减少,由1956年的656万斤下降到1959年的216万斤和1960年的89万斤。食油供应也由每人每月2两减为1.5两。从1962年起粮油供应逐步恢复正常。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镇粮食供应量逐年增长,1979年2874万斤,1980年3748万斤,1981年5283万斤,1982年5488万斤,1983年以后保持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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