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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价标准
我县在1960年以前,由于自己发电,电价自己制定,按灯泡收费。1960年接受电网供电后,电价由徐州电网统一制定,对我县实行趸售价格。以后我省对电价又进行了调整,根据不同用途制订电价标准。
(一)照明电价
不满1千伏供电的每度收0.185元,1千伏以上供电的每度收0.175元。执行这种电价范围的是指一般生活照明、霓虹灯、萤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钟、X光机、无影灯、家用电器和不足1千瓦的单相电动机、电吹风,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等。
(二)农业电价
不满1千伏供电的每度0.06元,1千伏至10千伏供电的每度0.058元。执行农业电价范围的是指国营农场、电力排灌站、学校、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脱粒、非商品性的社员口粮加工、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黑光灯捕虫等形式的用电。
(三)普通工业、非工业电价
普通工业和非工业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即不满1千伏供电的每度0.085元,1至10千伏供电的每度0.083元。执行普通工业电价范围的是指以电为原动力进行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20千伏安以及低压受电,或在上述受电电压以内的机关、通讯、建筑部门、自来水厂用电。执行非工业电价范围的是指以电为原动力,其用电总容量在3千瓦以上的机关、学校、医院、电热、电解、电化、冷藏、广播、加油站、打气站、充气站、电影院、剧院用电。县化肥厂、县铝厂、县电瓷厂等企业单位受电变压器总容量都在320千伏安以上,从1984年3月份起,就根据水电部1976年颁布的电热价格,按大工业电价构成计价收费。
1984年8月,我县为严格电价管理,调动农电工的积极性,对全县农村电管站普遍实行了“电工经费管理与电费经济效益挂钩”的承包责任制。对其核算实行的电价标准是每度0.07元到0.075元的综合性电价。这种电价是根据单位电度成本、农电工包干工资、设备维修费和线路损耗费等参数计算出来的。近两年来,由于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量增加,计划用电量不敷使用,我县为弥补缺口,购买了部分高价电。在向用户转供时,实行“高来高去”的电价政策,即每度非计划电价在计划电价的基础上加收0.027元。
二、电费回收
1960年以前,我县自行发电,电费的回收采用按灯收费的办法。每年电费回收额约为000元左右,回收率低于75%。接受电网供电后,由于电源充足,用户增多,用电量加大,每年的电费回收额剧增。到1963年,全县的电费回收总额已达19.63万元。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期,我县出现了多头供电的形势,电费回收采取谁供谁收的办法。电费价格高低不一,出现漏收、少收的现象,甚至一些用户靠拉关系不缴电费,致使电费回收率下降。1976年,水电部统一颁布了电热价格,继后又下发了关于跨电网供用电的暂行管理规定,我县依此对全县供电秩序进行整顿,统一电价标准并划定回收范围,从此,电费回收工作得以正常开展。
整顿后,电费回收采取分层管理、县供电局集中的办法,履行严格手续。对农业用电的收费,采取以变电所配电出口计量表考核的指数,由行政村农电工配合区乡农电工,向用户收取电费,然后缴给农电站。农电站集中后接受县局派员的审核,无误后再上缴县局用电股。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居民用电的收费,是由县城供电所专职抄核人员按用户表计数字,加上应摊的表损、线损计算电费,通知用户在指定的时间内到供电所营业室缴纳电费。县供电局直供工业的电费收缴,具体由县局“三电”办公室承担,采用同城支票划拨的结算形式。
为切实抓好电费回收工作,堵塞漏洞,我县自1980年以来除坚持采取县供电局配电总表考核外,还对城乡电费回收管理人员实行“电费效益责任承包提奖分成”办法,按电费回收率的高低分别给予奖励或惩罚。由于责任到人,奖惩兑现,全县的电费回收率几年来一直保持100%。1985年,我县电费回收总额达712.39万元,创利润88万元,获得有史以来最佳经济效益。
1962~1985年电费回收额统计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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